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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美國自由貿易政策的措施(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外貿易政策)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21:31:14【】5人已围观

简介壓力,布什政府權衡各方利弊,最終決定啟用201條款提高關稅。可見貿易利益對國內各行業的不同影響也會導致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2.3貿易政策國際協調不能改變貿易政策的保護性質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調,促進了貿易

壓力,布什政府權衡各方利弊,最終決定啟用201條款提高關稅。可見貿易利益對國內各行業的不同影響也會導致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

2.3 貿易政策國際協調不能改變貿易政策的保護性質

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調,促進了貿易政策的國際趨同化。自二戰以來,雙邊貿易政策的協調,區域性的政策協調,尤其是致力于國際貿易體制的多邊貿易政策的協調,使各國貿易政策趨于統一,體現了全球經濟關系的秩序化,給各參加國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無論是哪種協調,貿易政策的本質始終具有保護性,即貿易政策的目的——保護本國市場,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市場,促進本國產業結構的改善,積累資本或資金,維護本國對外的經濟、政治關系,沒有根本改變。就拿WTO這一多邊貿易的最高成就來說,仍然改變不了各個國家貿易政策的保護本性。

(1)自由貿易是個謊言 WTO規則的制定,形式上是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回合(MTN)的協商產生,實質上依據國家貿易實力決定分量,由于歷史原因和貿易實力,基本上是美國一手把持。貿易談判(貿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國家利益最大化(貿易保護)才是貿易談判的實質。

(2)WTO的例外條款和規則,為國家的保護貿易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據 由于貿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圍內保護本國利益,同時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國利益。因此,國家貿易政策的目的(在沒有一個足夠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的約束條件下),決定了這種例外條款和規則就會必然成為貿易保護的依據。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開的高度保護的行業農業、紡織業,便是各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公開的保護產業。但這些產業恰恰是發展中國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是發達國家中相對比較劣勢的產業。

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貿易制度

美國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近年來美國貿易管理制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美國依據《1930年關稅法》、《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1933年農業調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進法》、《與敵國貿易法》等對貨物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此外美國還與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提供互惠的貿易安排。美國國會負責制定對外貿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包括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農業部等負責貿易法律和政策的實施、關稅征收、貨物進出口管理和對外貿易談判等事務。

1、關稅制度

(1)關稅管理制度

《1930年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等是規范美國關稅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國國會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制定《協調關稅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的要求修改或維持《協調關稅表》,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協調關稅表》和其他海關法律。

美國對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員國實施最惠國關稅待遇。此外,美國通過雙邊或地區自由貿易安排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美國對大多數進口產品基于FOB價格征收從價稅,但對以農產品為主的某些進口產品適用從量稅。另外,有些產品需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包括糖在內的一些產品還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國開始實施《2009年美國協調關稅表》,對《2008年美國協調關稅表》進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國為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分階段削減關稅義務而進行的。

此外,美國國會有權臨時性中止或削減對部分產品征收的關稅,大多數臨時減免關稅的產品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業原料,減免關稅的決定將被納入一些法律中,《協調關稅表》第99章通常對此也會有所反映。《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對包括非編織手套、硝酸纖維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內的3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2006年稅收減免和醫療保健法》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調環酸鈣鹽、16英寸可變速線鋸在內的5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上述兩項減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的統計,美國2007年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3.5%,與2006年持平,已經達到美國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水平。2008年,排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則小幅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對進口產品和其數量進行管理和調節,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采用關稅配額。此外,出于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國際收支平衡)等諸多國內立法,授權商務部、農業部等行政部門采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

(2)2008年變化

①對承運商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為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自2009年1月26日起,進口商和承運商在貨船進入美國前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供關于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承運商和進口商須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規定在此基礎上,向承運商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于承運商而言,須在原來“10”項信息的基礎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裝貨狀況說明,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以說明船上所裝貨物的實際位置情況,該文件須在船舶出發后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可的電子途徑發送給該機構;另一份是集裝箱狀態信息,確定集裝箱的運動和狀態的改變(如滿或空的狀態),當發生規定所列9種情況,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后24小時內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此類信息。

對于進口商,則是“2”+“10”,即須在原提供2項信息基礎之上,提交“進口商安全申報”,該申報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登記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號碼,制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國,商品海關HS編碼,集裝箱裝箱場所,貨運公司(裝載商)。除集裝箱裝箱場所和貨運公司(裝載商)這兩項信息可盡快(最遲不超過抵達前24小時)通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裝船前24小時向該局通報。

但該規定給予了一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實施。

②進口食品預先通報制度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于2003年頒布《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制度》過渡性法規,規定從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進口商需就進口或準備進口美國的食品向該局遞交預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公布該制度的最終規則,對原先規定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改,最終規則將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藥品管理局的預先通知系統界面)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商業系統的自動經紀界面)以電子形式向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進行預先通報。預先通報須在食品運抵美國港口前,不少于8小時的時限內(食品如經水路運輸進口),不少于4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空運或經陸路由鐵路運輸進口)和不少于2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陸路由公路運輸進口)獲得該局的確認資料,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并扣押。最終規則還對原規定中的一些定義、預先通知的內容等作了修改。

③關于受配額限制紡織品的一些安排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于2008年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于超過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2008年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行分階段入境,2008年12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8年交運的出口貨物中超過當年年度配額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許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將被準予入境。其后每一個月,由該月首日至該月最后一日,只準許相當于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額限額的付運貨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階段入境限額分別為第332/432/632T(加嬰兒襪)類產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類產品為4043310打),第347/348類產品為1272148打,第352/652類產品為1225759打。

此外,該委員會還做出決定,對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從中國出口的紡織品取消原先的電子簽證信息系統要求,但對于在該日期前出口的貨物,即使是在2009年進入美國,電子簽證信息系統和配額要求仍然適用。

④《萊西法案》對植物制品進口的新要求

《萊西法案》是美國最古老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目的在于打擊野生動植物、魚類和植物的非法買賣。《2008年糧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擴大其保護范圍,并對植物和植物產品新增進口申報要求。

根據新法規,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運輸或銷售任何植物時違反了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有關保護植物的法律;沒有按照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繳納所需的專利權費、稅收或林木采伐費;違反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所實施的植物出口或轉口限制,則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收、獲取或購買該等植物,都屬違法行為。修訂后的《萊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準備繼續種植、用于種植或再次種植的植物。如植物雖是上述第2類和第3類,但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屬于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依據任何一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于本地物種并瀕臨滅絕的,則此類植物仍適用新修訂的《萊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所涉植物時均需提交申報表,說明進口貨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種屬名)、進口貨物的價值和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量度單位)、植物來源地名稱。但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持、保護或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無需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就是進口商品。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申報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從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為自愿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從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HS編碼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樹、植物、球莖、鮮花及裝飾用的葉子等)的產品開始執行申報規定;

第三階段:約2009年7月1日開始,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制品)、第92章(樂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執行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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