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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個人做買粉絲買粉絲算是營利性活動嗎(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買粉絲買粉絲認證需提供什么資料?)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2 06:21:35【】4人已围观

简介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于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

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于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

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我們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其中,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如何區分,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的定義中,并沒有“騙取財物”的字眼,而《意見》中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比較于兩個文件對傳銷的定義,欺詐性傳銷除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具有的“拉人頭”、“繳納會費”、“計酬方式”三個特點外,在行為方式上,還要求傳銷組織具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特點;結果上,達到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嚴重程度,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而具體對“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

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調查人員表明,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 社會 管理秩序

若查明張庭開設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則組織領導者將面臨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四)傳銷與直銷的區分 大眾的疑問還在于,數年前從美國引進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凱”(美妝品牌)等也曾在我國多地開展線下推廣,為什么這類經營者沒有涉嫌“傳銷”?這就需要區分何為直銷、何為傳銷

2005年國務院同時頒布《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

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級直銷行為規定為直銷,在從嚴監管下允許其有序發展

也就是說,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其他),由獨立營銷人員以面對面講解和示范,將產品和服務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行為是合法的

而傳銷和直銷的區分,最根本的判斷標準還是在于“拉人頭”、“入會費”、“計酬方式”這三個要素

同時,若涉嫌欺詐性傳銷,還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詐、引誘”等方式以及“情節嚴重”的危害后果

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凱”等大量經營主體取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營業執照”,依法采取“直銷”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線下推廣的活動,在合法性上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一)微商經營者 1

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整改自查 微商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電子商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買粉絲運營秩序等相關規范,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依法納稅,不發表不當言論,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嚴把質量關、安全關,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規范的敏感度,保護網絡電商運營環境良好運行

2

改變推廣方式,多平臺多維度推廣 微商經營者要多平臺、多維度推廣,走 社會 化營銷之路,切忌囤貨、自買自賣、利用熟人關系拉人頭、發展下線等方式

在互聯網大背景下,經營者要充分挖掘網絡優勢,可通過開微店、入駐平臺或者直播帶貨、促銷合作等回歸真正意義的“賣家身份”,而非“自囤自賣”,只有回歸經營者經營、買賣身份的本質,才能更好的合規經營

3

嚴格規范經營準入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根據上述所示,正規微商嚴格來講屬于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制

從目前的微商交易實踐經驗看,在買粉絲中直接購買微商經營者產品金額(幾十元、幾百元)幾乎都可歸納為小額交易類型中,從這一層面理解似乎符合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但因為對微商經營者是否需要登記并未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規制,從嚴格規范經營準入行為的角度,在進入市場之初,經營者要主動向平臺及相關工商行政部門核實是否需要履行登記的義務,主動向監管部門或者相關網站查詢相關經營政策,防患于未然

4

擺正心態,正確認識經營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幾年發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對人員宣傳多掙錢、暴富等的洗腦,從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隊伍;同時還存在本沒有賣出去商品,卻為了所謂的“返點”等自掏腰包囤貨,導致根本沒有掙錢反倒貼錢的情況

因此,經營人員要擺正心態,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及經營理念,以勤勞、合法、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的方法誠信經營

(二)微商企業 1

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

企業要采取足夠措施,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人員準入、計酬方式等因素,堅決遏制以“拉人頭”、“入會費”、等傳銷式色彩,從頂層架構上做好風險防控

2

履行企業責任,加強員工培訓

企業要履行好企業及 社會 責任,對于高頻風險點要引起重視,并進行重點講解,尤其是加強對微商從業人員稅收繳納、廣告宣傳、網絡秩序、反傳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從事微商業務的法律責任,并做好培訓記錄,注重檢驗培訓效果

3

加強企業內外雙重管控與審查

在許多涉及傳銷的案件中,這些含有層級信息的電子數據、或者含有分級分銷模式的招商宣傳資料等都會成為關鍵的定罪證據

因此,在設計了涉及分銷不同級別的激勵模式之后,必要時應當買粉絲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其合法性,或者經由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鑒別

盡管傳銷是現階段社交電商平臺面對的高發罪名,但也不能忽視作為企業面臨的其他刑事風險,比如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犯罪、稅務犯罪、腐敗犯罪等等

另外,跨境電商還可能面臨著走私普通貨物罪或者觸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風險

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要加強內部管控,注重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同時根據企業業務類型和特點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合規

(三)平臺方面 1

盡職調查、完善監管 電商平臺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首先是對于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背景做一盡職調查,可通過對方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獎懲承諾等完成初步準入調查;另外,通過大數據查殺方式,重點對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頻風險:傳銷、偷稅漏稅、是否存在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篩查規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殺模式,保證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這,平臺要對上述經營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監管

2

搭建平臺合規體系,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平臺合規體系的搭建和公示,是電商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規體系,非常關鍵的一部分就是是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和運行,其不僅是平臺自身規范運行的證明,也是規制經營者及用戶的制度依據

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商平臺應當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并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如果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

除此外,合規體系還應包括人事、財務、市場等各方面、各個環節,電商平臺都應細化每個模塊,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使經營者充分知悉

3

嚴格規范留痕,做好信息記錄和保存義務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平臺交易信息應予以記錄、保存,并且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其保存的信息對象為“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臺要嚴格規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記錄要予以記錄和保存,并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消費安全的保障,也是平臺合法經營的體現

4

全面配合,主動報告 (四)政府方面 1

明確法律規則,持續完善立法

通過各種指南、解讀、示范性案例等明確、細化規則,提高法律規則的透明度,同時,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完善配套立法,鼓勵電商等合規經營,防患于未然

2

加強市場監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二))明確表明:要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打擊傳銷、規范直銷

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執法聯動,通過實施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全國文明城市測評等,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加大打擊傳銷力度

加強對網絡傳銷的查處,遏制網絡傳銷蔓延勢頭

加強對新形勢下假借“微商”、“電商”、“消費投資”等名義開展新型傳銷的研判,加強風險預警提示和防范,強化案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防范傳銷的能力

加強直銷企業監管,促進企業規范經營,依法查處直銷違法違規行為

3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動態管理

網絡也是公眾場所,建立起經營平臺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間的線上溝通渠道,為政府網絡管控部門加強微商等電商行業監管提供正當根據

5

加強新消費領域維權

規范電商、微商等新消費領域,強化電商平臺、社交平臺、搜索引擎等法律責任,打擊利用互聯網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凈化網絡商品市場,落實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強化電信運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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