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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風險轉移(FOB與CIF風險轉移有何不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2:59:48【】9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如何轉移?1、合同成立轉移原則:一旦買賣合同訂立,貨物就脫離了出賣人的實際控制,從訂立合同時起,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毀損滅失就轉移給買方承擔;2、貨物所有權轉移原則:買賣合同一旦簽訂,

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如何轉移?

1、合同成立轉移原則:一旦買賣合同訂立,貨物就脫離了出賣人的實際控制,從訂立合同時起,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毀損滅失就轉移給買方承擔;

2、貨物所有權轉移原則:買賣合同一旦簽訂,貨物的所有權就被轉移到了買方手中;

3、交付主義原則: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4、風險不轉移原則: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公約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CIF貿易術語風險何時轉移?

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即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商品。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于裝運港裝船時轉移向買方。賣方須自行訂立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裝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即買方自貨物按規定的方式送達后承擔所有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

CIF貿易術語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付時轉移,而一定不會是風險于越過船舷時轉移。因為,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并沒有模糊具體轉移時刻,也就是更加明確了貨物風險的轉移是在裝運港的船上,由此避免了“船舷”這個概念的不確定性,因為在實際裝船時由于風力等因素會造成貨物在船舷左右搖擺,而無法確定究竟是否“越過”船舷。所以,為確定和避免爭議,用“船上”替代“船舷”,這樣就避免的不確定性的爭議。

拓展資料:

1、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買賣兩方所承受的義務、風險和花費等的區分通常是通過選擇分別的國際貿易術語來確認的,即選擇分別的國際貿易術語則對應的買賣兩方所要承受的義務、風險和花費分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共有11種貿易術語。簡單地說,對于賣方而言,其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商定按時、足量交貨。對于買方而言,其主要義務是接受符合合同商定的貨物,并按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及時付款。

2、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后產生的除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承擔。CIF條件下的賣方,只要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不保證把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

FOB與CIF風險轉移有何不同

風險轉移都是以貨物越過船舷,FOB CFR CIF不同的只是賣方承擔的費用問題

FOB賣方不承擔海運費及保險費, CFR賣方承擔運費但不承擔保險費,CIF運費和保險費都是由賣方承擔

FOB CFR CIF是價格術語,只是表明賣方報出的價格的組成而且

與風險轉移無關

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如何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

難道是國際貿易法滴同胞。。。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1)在不屬于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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