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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各國制定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的目的是什么(各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2:39:36【】6人已围观

简介牛病、口蹄疫等,形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機,許多國家因此而制定了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法規,對進口農產品的質量衛生要求更加苛刻。第二,WTO烏拉圭回合談判以來,農產品關稅、非關稅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

牛病、口蹄疫等,形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機,許多國家因此而制定了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法規,對進口農產品的質量衛生要求更加苛刻。

第二,WTO烏拉圭回合談判以來,農產品關稅、非關稅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規則的約束,但發達國家并未因此而開放國內農產品市場,而是籍食品安全問題,利用動植物衛生檢測檢驗技術措施設置障礙,抬高進口門檻,國際農產品競爭已從過去單純的關稅、非關稅措施,轉向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

第三,世界經濟低迷和一些發達國家國內農業問題的政治化,使農業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技術性貿易措施成為發達國家農業保護的最有效手段。有關研究估計,70年代在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中,約有10-30%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但90年代以來,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超過50%。

二、主要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根據日本、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針對農產品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看,中國農產品出口面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嚴格的檢驗、檢疫、認證、標準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為四種情況:

1.食品安全、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法規。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這些法律既規范著國內農產品生產加工,同時也將不符合標準的國外產品擋在了國門之外。如針對90年代中期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歐盟于2000年1月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計劃,要求食品衛生責任首先由生產方承擔,食品從飼料開始,經過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鏈條都要保證安全。美國則有《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等,對進口農產品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檢驗方法作了詳細的規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每月扣留的進口商品高達3500批。美國于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禁止進口未實施HACCP的水產品和肉類食品,要求所有對美國出口的水產品、肉類產品企業必須獲得HACCP的認證資格。歐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和韓國都認可采用HACCP體系。日本依據《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對入境的農產品及食品實行近乎苛刻的檢疫、防疫制度。對于植物檢疫,凡屬日本國內沒有的病蟲害,來自或經過發生該病蟲害國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嚴禁進口。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動植物、農產品還需要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食品衛生檢查。對于強制性檢查食品要逐批進行百分之百的檢驗。對不同時間進口的相同商品,則規定每次須檢驗,而對日本國內同類產品只需一次性檢驗即可。目前中國蔬菜出口正遭遇此類限制。

2.質量標準、食品標簽和包裝要求。目前發達國家仍然在不斷升級質量檢驗標準,檢測項目也越來越多。如日本對中國大米要求進行檢測的指標,已經由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目前的123項,而且要求在14天內完成。食品標簽和包裝也是重要的市場準入工具,如美國是世界上食品標簽要求最嚴格的國家之一,食品標簽多達22種,且逐年修訂補充。美國要求所有包裝食品應有食品標簽,強化食品還要有營養標簽,必須標明至少14種營養成分的含量,據估計,僅此一項就使美國加工企業每年多支出10.5億美元,顯然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無力負擔這一費用。

3.環境保護和動物福利要求。發達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對進口農產品形成了通常所說的“綠色壁壘”。綠色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綠色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如1995年4月,發達國家要求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準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標準體系,還要求使用“綠色環境標志”,如德國的“藍天天使”、日本的“生態標志”和歐盟的“歐洲環保標志”等。動物福利問題則尤其為歐盟所重視,如雞場飼養密度,一般為每平方米12只,歐盟提出只能養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雞會感到不“舒適”。而這將增加雞的養殖成本,無形中也成了貿易壁壘。

4.新技術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安全問題。最典型的就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這一直是國際爭論的焦點。美國由于占據轉基因技術的制高點,對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持積極態度,而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則堅決反對,由此也引發了有關轉基因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的討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呈日益升級的趨勢。如日本農林水產省最近宣布,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國推行“大米身份認證制度”,即凡進入日本國內市場的大米必須標明品種、產地、生產者姓名和認證號碼等,否則不允許銷售。“大米身份認證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對新制度“層層加碼”,把認證范圍推廣到蔬菜,要求凡市場上銷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須有認證標志。這樣下去,日本遲早會對進口蔬菜采取同樣的身份認證制度。這對中國蔬菜等農產品來講,今后進入日本市場將更趨困難。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與WTO規則

由于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表面上是為了保護人類以及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隱蔽性、復雜性和靈活性等特征,使日本、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國家能夠規避有關國際規則的約束,廣泛而高頻度地使用。正是因為如此,近年來國際農產品貿易爭端已從一般形式的貿易戰逐步轉變為損害更加嚴重的技術性貿易戰,發達國家籍此動輒宣布封殺其他國家的農產品。發達國家名目繁多且不斷升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已成為目前農產品貿易爭端的主要領域,嚴重制約國際農產品貿易的發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是專門針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多邊協定,與此同時,GATT第20條一般例外與第21條安全例外、《原產地協定》、《農業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TRIPs)、《裝運前檢驗協定》等也與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有關。WTO新一輪談判中的《貿易與環境》、《貿易便利化》、《貿易與投資》等議題也將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

