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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內證貿易背景不真實罰多少(晉商票號產生的歷史原因、條件、特點、影響)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02:05:47【】4人已围观

简介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及防范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展,金融已成為世界經濟舞臺上鐵馬金戈,縱橫捭闔的時代英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結算采

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展,金融已成為世界經濟舞臺上鐵馬金戈,縱橫捭闔的時代英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證方式。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游離于基礎合同的獨立抽象性加重了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的難度。世界各國不時有信用證詐騙案的發生,發展中國家更成為信用證詐騙的多發地區。信用證詐騙案數額巨大,危害嚴重,教訓深刻。因此,有必要對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與特點進行深入的探討。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詐騙,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產生與信用證一樣有著悠久的歷史,是伴隨著信用證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國際犯罪形式。信用證詐騙犯罪既離不開信用證這個犯罪對象,也離不開金融市場和國際貿易這個特定的犯罪領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證詐騙犯罪,必須首先了解信用證及其在賴以生存的金融市場中的運作程序。

信用證方式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防止異地、異國間貿易中存在的雙方不信任與欺詐行為,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項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詐,因為總會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況。信用證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詐。因為信用證的作用,僅是在雙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給以保障:對賣方是獲得出口項下的貨款,對買方是得到與合同相符的貨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詐的。

一、信用證詐騙的原因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是造成信用證詐騙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證是針對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基本原則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美鈔、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所以,有人形容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黃金倉庫的鑰匙,而偽造提單比偽造名畫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證方式下,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后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賣方)所提供的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買方是很危險的。

根據UCP500,對單據的正確與否,銀行只要認定其“表面相符”便沒有任何責任。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別條件,概不負責;對于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格或存在,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誠信或行為及/或不行為,清償能力及資信情況等,也不負責。”這一免責條文清楚強調銀行對于假單證不負任何“把關”責任。除非是單證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這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

銀行也沒有能力認證單證的真假。畢竟銀行不懂外貿,不知道單證上各種商品貨物的合理價格,不知道信用證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貨源,等等。除非和約要求銀行“把關”,銀行不會自找麻煩。國內、國際社會法律制裁不力,騙子容易逃避罪責。由于信用證詐騙是一種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們所忽視而得不到足夠的重視,各國有關立法及打擊措施不力且差距較大。加之信用證詐騙犯罪的跨國性,涉及國際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程序復雜,費用較高,追究難度較大,即使追究處罰也較輕。例如在古巴通過偽造信用證附隨的提單而詐騙了900萬美元的案犯,在美國邁阿密州只被判了2個月的監禁。正由于此類犯罪低風險高回報,國際上許多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如販毒集團)已大規模進入此領域,信用證詐騙犯罪更為嚴重。1993年,俄羅斯有關銀行一次被黑勢力內外勾結,通過信用證詐騙損失4000萬美元。

受害者的警覺性與素質不高。在信用證詐騙中,行騙者始終圍繞著信用證自身的特點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點進行詐騙。我國是外國賣方利用假單證行騙的主要受害國,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證業務,不懂航運,消息也不靈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識與警覺,給騙子以可乘之機。

因此,國際商會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會主席B.S.惠布爾指出:“我們應該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詐這個重要問題,清楚地認識到欺詐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業一方與一個無賴簽訂合同,但是跟單信用證只是為商業交易而辦理付款,它不可能當警察來控制欺詐的發生。”所以,防止欺詐的關鍵是買方要“知道信任誰,信任到什么程度,應在某情況下跟誰打交道。”

二、信用證詐騙的危害

信用證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詐,非但如此,它脫離于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與程式反而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信用證業務在促進國際貿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時,亦顯現出一定的負面作用,尤其是二戰以來,國際金融風波迭起,信用證欺詐案時有發生,且詐騙數目驚人,所造成的損失日趨嚴重。雖然無法精確統計究竟發生了多少起信用證欺詐案,但毋庸置疑,利用信用證欺詐,每年可使犯罪分子獲取數億美元的純利。1992年世界的汽車制造商——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劃的信用證欺詐案中被詐騙了4.36億美元。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讓外人知道他們被欺詐之事。更有美國人格蘭茲所為的“90年代的杰作”,其自稱是“歐洲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票券私人發行員”,編造一個只存在于世界各大銀行之間的信用證市場,買進或押出信用證騙錢,據估計總“營業額”可能超過5億美元,其中英國救世軍被騙1000萬美元,全美教堂理事會被騙了800萬美元,芝加哥住宅局被騙1900萬美元,連遠在南太平洋的島國瑙魯都跑不掉,被騙1300萬美元。數額之巨,驚動了美國聯邦機構包括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及國際商會的商業犯罪局和美國證管會。俄羅斯、英國、古巴等許多國家也不時有信用證詐騙案披露于報端。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更是成為騙子行騙的主要目標。例如1984年我國有關部門與外商簽訂進口鋼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運公司的“歐洲快車”號輪承運,船東簽發假提單詐騙,給我國造成1400萬美元的損失。1993年李文凱化名高橋秀雄在海外黑勢力操縱下,詐騙我國國內多家單位信用證開證費、手續費2300萬元,致使近百個生產廠家蒙受直接經濟損失6000萬元。而同年又發生中國農業銀行衡水中心支行100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該案雖經多方努力,未造成對外支付,但為此已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證詐騙案屢屢發生,觸目驚心,危害極大。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信用證詐騙犯罪不僅給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且也必然給銀行帶來影響,尤其是其信譽受到傷害。信譽是銀行賴以生存的基礎。對一家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信譽是至關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詐騙案中受到牽連,不管該銀行本身是否遭到經濟損失,其信譽必然會受到影響,將使外界感到該銀行內部管理不嚴,經營不善,從而使人們對其失去信心。如果是西方國家大銀行,其上市股票價格往往下跌,嚴重的還會導致儲戶擠兌,使銀行的整體經營受到沉重打擊。另外還會連鎖引起國際金融界對其信用證不信任如不議付,不保兌或要求第三家銀行為其保兌等不良反應。

