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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深圳勝圖貿易有限公司(民事答辯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04:50:49【】0人已围观

简介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的歷史沿革1992年11月,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開始運作。1993年,深圳寶興電線電纜制造有限公司由南方公司接管。1997年,南方公司與深圳寶恒合作成立了金瑞期貨

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的歷史沿革

1992年11月,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開始運作。

1993年,深圳寶興電線電纜制造有限公司由南方公司接管。

1997年,南方公司與深圳寶恒合作成立了金瑞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南方公司絕對控股。

1997年,南方公司與臺灣臺一國際集團公司、日本住友商事株式會社決定聯營成立銅產品深加工企業:臺一江銅和臺一銅業。

1998年6月,臺一銅業(廣州)有限公司投產,主導產品是各種規格的漆包線與特種漆包線。

1999年6月,臺一江銅(廣州)有限公司正式投產,主導產品是低氧光亮銅桿。

2001年,南方公司開辟了第二項大的貿易業務——開展銅桿銷售業務。

2001年,南方公司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取得成功,這是南方公司由國內市場邁向國際市場的第一步。

2002年,南方公司進出口業務逐漸擴大,出口比例逐步提高,產品已銷往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沙特、臺灣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短短的一年半時間內,共完成出口創匯額1118.2萬美元。

2002年,南方公司無氧銅桿銷量突破8萬噸,成為華南地區最大的銅桿供應商。

2003年11月,江銅集團公司正式成立江銅集團華南營銷中心,與江銅南方總公司合署辦公,主要承擔

江銅集團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在華南地區的營銷業務,利用南方公司的區域優勢和業已形成的市場資源,拓展華南并延伸至海外市場。

2006年9月16日,公司在香港設立了江銅南方(香港)有限公司,以開展國際轉口貿易,為集團現有產品和未來新產品的外銷開拓新渠道,進一步提升運作水平和經濟效益。目前,香港公司已建設成為南方公司以轉口貿易為主的國際貿易平臺,年轉口貿易規模在3萬噸以上;香港公司還是南方公司外匯保值、貿易融資資金運作資本運營平臺,促進了南方公司的國際化運作。

2007年,公司精心謀劃,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國際化經營邁上了新臺階,經營管理取得了新的突破: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公司整體實力進一步提升,全年實現銷售收入123億元、凈利潤超6000萬元。

2008年12月,公司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根據國際化、專業化運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組織結構,完善了計劃財務部職能,撤銷了投資發展部、營銷部、進出口貿易部、總經辦,成立了綜合管理部、期貨部、風控稽核部、貿易部,國際貿易部、國內貿易部等六部。

2009年初,公司加大市場開拓力度,積極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在穩定銅產品貿易的前提下,積極開拓鉛、鋅、白銀等貿易品種,實現了業務發展的新突破。

目前,江銅南方已發展成為制造、貿易和金融為一體的準集團化企業。業已形成以清遠江銅的精煉、廣州江銅的銅材加工、深圳寶興的精深加工為支持的珠三角產業基地,一個產業鏈逐步完善、盈利能力顯著增強,競爭區域縱貫國內、連通海外的嶄新實業版圖正在形成;建立了以江銅南方(香港)為平臺的國際貿易中心,具有較強的海外資源控制能力和國際化市場開拓能力,是江銅外延發展的主力軍和骨干力量,成為了江銅國際化的“橋頭堡”;以加工和貿易的產品為載體,以載體產生的現金流、物流和期貨頭寸為平臺,構建虛擬經濟全新盈利模式,并通過“內部金融”業務整合,形成了具有自身核心競爭力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業與金融有機融合的演繹逐步成為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創新的致勝點。

“十二五”期間,江銅南方將按照“立足華南,發展香港,拓展東盟,面向全球”的戰略布局,圍繞“創新觀念、項目引領、虛實結合、綜合運作、智慧經營、和諧興企”的工作方針,以只爭朝夕的緊迫感,以奮發進取的精神狀態,以雄厚的開拓實力建設江銅集團珠三角產業基地和國際化橋頭堡,建設江銅集團的區域管理中心,建設江銅新南方!不斷譜寫更加恢宏美好的未來!

江銅南方在未來五年將在多個方面發生深刻變化:

★內部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

★業務運營從區域化向國際化轉變;

★管控模式逐步由財務管理向戰略管控型轉變:

——致力于從平行式管理逐步轉變到類集團化管控;

——致力于從依托式經營逐步轉變到反哺式經營;

——致力于從開放促發展逐步轉變到以改革促發展;

——致力于從推進科學化管理逐步轉變推進精細化管理。

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一般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等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部分答辯。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民事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部長。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經理。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訴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xx年和20xx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

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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