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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常用六種貿易術語小結(FOB是什么意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12:20:39【】2人已围观

简介FOB是什么意思?FOB報價,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縮寫),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

FOB是什么意思?

FOB報價,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目前大部分國內的工廠報價所采用得較多的一個報價,因為相對來說拖車和報關費都比較固定,而海運費是一個浮動的價格,生產到出貨有一定的時間,由買方承擔運費工廠可以規避因海運費浮動還有海運途中有可能發生意外的風險。

簡單說就是從國外買設備,賣家只管把設備送到他們國家的港口,剩下的從國外運到中國的運費、保險費用都是自己出。

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稱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FOB中的國內費用:

1、加工整理費用;

2、包裝費用;

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

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

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

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

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

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

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FOB價格術語:

國際貿易習慣以港口碼頭作為交貨的地點,因此就有了三種最主要的價格術語: 

1、在中國的碼頭交貨:稱FOB

比如約定在上海港口交貨,就叫做FOB SHANGHAI在這種方式下,除了貨物本身的價值以外,還要加上你把貨物運到上海碼頭的運費,和報關出口手續費以及上海碼頭上產生的雜費,才是總的成本價格。FOB價格是最基本的價格。

簡便公式: FOB =貨價+國內運雜費 

2、在外國碼頭交貨: 稱CNF 

比如約定在美國紐約港口交貨,就叫做CNF NEWYORK在這種方式下,除了FOB價格之外,還要加上貨物運到美國紐約的運雜費。 

簡便公式:CNF = FOB+遠洋運費 

3、在外國碼頭交貨,同時給貨物買上個保險以免途中損壞: 稱CIF

約定在紐約港口交貨就叫CIF NEW YORK這種方式就是在CNF價格的基礎上,加上一點保險費。保險費的費用是多少,由保險公司來定,根據貨物類別和交貨地點而略有不同。 

簡便公式:CIF = FOB+遠洋運費 +保險費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報關案例實驗報告

你好:國際貿易是指一國和地區同別國和地區進行貨物和服務交換活動。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要比國內貿易困難、復雜、風險大。這是因為各國的語言、風俗習慣、法律、商業習慣、海關制度以及其他貿易法規不同等給國際貿易帶來一定的難度。另外,國際貿易中涉及國際匯兌、貨物的運輸與保險等給國際貿易帶來風險,在實際的國際貿易中,如果不稍加注意,就會給自己帶來風險和損失。因此我們在進行國際貿易時,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下面僅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貨物的運輸與保險”,“貨款的結算”,“單據制作”,“違約與索賠”等五個方面在實際的進出口貿易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舉例說明。 一、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1)一定要訂立合同而且合同一定要詳細、明確國際貿易合同中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內容:品質(Quality)、價格(Price)、數量(Quantity)、包裝(Packing)、付款(Payment Terms)、商品檢驗(Commodity Inspection)、保險(Insurance)、裝運(Shipment)、運輸(Transportation)等等。那么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把以上條款在合同中寫清楚,如商品的品質的表示方法、溢短裝條款、付款方式的選擇、裝運期、裝運港一定要明確。如裝運港盡量避免“**主要港口”字樣。實驗中的案例4正是這樣一個由于沒有和船公司訂立好協議而不得不承擔運費上漲的費用的例子。(2)有效發盤不能隨意撤消,有這樣一個案例: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頓電子有限公司(簡稱“休頓公司”)向我國H電子集團公司(簡稱“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電路板20萬塊,每塊FOB維多利亞港25美圓的發盤。我方接到發盤后,于2月7日去電還盤,請求將集成電路板的數量減少到10萬塊,價格降為20美圓/塊,并要求對方即期裝運。2月10日,休頓公司電傳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電路板的數量減少到10萬塊,保證能即期裝運,但集成電路板的價格每塊只能降到22塊;同時規定,新發盤的有效期為10天。接到新發盤后,H公司經多次研究,決定同意該新發盤,并于2月15日向休頓公司發出電傳,表示接受新的發盤。2月18日,休頓公司再次發來電傳,聲稱,貨已與其他公司簽約售出,現已無貨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發盤。2月19日,H公司復電:“我公司已按10萬塊集成電路板制定生產計劃,不同意撤消2月10日的發盤,請貴公司執行合同。”休頓公司則稱:“無法執行合同”。因此,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