近幾年,日益嚴重的信用證欺詐案,特別是備用信用證欺詐問題,已引起了有關部門和國際司法機構的關注。1994年1月,國際商會商業犯罪局發表了一篇有關“銀行投資欺詐”的特別報告,引述了備用信用證欺詐在世界范圍的發生率。對此問題,國際銀行法律及慣例協會還制作發行了一盤錄像帶和一份長達200頁的資料。專門從事反國際海事犯罪的倫敦國際海事局也積極致力于反信用證欺詐,為商業界提供有關海事欺詐的買粉絲服務、偵察服務、談判調解服務及鑒定分析有關單據服務。據悉國際海事局每年為中國銀行鑒定單據金額達1800萬美元以上。各國也都紛紛采取措施,有些西方國家制定了專門的防止國際貿易及金融欺詐犯罪的法律,有的國家專門成立了防止國際貿易和金融欺詐的機構,打擊此類犯罪。

我國立法機關針對我國日益突出的金融詐騙犯罪活動,1995年6月30日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首次規定了信用證詐騙罪,并規定了較重的處罰,以加強對詐騙者的刑事制裁。1997年新刑法肯定了這一規定。同時我國海事法院也開始受理諸如預借提單、偽造提單等信用證詐騙案件的侵權訴訟,以期從民事上追究侵權者的責任,求得經濟補償。同時亦有國內受害者被迫向外國法院起訴。

三、信用證詐騙的特點

(一)國際性

信用證支付是國際貿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國際貿易是在世界各國間進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圍極為廣泛,一般涉及兩個以上國家,若是轉手貿易或轉租船舶,則要涉及多個國家。由此發生的信用證詐騙案件自然也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且行騙者和受害者往往處于不同國度,訴訟必然帶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國家間法律沖突與司法協助問題。信用證詐騙的這種跨國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國界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可能。因為一旦詐騙出現,行騙者往往已攜款物逃之夭夭,跨國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項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詐騙所造成的損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還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揚”及自身利益與信譽考慮,遭欺詐也不報案、不通告。近年來,信用證詐騙活動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這一點。

(二)復雜性

信用證業務不僅涉及到眾多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而且涉及到眾多的環節以及國際慣例、法律和復雜的專業技術知識。例如一項進口業務涉及許多單證,包括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商業發票及其它單據以及這些單據下面的租船、商檢、配載、卸載、管理和交付等行為,還涉及到對賣方及船方的資信、貨物數量和質量、船舶狀況及船員配備的了解和貿易程序、水文氣象、國際法等知識。對一般商人來說,全面了解和掌握這些繁瑣的程序和實際情況并作出精確判斷是有困難的,而且在這些環節中也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間隙與漏洞。因銀行付款時只審單不看貨,一些不法商人乘機而入,編造各種騙局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單相欺詐,風險時常出現。隨著電訊技術的飛速發展,詐騙手段也不斷更換翻新,且時常各種手段交織在一起,更具隱蔽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給防范和偵查增加了難度,調查處理更為艱難。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證詐騙都具有一定的貿易背景,發生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信用證詐騙不僅具有犯罪性質,而且具有民商法意義上的違約和侵權性質,構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詐騙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證作掩護,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銀行的財產,絲毫沒有履約的本意,其結果必然是造成違約和侵權。盡管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信用證詐騙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實踐中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只占極少數,但從每一宗信用證詐騙所涉及的觸目驚心的數額及危害后果看,幾乎都已構成犯罪。可以說,信用證詐騙在法律上的違約、侵權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對此,施以單一的方式來打擊和防范是不夠的,應從不同角度,多種方式綜合運用,既要采取民事處理的方式,為受害方挽回經濟損失,不讓詐騙者在經濟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處理的方式,嚴厲懲罰詐騙者。

四、信用證詐騙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詐騙屬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世界上目前沒有一項措施能防止信用證欺詐,中國也不例外。信用證涉及銀行在國際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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