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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交易方式術語(外貿交易方式到底有多少種?)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3:12:08【】0人已围观

简介在外貿生意中,成交方式有哪幾種?分別是怎么樣的付款方式例如CIF是什么方式,他所代表的是怎么交貨啦!現在國際上通用的貿易方法一般分為離岸價(FOB)、到岸價(CIF)、成本加運費CFR(離岸加運費價)

在外貿生意中,成交方式有哪幾種?分別是怎么樣的付款方式例如CIF 是什么方式,他所代表的是怎么交貨啦!

現在國際上通用的貿易方法一般分為離岸價(FOB)、到岸價(CIF)、成本加運費CFR(離岸加運費價)。外貿常用的三種付款方式:信用證(L/C);匯付包括電匯(T/T)、信匯(M/T)和票匯(D/D)三種;托收包括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貿易方式:

1、離岸價(FOB)也稱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條款。這是指當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其交貨義務。這意味著買方從此時起,應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及損壞的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到岸價(CIF)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3、成本加運費CFR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這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后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起,賣方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按國際貿易慣例,不論是FOB、CIF還是CFR合同的賣方,都必須于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賣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因為這關系到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保險的問題。

付款方式:

1、信用證由銀行(開證行)根據你客人(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銀行自己也行)在符合信用證條款下,憑規定的單據,由銀行開立的有條件付款給你(受益人)的書面保證。信用證(L/C)通常是在交貨期前,確認L/C已經收到,收到L/C后要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題應立即請客人改證。

2、電匯T/T: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做TT通常會讓客戶先打過來一定百分比的訂金。電匯是目前使用較多的一種匯款方式。

3、D/P是付款交單,賣方發貨后準備好議付單據,通過賣方銀行交單至買方銀行,買方銀行提示買方單據已到,買方付款后銀行交單。D/A則是承兌交單,是通過賣方方銀行交單給買方銀行,買方只需承兌賣方單據,就可以拿走正本單據,到期后再付款。

基本的貿易術語有哪些

1、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3、完稅后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擴展資料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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