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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清朝前期海外貿易具體措施(隋朝到清朝的畜牧業,商業,手工業,農業的經濟發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2:49:17【】5人已围观

简介初一歷史:唐明清三朝對外的政策與具體事例?唐朝時,唐與之通使交好的國家達70多個唐朝統治者經常派使節、僧侶等到國外訪問、學習其中,玄奘、鑒真等人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貢獻亞非地區許多國家也派出“遣唐

初一歷史:唐明清三朝對外的政策與具體事例?

唐朝時,唐與之通使交好的國家達70多個

唐朝統治者經常派使節、僧侶等到國外訪問、學習

其中,玄奘、鑒真等人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貢獻

亞非地區許多國家也派出“遣唐使”等到唐朝訪問、學習

在唐朝的太學中,有為數眾多的外國留學生

唐政府機構中,有阿倍仲麻呂等外國人供職

往來于中外之間的商賈不絕于途

唐政府設置了鴻臚寺來接待外國使節和賓客,在不少地方設置商館以招待外商,設互市監、市舶司來掌管對外貿易

長安、洛陽、揚州、廣州等是唐朝對外貿易的重要城市

其中,以長安最為著名

在長安匯集的外賓很多,許多外商在西市經營店鋪,長期居住,對中外經濟文化交流起了促進作用

明政府從洪武年間(1368一1398年)規定私人“片板不準人海”開始,直到嘉靖年間(1552~1566年),屢下禁海之令(1567年以后有所放寬)

15世紀40年代以后停止了下西洋,即海上遠航活動,將對外的注意力集中于北方,在東南沿海則從放到收

實行這種轉變有其客觀的原因

①明朝自建立時起,就感到韃靼、瓦剌族的壓力,故從洪武年間起到萬歷年間(1573~1619年),不斷修筑長城

隨著北方少數民族在15~16世紀間勢力日益強大,北部邊境遭受壓力加強

②從14世紀開始的日本海盜集團(倭寇)在中國沿海地區的劫掠、走私活動日漸嚴重,到16世紀20~50年代發展到了猖獗程度

明政府為此加強從山東到廣東的海防

③西方的葡萄牙于1514年(明正德九年)來到中國,既做生意,又在沿海劫掠

1535年還強占澳門(1564年始獲中國官方的許可,成為租借)

隨后,西班牙人、荷蘭人也來中國.荷蘭人于1604年、1622年兩次占領澎湖,1624年占領臺灣

明政府先是為了集中兵力、財力、物力防御北方少數民族的入侵,在東南海上實行了收縮;繼后,出于平定東方來的倭寇、西方來的殖民者騷擾的需要,防范國內反明者與外來勢力的勾結,實行海禁政策,除政府自身與海外某些國家或部族建立一定的交往關系,實行“勘合貿易”外,在沿海地區嚴厲禁止一般商民私自與外國通商往來

清朝建立初期,為了鞏固統治秩序,封鎖對鄭成功等海上擾清力量的物資供應,于1656年頒布海禁令,不準商民出海貿易,違者處死,貨物全部沒收

以后又多次下達“片板不準入水,粒貨不許越疆”的命令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鄭氏降清,國內基本安定,1684年開放海禁,在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設立海關,作為通商口岸.于是對外貿易迅速發展,每年出海貿易船只多至千余艘

歷來禁運的糧食等貨物大量出口

出海船只有賣掉的,出海的人員也有不回國的

清政府惟恐人民在海上聚眾滋事,1711年重申海禁

1717年下令禁止大陸人民到南洋經商,對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嚴加防范

實行這項政策的結果,一是政府稅收減少,二是沿海民生困苦

禁令難以維持,于1727年廢除

以后對外貿易又有所發展

18世紀下半期,英國工業發展很快,迫切要求擴大海外市場

來華貿易的商人增多,這些商人的一些海盜行為與多種不合理要求,引起清政府疑慮

于是,調整對外貿易政策,在陸地對周圍鄰國仍采取傳統的朝貢貿易與睦鄰友好政策的同時,對沿海貿易采取一系列嚴格限制的措施: (一)限制通商口岸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決定外商只許在廣州一口通商,同時封閉其它三個通商口岸

(二)實行“公行制度”

1720年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中國商人聯合組成“公行”

清政府授予它壟斷對外貿易的權利,承銷外商進口貨物和替外商代購貨物,劃定進出口貨物價格

1760年,清政府授權“公行”作為政府向外商征稅的代理人,保納稅餉,承包代繳外商出人口船鈔、貨稅,并負責管束外商

外商在廣州的一切行動受其約束

清政府與外商的一切交涉事宜,由公行居間轉達,外商不能與清朝官吏直接交往

(三)限制出口貨物的種類和數量

糧食、五金(金、銀、銅、鐵、鉛)、軍火(硝磺)和書籍(史書、地圖等)嚴禁出口;規定絲、茶、大黃的出口限額

清政府實行這種政策的矛頭是針對西方資本主義殖民者,是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并起了一定的自衛作用

但是清政府閉目塞聽,對世界經濟形勢及其發展趨向所知甚微,不知道從西方來的人有海盜與商人兩類人或同一個人的雙重身份,不知道新時期中西關系的兩重性質(侵略和被侵略,先進和落后),不善于在新的國際環境下處理新的對外事務,沒有將反對侵略、加強防衛與開展對外經濟交往既予以區分,又結合起來,它只是采取了一種消極的自我封閉的政策

這種政策阻礙了中國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

中國從開放轉向封閉的這一時期,正是西歐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從手工業生產到大機器生產、從傳統社會到近代社會的轉變時期

