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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FOB類型(FOB術語在《2000通則》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有何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19:33:32【】7人已围观

简介FOB術語在《2000通則》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有何區別?)<<2000年通則的FOB與1941年美國定義修正本>)的FOB術語比較第一,《2000年通則》與《定

FOB術語在《2000通則》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有何區別?

)<<2000年通則的FOB與1941年美國定義修正本>)的FOB術語比較 第一,《2000年通則》與《定義修正本》關于FOB術語的范圍不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只有一種形式,是一個完整并有確切內涵的貿易術語,即船上交貨,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我國實業界通常稱為“離岸價格”

《定義修正本》中的FOB有六種形式,僅有FOB則不完整,沒有確切的內容,必須在FOB后附加說明

因而兩個慣例中的FOB囊括的范圍不同,也就決定了兩者性質的不同

第二,《2000年通則》中的FOB與《定義修正本》中FOB的第五種形式FOB VESSEL的異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需負責出口清關,而FOB VESSEL中,賣方卻沒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及繳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便于買方辦理投保并做好接貨的準備工作,《定義修訂本》中的FOB則沒有作出這樣具體的規定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稱“成本加運保費”或“保險費、運費在內價”,使用此條件要注明目的港

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這一術語也只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

根據《INCOTERMS 2000》規定,C.I

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如下: 1.賣方必須 (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3)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許可證,支付出口關稅和費用

(5)負責提供商業發票、清潔的、可轉讓的已裝船提單和保險單

2.買方必須 (1)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在海運途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卸貨費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的一切風險

(3)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單據

(4)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貨物,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進口手續

采用C.I.F.術語成交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租船訂艙問題 賣方應按照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之用的海輪,裝運貨物至指定目的港,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對于買方事后提出的關于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會的船只等要求,賣方都有權拒絕接受

C.I.F.合同的賣方也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裝上船的充分的通知

(二)保險險別問題 根據《INCOTERMS 2000》規定,賣方只需要投保保險公司責任范圍最小的一種險別,而最低投保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成10%,同時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三)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在裝運港的裝船費應由賣方負擔,至于目的港的卸貨費,按《INCOTERMS 2000》中有關C.I.F.術語的各條規定由買方支付

但是由于世界各國港口的習慣做法不同,對于卸貨費用誰來負擔的問題仍存在分歧

為了避免在此問題上引起糾紛,便產生了C.I.F.的幾種變形,它們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賣方負擔卸貨費

(2)C.I.F

Landed.(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3)C.I.F. Ex tackle(吊鉤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離吊鉤

如果船舶靠不上碼頭,那么,應由買方自費租用駁船,賣方只負責將貨卸到駁船上

(4)C.I.F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指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自船艙底起吊直到卸到碼頭的卸貨費均由買方負擔

C.I.F.的變形只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并不改變C.I.F.術語交貨地點和費用劃分的界限

(四)象征性交貨問題 按照C.I.F.術語,賣方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即為履行交貨義務

即C.I.P.合同的賣方是憑單履行交貨任務的,是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

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

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 概括為六種, 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 第六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四種和第五種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相同, 如都是在舊金山交貨, 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 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字樣, 變成“ FOB Vessel SanFrancis買粉絲”, 否則, 賣方有可能按第四種情況在舊金山市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2、同是在船運的條件下, 關于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也不完全一樣。《2000》FOB,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是船舷。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不是在船舷, 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之三規定“: 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 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 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

3、另外, 關于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 通則》的解釋, FOB 條件下, 賣方義務之( 3 ) 是“ 自負風險及費用, 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 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但是, 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 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 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 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哪幾個

長用的有FOB(發貨港越過船選交貨)

CIF(成本 +運費+保險)

DDU(目的地交貨,不含稅)

就這幾個!

共有:WEX.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三個國際慣例是什么?,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三個,它們是

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的慣例指的是什么

國際上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s),是國際法協會于1932年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制定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是什么

使國際貿易中復雜的價格構成條理化、規范化、標準化,使買賣雙方就復雜的價格問題有了共同語言,簡化了交易手續,節省磋商的時間和費用,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

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爭議。

4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13種國際貿易術語的異同點有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貨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 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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