TBT協定和SPS協定是WTO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本規則。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不合理的技術性措施,減少國際貿易壁壘;通過制定多邊規則,指導各國制定、采用和實施被允許采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努力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歧視,不形成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WTO《TBT協定》的基本規則為:第一,各國應盡量采用國際標準。要求有關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應以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為基礎,它們的制定、采納和實施均不應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國際獸醫組織(OIE)等組織制定的相關標準。第二,在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等情況下,允許各國實施的標準超出國際標準,但必須提前向WTO通報;第三,各國認證制度相互認可,應以國際標準化機構頒布的有關標準作為制定本國技術性措施的基礎;第四,實施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第五,貿易爭端進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關于爭端處理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定》。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各國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極影響,并防止各國濫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搞貿易保護主義。按照SPS協定宗旨,各國有權采取“保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貿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項原則:第一,科學證據原則。SPS協定規定,各成員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但必須以科學的依據為標準,也允許各國采取的措施高于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但這些措施必須以科學為依據。第二,風險評估和適度保護原則。SPS協定允許各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根據本國可承受危險程度,制定本國的標準和規則,同時還須考慮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要求各國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應考慮可獲得的科學證據、加工與生產方法,相關生態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第三,國際協調原則。SPS協定要求各國采取的衛生或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應該依據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并應盡可能參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及其附屬機構,以促進在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方面的國際協調。這些組織包括,保護食品安全性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保護動物健康的國際獸醫組織(OIE)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秘書處三個國際性組織。SPS協定認為如果采用國際標準,那么就可將其視為該標準符合GATT1994有關規定。

顯然,WTO的TBT協定和SPS協定實際上規定,只要是為了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護環境的安全、防止經濟欺詐,所采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和法規即使超出國際標準,也是合理的。目前發達國家利用此設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協定和SPS協定的條款,但實際上則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最難逾越的貿易壁壘。如僅2001年,WTO就收到671件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通報,其中與農產品相關的通報143件,占23%(僅次于機電產品的31%)。動植物衛生檢疫通報772件,其中,美國通報238件(占30.8%),新西蘭11件(占14.4%),歐盟46件(占6%)。這些新提出的技術性措施,對國際農產品貿易將產生深刻影響。因此,現有的WTO規則,還難以有效解決技術性貿易壁壘對農產品貿易的限制和因此而引發的貿易爭端。

據WTO統計,自1995年WTO協定生效到2001年,WTO受理的農產品貿易爭端案件共97起(占全部爭端案件的40.2%),首當其沖的是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爭端,達14起(占14.4%)。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

近年來,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直接使中國農產品出口遭受巨大損失,其擴散效應造成的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計。據統計,2001年中國約有70多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影響,而且2002年以來呈增加趨勢。由于歐盟自2002年初開始全面禁止進口中國的動物源性食品和水海產品,導致2002年上半年中國水產品出口下降70%以上,僅浙江一個省2002年一季度就因此減少農產品出口1億美元。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僅在2002年1月到3月就扣留中國沿海地區農產品累計896批次。2002年1-7月,中國對日本出口的活鰻同比下降23%,凍雞下降41%,保鮮蔬菜和暫時保藏的蔬菜分別下降了20%和29%,鴨肉去年出口4668噸,今年該數字為零。與其他貿易限制措施不同,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隱蔽性,一旦出現限制,影響巨大,而且損失很難避免。具體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有如下特點:

1.受影響農產品范圍廣,直接挑戰中國農業結構調整戰略。從水產品、禽肉等動物源性農產品,到茶葉、花生、蔬菜等植物產品、加工產品,幾乎所有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均面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由此嚴重影響中國發揮比較優勢、對農業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的部署,增加了農民增收的困難。

2.擴散效應顯著。發達國家如歐盟、日本和美國對中國農產品出口實施限制,容易擴散到其他出口市場,形成連鎖反應。2001年6月,韓國單方面宣布從中國進口的鴨肉中發現禽流感,日本政府僅據韓國片面情況,宣布暫停進口中國禽肉產品,此后,其他國家紛紛采取類似措施,限制中國禽肉出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復從中國進口禽肉及其制品,而中國出口企業因此已經遭受巨大損失。

3.具有歧視性。一些國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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