在這個時期之初,中國是世界上先進的、強盛的國家

在這個時期之末,中國比歐美的主要國家落后了一個社會發展階段

封閉使中國喪失了一次與西方國家并駕齊驅的機會

而且封閉造成的“天朝意識”,使中國在鴉片戰爭后的一個時期里又一次喪失了趕超的機會

清朝海禁政策

清朝海禁

海禁又稱“洋禁”,是孤立主義政策的一種,旨在禁止民間私自出海,明代始有謂“尺板不得出海”一說。海禁政策的具體實施隨著政策不同而有張有弛,即“嚴禁”及“弛禁”之分。一般認為,海禁的主要目的是有消滅反叛勢力、打擊海盜及走私,保障社會穩定等。

“閉關鎖國”體現為對海外貿易的各種限制性政策,其中最嚴重的即是海禁,其次為限制通商口岸。

中國歷史上海禁的高峰期是在明代與清代,不僅在政策上有所強化,而且持續時間長達多年。中國的海禁也成為東南亞陶瓷業發展的契機。另一方面,藩屬國例如琉球等國家,亦因為海禁的關系,利用獨占與中國貿易的契機而獲取大量利益。但總體上來說,中國只在明前期,中期倭亂及清前期平定臺灣前實行近乎全面的海禁,而其時間跨度卻遠遠短于開海或部分開海時期。[1]

中文名

海禁

目的

消滅反叛勢力、打擊海盜及走私,保障社會穩定、維護統治

影響

海外貿易衰退,社會發展緩慢

快速

導航

海禁起因歷史沿革政策表現海禁后果消極影響

政策介紹

清廷為辦銅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來為了防止沿海民眾通過海上活動接濟反清抗清勢力(主要為明鄭)實行“遷界禁海”,而且較明代更為嚴厲。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順治十八年(1661年),更強行將江、浙、閩、粵、魯等省沿海居民分別內遷三十至五十里,設界防守,嚴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亂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臺灣告平,清廷方開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間設立閩、粵、江、浙四大海關[1],分別管理各自下轄的數十個對外通商口岸的對外貿易事務。康熙年間的開海,是全方位的開海,不但東西兩洋,而且一向嚴禁的赴日貿易也在開放范圍之內,較之明代隆慶年間開始的局部開海范圍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僅僅過了三十多年,全面開海的政策就開始收縮,面對日益嚴重的“海寇”活動和西方勢力在東亞海域的潛在威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見大臣,提出禁海問題,次年,規定擬定,正式實行南洋禁海。南洋禁海雖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對于正在不斷發展的中國民間對外貿易力量無疑是嚴重的打擊。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復奏請討論下,擔心閩粵地區因洋禁而引發海患,才同意廢除南洋禁海令,隨即重新開放了粵、閩、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間(1757年),由于洪任輝事件的爆發,乾隆宣布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三個海關下轄口岸不再對西洋船只開放,只留下粵海關允許西方人貿易,對于南洋貿易,并不受此局限。并對絲綢、茶葉等傳統商品的出口量嚴加限制,對中國商船的出洋貿易,也規定了許多禁令,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口通商”,此后閉關政策更加嚴厲,直到鴉片戰爭的爆發,這種不合理的政策成為了矛盾的焦點。清中期廢棄了明末至清初以來形成的傳統主動海防觀念。抑止了中國的海洋貿易,抑制國內工商業的發展。[2]

但另一方面, 從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廣州一個口岸的1757年,72年間,到中國貿易的歐、美各國商船有312艘。乾隆關閉三個口岸后,從1758年至1838年鴉片戰爭前夕,80年間,到達廣州海關貿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開放4個口岸年代的16倍。從管理效率來說,4個口岸開放時,每個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個廣州口岸時,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顯大大提高,使海關管理成本大大降低。[3]

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目的是防范鄭成功反攻。明鄭一直長期依靠海上力量與清朝周旋,并曾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士合作,出口糖與鹿皮并進口西洋槍炮以增強明鄭軍隊的戰斗力,另外更請求英國人訓練炮兵,戰爭時更借用英國炮兵手作戰;而鄭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請求過援助。因此,清廷實行嚴厲的遷界令。

清康熙元年(1662),為防御鄭成功的進攻,下令在潮州實行海禁,將沿海居民遷入內地50里;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遷徙50里(包括今潮安縣庵埠、彩塘、鐵鋪、官塘一帶),禁止出海捕魚和貿易。康熙五年(1666)撤銷澄海縣并入海陽縣(至八年才恢復)。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準閩粵二省船只過洋。海禁一直延續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復臺灣之后始解除,準許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種,準許對外貿易。海禁給潮州人民帶來重大災難,生產、貿易受到嚴重破壞。[3]

康熙時,清朝政府雖然開關與外國貿易,但對外國商船的活動極為注意,對逗留外國的中國人也防范極嚴。康熙下諭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設炮臺,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后,中國必受其累,國家承平日久,務需安不忘危"。可見康熙對西方殖民主義者始終是存有戒心的。

隨著當時海上商業的發展,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也日益嚴格,清朝的閉關自守,最突出的表現是在乾隆,嘉慶時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國東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對中國進行滲透,從這年開始,只準在廣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廈門,寧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防范外夷規條),如外商不得在廣東省城過冬,外商需聽中國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在廣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時也加強了對內地商人的限制,設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擁有對外貿易的特權,凡外來的一切人員,船只,貨物及納稅等事皆由保商擔保。

加稅也是限制與西洋各國通商的辦法之一。清朝政府的關稅分船鈔,貨稅兩種。除康熙時曾一度減輕稅額外,以后各種名目的附加稅日益增多。乾隆時,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關稅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時,清朝政府還先后頒行了禁止五谷,金銀,銅觔,絲斤出洋的種種禁令。[3]

歷史沿革

禁海令與遷界令

順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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