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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FOB案例分析(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2:44:13【】4人已围观

简介bsp;     從案例來看,CFR條件賣方遺忘了裝船通知,等于貨物風險沒有轉移給買方,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失,賣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

bsp;     從案例來看,CFR條件賣方遺忘了裝船通知,等于貨物風險沒有轉移給買方,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失,賣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4. FOB術語下船貨銜接問題

      2006年11月,我國F省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巴西某公司簽訂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價格術語,買方需于2007年2月份派船到廈門港接貨。合同還規定:“如果在此期間內不能派船接貨,賣方同意保留28天,但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皆由買方承擔。”

      3月1日,賣方在貨物備妥后電告買方應盡快派船接貨。但是,一直到3月28日,買方仍未派船接貨。于是賣方向買方提出警告,聲稱將撤銷合同并保留索賠權。買方在沒有與賣方進行任何聯系的情況下,直到2007年5月5日才將船只派到廈門港。這時賣方拒絕交貨并提出損失賠償,買方則以未訂到船只為出拒絕賠償損失,雙方爭議不能和解、賣方選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取證調查,認為買方確實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派船接貨、因此法院判決:賣方有權拒絕交貨,并提出賠償請求、后經雙方協商,賣方交貨,但由買方賠償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斷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權。

      可見,貿易術語是對外磋商和訂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專門用語,它表明了價格的構成,確定了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涵蓋了價格、運輸、保險、通關手續、單證提交等內容,它的使用影響著合同的性質及風險的劃分界限。

      5. 傳統貿易術語的變形

      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1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案例分析:

      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

      6. FOB術語下賣方代辦租船

      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間已到了裝運期,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面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

      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對買方提出的撤銷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買方賠償相關的損失。

      本案例涉及FOB術語,在FOB術語條件下,除非合同雙方有明確的相關約定,否則按照國際慣例,賣方只負責交貨,買方負責派船接貨,這也就是說,即便賣方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辦理租船訂艙運貨,都屬于代辦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應由買方承擔。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為賣方只是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代為輸買方租船訂艙事宜,按昭慣例是不承擔租船訂艙的風險的。在貨物的裝運期內,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及時通知了買方,而買方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映,不愿意改變裝運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變運輸方式,導致裝運期滿時貨物仍無法運出,這應該由買方承擔一切后果。買方更無權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運至裝運港,不論最后如何解決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買方未按時派船接貨而導致我方貨物倉儲等費用的損失。所以說我方對于賣方無理的撤銷合同要示可以拒絕,并或要求買方賠償相關損失。

      7. FOB貿易術語的變形

      我出口大米一批,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當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后,發現相當部分貨物因艙不清潔而發生嚴重污損,為此,客戶向我方提出索賠。 試問:客戶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案例分析:

      客戶的要求不合理,國為我出口大米的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即FOB船上交貨并理倉,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我方的責任就是將大米裝船并理艙,并無清潔船艙的責任。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污損,責任不在我方,在買方。

      8. CIF術語的象征性交貨性質

      中國山東某進出口公司出售450公噸洋蔥給澳大利亞公司,洋蔥在青島港口裝船時,經公證行驗明:完全符合商銷品質,并出具了合格證明。但該批貨物運抵澳大利亞時,洋蔥已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

      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案例分析: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9. CIF術語下的保險問題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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