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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FOB(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09:00:27【】2人已围观

简介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概括為六種,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 概括為六種, 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 第六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四種和第五種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相同, 如都是在舊金山交貨, 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 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字樣, 變成“ FOB Vessel SanFrancis買粉絲”, 否則, 賣方有可能按第四種情況在舊金山市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2、同是在船運的條件下, 關于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也不完全一樣。《2000》FOB,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是船舷。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不是在船舷, 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之三規定“: 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 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 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

3、另外, 關于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 通則》的解釋, FOB 條件下, 賣方義務之( 3 ) 是“ 自負風險及費用, 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 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但是, 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 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 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 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FOB術語在《2000通則》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有何區別?

)<<2000年通則的FOB與1941年美國定義修正本>)的FOB術語比較 第一,《2000年通則》與《定義修正本》關于FOB術語的范圍不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只有一種形式,是一個完整并有確切內涵的貿易術語,即船上交貨,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我國實業界通常稱為“離岸價格”

《定義修正本》中的FOB有六種形式,僅有FOB則不完整,沒有確切的內容,必須在FOB后附加說明

因而兩個慣例中的FOB囊括的范圍不同,也就決定了兩者性質的不同

第二,《2000年通則》中的FOB與《定義修正本》中FOB的第五種形式FOB VESSEL的異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需負責出口清關,而FOB VESSEL中,賣方卻沒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及繳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便于買方辦理投保并做好接貨的準備工作,《定義修訂本》中的FOB則沒有作出這樣具體的規定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稱“成本加運保費”或“保險費、運費在內價”,使用此條件要注明目的港

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這一術語也只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

根據《INCOTERMS 2000》規定,C.I

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如下: 1.賣方必須 (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3)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許可證,支付出口關稅和費用

(5)負責提供商業發票、清潔的、可轉讓的已裝船提單和保險單

2.買方必須 (1)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在海運途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卸貨費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的一切風險

(3)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單據

(4)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貨物,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進口手續

采用C.I.F.術語成交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租船訂艙問題 賣方應按照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之用的海輪,裝運貨物至指定目的港,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對于買方事后提出的關于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會的船只等要求,賣方都有權拒絕接受

C.I.F.合同的賣方也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裝上船的充分的通知

(二)保險險別問題 根據《INCOTERMS 2000》規定,賣方只需要投保保險公司責任范圍最小的一種險別,而最低投保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成10%,同時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三)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在裝運港的裝船費應由賣方負擔,至于目的港的卸貨費,按《INCOTERMS 2000》中有關C.I.F.術語的各條規定由買方支付

但是由于世界各國港口的習慣做法不同,對于卸貨費用誰來負擔的問題仍存在分歧

為了避免在此問題上引起糾紛,便產生了C.I.F.的幾種變形,它們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賣方負擔卸貨費

(2)C.I.F

Landed.(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3)C.I.F. Ex tackle(吊鉤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離吊鉤

如果船舶靠不上碼頭,那么,應由買方自費租用駁船,賣方只負責將貨卸到駁船上

(4)C.I.F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指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自船艙底起吊直到卸到碼頭的卸貨費均由買方負擔

C.I.F.的變形只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并不改變C.I.F.術語交貨地點和費用劃分的界限

(四)象征性交貨問題 按照C.I.F.術語,賣方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即為履行交貨義務

即C.I.P.合同的賣方是憑單履行交貨任務的,是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

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

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解釋了哪些術語?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主要范圍適用于美洲國家之間的貿易

對于某些特定術語是有不同的規定,在合同條款中一定要注明適用于何種通則來進行解釋,比如說FOB術語

買賣雙方的責權利解釋方法不同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有什么含義?

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其進口單證的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生的其他費用。

美國對fob條款解釋與inter買粉絲有何不同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價格, 離岸價格 FOB 對FOB術語的解釋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lf Shipment)

此術語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 航運

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采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并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并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買粉絲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采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

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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