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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山東港口國際貿易集團煙臺有限公司信用證騙局(國際信用證欺詐騙局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04:06:30【】4人已围观

简介上國家,若是轉手貿易或轉租船舶,則要涉及多個國家。由此發生的信用證詐騙案件自然也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且行騙者和受害者往往處于不同國度,訴訟必然帶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國家間法律沖突與司法協助問題。

上國家,若是轉手貿易或轉租船舶,則要涉及多個國家。由此發生的信用證詐騙案件自然也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且行騙者和受害者往往處于不同國度,訴訟必然帶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國家間法律沖突與司法協助問題。信用證詐騙的這種跨國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國界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可能。因為一旦詐騙出現,行騙者往往已攜款物逃之夭夭,跨國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項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詐騙所造成的損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還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揚”及自身利益與信譽考慮,遭欺詐也不報案、不通告。近年來,信用證詐騙活動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這一點。

(二)復雜性

信用證業務不僅涉及到眾多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而且涉及到眾多的環節以及國際慣例、法律和復雜的專業技術知識。例如一項進口業務涉及許多單證,包括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商業發票及其它單據以及這些單據下面的租船、商檢、配載、卸載、管理和交付等行為,還涉及到對賣方及船方的資信、貨物數量和質量、船舶狀況及船員配備的了解和貿易程序、水文氣象、國際法等知識。對一般商人來說,全面了解和掌握這些繁瑣的程序和實際情況并作出精確判斷是有困難的,而且在這些環節中也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間隙與漏洞。因銀行付款時只審單不看貨,一些不法商人乘機而入,編造各種騙局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單相欺詐,風險時常出現。隨著電訊技術的飛速發展,詐騙手段也不斷更換翻新,且時常各種手段交織在一起,更具隱蔽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給防范和偵查增加了難度,調查處理更為艱難。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證詐騙都具有一定的貿易背景,發生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信用證詐騙不僅具有犯罪性質,而且具有民商法意義上的違約和侵權性質,構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詐騙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證作掩護,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銀行的財產,絲毫沒有履約的本意,其結果必然是造成違約和侵權。盡管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信用證詐騙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實踐中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只占極少數,但從每一宗信用證詐騙所涉及的觸目驚心的數額及危害后果看,幾乎都已構成犯罪。可以說,信用證詐騙在法律上的違約、侵權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對此,施以單一的方式來打擊和防范是不夠的,應從不同角度,多種方式綜合運用,既要采取民事處理的方式,為受害方挽回經濟損失,不讓詐騙者在經濟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處理的方式,嚴厲懲罰詐騙者。

四、信用證詐騙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詐騙屬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世界上目前沒有一項措施能防止信用證欺詐,中國也不例外。信用證涉及銀行在國際上的信譽,如處理不當,將會引起外國銀行對中國銀行的信譽的懷疑,導致不保兌中國銀行的信用證,嚴重影響中國外貿的正常進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過多的干預手段,只有加強貿易商、銀行自身防范措施、嚴格審查信用證的表面形式,鑒別其真偽,發現被詐騙時及時向法院申請禁令,阻止中國開證銀行償還貸款給保兌或付款銀行,從而防止欺詐的發生。

防范信用證詐騙,銀行主要應從詐騙的方式入手審查:電開信用證密押特征及真偽,信用證有無簽字或簽字能否核對,印鑒是否相符,信用證紙張的質量、印刷的顏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備條款及內容是否矛盾等。貿易商應注重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存在無法履行的條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條款(如由對方簽字后才能裝貨發運條款)等。通過貿易商、銀行共同把關,防止信用證詐騙的發生。

信用證詐騙案例及方式介紹

信用證詐騙的形式多樣,先對信用證詐騙進行分類,再仔細分析其詐騙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詐騙的方法并對此提高警覺。

根據信用證當事人的不同,信用證詐騙有以下幾類:

—、買方(開證申請人)自謀的信用證詐騙

主要表現為詐騙者以開證申請人或假冒開證申請人的身份,用偽造的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等手段來欺騙付款行與受益人,使付款行與受益人相信詐騙者的身份以達到詐取貨款的目的。