經過雙方多次協商,休頓公司同意賠償因不履行合同給H公司造成的損失,是爭議得到了解決。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關鍵是有效發盤的撤消問題。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生效后,發盤人將發盤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6(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 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發盤是不可撤銷的,或b.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本案中,休頓公司1993年2月5日向我國H公司的報盤,在2月7日由H公司做了還盤,因而1993年2月10日休頓公司再次向H公司發盤,這項新的發盤規定了發盤期限,該新發盤在送達H公司后,從H公司電傳接受新發盤時,合同即告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休頓公司2月18日的電傳,是要撤銷2月10日的新發盤,但因2月15日H公司已對休頓公司2月10日的新發盤作出了接受,因此,休頓公司2月18日的電傳所作的撤銷發盤的行為是無效的,即2月10日的發盤是不能撤銷的。H公司作出接受之后,關于集成電路板的買賣合同即告成立。H公司要求休頓公司履行合同的做法完全正確。

最后,經過雙方多次協商,休頓公司同意賠償因不履行合同給H公司造成的損失,終止履行合同。H公司考慮到休頓公司的實際困難以及休頓公司愿意賠償損失的誠意,不再堅持履行合同,也是合乎常理的。 (二)貨運與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中應該注意下列問題:(1)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FR,CIF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個別國家的法律對這些術語的特殊解釋。如美國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就對FOB術語下對“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海關手續”做出了與2000通則恰恰相反的解釋。(2)分批裝運。一個合同能否分批裝運,應視合同中是否規定允許分批裝運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規定允許分批,按外國合同法,不等于允許分批裝運。但有的國際規則,例如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就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分批支款及/或裝運均被允許。”按此慣例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即有權分批裝運。有鑒于此,為防止誤解,在我國的外貿實踐中,如需要分期分批裝運的,一般均應在進出口合同中作明確具體的規定。(3)倉至倉條款。FOB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賣方為保險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我進口業務通常FOB 合同,對此須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作同樣理解。實驗中案例6正是這樣一個例子。保險索賠案例:1997年,我國WK外貿公司向香港出口罐頭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但是因為海運提單上只寫明進口商的名稱,沒有詳細注明其地址,貨物抵達香港后,船公司無法通知進口商來貨場提貨,又未與WK公司的貨運代理聯系,自行決定將該批貨物運回起運港天津新港。在運回途中因為輪船滲水,有229箱罐頭受到海水浸泡。貨物運回新港后,WHHK公司沒有將貨物卸下,只是在海運提單上補寫進口商詳細地址后,又運回香港。進口商提貨后發現罐頭已經生銹,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銹的271箱罐頭,其余的罐頭又運回新港。WK外貿公司發現貨物有銹蝕后,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要求賠償229箱貨物的銹損損失。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生銹發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對第二航次投保,不屬于承保范圍,于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案例分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正當的。原因如下:

(1)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單的承保范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只對貨物運輸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險,但是貨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發生了風險損失的,即使該項損失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保險人對此也不予負責。

(2)被保險人在提出保險索賠時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明知是不屬于投保范圍的航次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險人的疏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保險人,這違反“最大誠實原則”,保險人有權拒絕陪付。 (三)貨款結算外貿操作中,結算是很關鍵的一關,結算是否把握得好,直接關系你能否順利收到貨款,順利實現你的利潤以及資金是否能夠較快地周轉。國際結算的支付工具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常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匯付、托收、信用證付款、銀行保函等。進出口雙方為保證安全、迅速收取外匯,加速資金周轉,促進貿易的發展等方面來考慮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下面用一個很典型的案例來分析使用信用證結算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案例:A、我某公司與往來多年的非洲一客戶簽訂某暢銷商品合同一筆,交貨條件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月等量裝運,憑不可撤銷信用證自提單日后六十天付款。

該客戶按時開出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規定的總金額和總數量與合同相符,最遲裝運期為六月三十日,并有“分數批裝運”條款(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

公司除在十二月按照原定的數量裝運外,因見來證未列明“每月等量裝運”條款,為了“早出口,早收匯”,便于一月底將一季度應交數量一并裝出,我中國銀行憑單議付;二月底又將二季度應交數量一并裝運,中國銀行再憑單議付,并先后向開證行索匯,開證行審單后認為單、證無誤。

當客戶接到裝船通知后,發現第二批和第三批貨物裝出的時間和數量與合同規定條件不符,隨即提出異議,開證行根據客戶申請致電中國銀行:“開證申請人要求緩付第二批和第三批貨款待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再告受益人確認”,以致我方未能按時收到第二、三批貨款。

B、我某公司與中東商人成交出品合同一份,貨值五千美元,國外開證行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將總金額誤以五萬美元(來證未列明貨物數量),我公司未經客戶來信說明,就按合同單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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