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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采用cfr貿易術語應由(FOB和CFR條件下賣方均應承擔?)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5:41:29【】9人已围观

简介按CFR貿易術語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應由()。按CFR貿易術語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應由()。A.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辦理海上保險B.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并辦理海上保險C.賣方負責租船訂艙,買方負責辦理海上保

按CFR貿易術語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應由()。

按CFR貿易術語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應由()。

A.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辦理海上保險

B.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并辦理海上保險

C.賣方負責租船訂艙,買方負責辦理海上保險(正確答案)

D.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賣方負責辦理海上保險

在一般的海運進口業務中,在CIF、CFR、FOB三種貿易術語中,我們應爭取采用(

進口爭取使用FOB,出口爭取使用CIF

某出口公司對外以CFR報價,如果該貨物采用多式聯運,應采用( )術語

應采用CPT術語。

相關介紹:

CPT是carriage paid to的縮寫形式,意為運費付至,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貨交承運人),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后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

CPT術語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按此術語成交,賣方交貨地點可以在出口國內陸任何裝運地點,也可以在出口國沿江,沿海港口,不論在何處交貨,賣方都要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

擴展資料

CFR國際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辦理保險,但在貨物由賣方運往轉運港時發生意外,責任由誰負責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根據《INCOTERMS2010》,下列貿易術語中裝卸費都由賣方承擔的是( )。 A.CIF B.FCA C.DDP D.FOB

根據《INCOTERMS2010》,貿易術語中裝卸費都由賣方承擔的是DAT,不是CIF、FCA、DDP、以及FOB。

DAT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個外貿術語,區別于DAP,指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目的地包括到達車輛、船舶需卸載到指定的港口等目的地。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CIF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FCA

全稱:FinancialConct Authority,即(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總部:英國倫敦監管級別:五星。

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事業,包括證券。

英國是世界上金融服務最完善、最健全的國家之一,并且通過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對所有在其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的監管。

DDP

DDP英文全稱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中文名稱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EXW術語下買方承擔最大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

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AP術語。

FOB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價)指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按FOB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

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在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FOB和CFR條件下賣方均應承擔?

1. 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義務劃分

FOB條件下,賣方責任

(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3)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5)提交約定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信息。(6)交貨后收款

買方責任:

(1)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

(3)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清關手續

(4)在賣方按照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5)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CFR價格條件下賣方責任:

(1)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在約定期限內在裝運港裝船,并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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