買方自謀的信用證詐騙主要集中在幾種方式:

一 無證詐騙

這是`—種比較初級的詐騙手法,即進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證申請書或信用證復印件,以傳真的形式發給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貨物為借口,騙取出口商僅憑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證即備貨發運。貨物出運后,出口商卻遲遲收不到正本信用證,最終只得被迫接受進口商提出的無理條件(主要是`壓低價格等)以求收回貨款。尤其是`當合同以空運或郵運作為運輸條款時,賣家要格外防范這種詐騙。因為在空運或郵運出口時,貨物—旦發出,出口商便喪失了物權,最終往往是`錢貨兩空。

二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

這種詐騙方式是`指開證申請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為名或冒用其他銀行名義開立假的信用證。這些假冒信用證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電開信用證無密押;⒉電開信用證聲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所謂“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⒊信開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⒋信開信用證隨附印簽式樣,而該印簽卻系假冒;⒌開證銀行行名、地點不明;⒍單據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單行不存在;⒎信用證金額大而有效期短。

這種利用假證的詐騙—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⒊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⒋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⒌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種行要求鑒別真偽。經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⒈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沒法辨認從何地寄出;⒉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⒊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⒋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沒法核對;⒌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曰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與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起偽造信用證詐騙。

三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詐騙

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已過期的信用證、無效信用證、經人涂改的信用證、或者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條件與時效性。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銀行承擔第—付款責任。從開出信用證起到信用證到期曰止,—旦條件喪失或超過—定時效,信用證會自動作廢。使用作廢的信用證對于受益人而言,實質上是`收到了—張沒有任何保證的“空頭支票”。

四 不法進口商與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勾結開立信用證進行詐騙

當貨物出運后,出口商憑信用證項下單據向開證行結匯時,開證行或者以種種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復,或者干脆宣布倒閉。尤其是`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咱們更要防范這種詐騙。因為不法進口商往往利用遠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貨后從容處理,然后再以質量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給出口商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這—類的詐騙主要的特征有:⒈開證行都是`信用級別低的小銀行。⒉信用證多數為遠期信用證。

五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

在以FOB為條件達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進口商與其指定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勾結,故意在提單出具時設下陷阱,造成提單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當行情、匯率不利時采取刁難、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難以按時出運履約;又或者在設下陷阱造成信用證沒法結匯后,貨物代理與整個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貨物損失。

六 在信用證修改上的詐騙

這—類的詐騙主要有兩種情況:—是`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二是`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證來進行詐騙。“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貨物。這種詐騙的特征如下:

⒈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⒉修改書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出;

⒊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⒋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⒌來證的裝運期與有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公司。來證含有這樣—個“軟條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電報修改書并經通知行同志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曰期時,才可裝運,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同時,還規定:“1/3的正本提單在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關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份,修改書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證密碼。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其風險不言而喻。

而另—種方式“不法進口商要求以商業保函替代改正來進行詐騙”,是`指不法進口商所開來的信用證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條款或—些難以做到的條款,而不法進口商又不肯改證,只肯出具商業保函。例如,信用證中既要求配額作為議付單據,又要求配額必須直接寄交開證人;或者,信用證中規定海運提單作為議付,卻又要求貨物以空運方式出運;或者信用證中存在“雙到期”條款;或者,信用證要求寄1/3份正本海運提單給開證人,等等。這些條款對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難做到,極易產生嚴重不符點,往往遭到開證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進口商將信用證有效期故意拖過期再要求出貨,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從而使原信用證成為—紙空文。進口商出具的保證付款的保函并不屬于銀行信用范疇,因此,這樣的—份保函是`根本沒法讓開證行保證付款的。

(七) 進口商利用“軟條款”進行詐騙

所謂“軟條款”,指的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隨時可將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單證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下的付款責任。實踐中軟條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信用證中要求客檢的條款。

(1)—般性客檢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貨物檢驗合格證書。這種條款表面看起來很合情合理,買方出于對貨物質量問題的擔心才會這樣做。但是`仔細—分析,其中的風險可是`非同小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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