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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外公民利益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生命安全屬于中國海外戰略性利益安全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03:13:18【】3人已围观

简介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哪些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海外能源資源安全、法人的安全、海上戰略通道和海外公民。海外利益是國家利益在海外的正常延伸,是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準確把握海外利益的概念,才能理解國家

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哪些

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海外能源資源安全、法人的安全、海上戰略通道和海外公民。

海外利益是國家利益在海外的正常延伸,是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準確把握海外利益的概念,才能理解國家維護海外利益所制定和實施的戰略。目前學術界關于中國海外利益的概念界定并不一致,本文將中國海外利益界定為“中國在與國際社會互聯互通過程中,產生于中國境外的生存需求和發展需求的總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僅次于美國。在此期間,中國海外利益的規模增長、分布地區范圍、影響力均呈現快速上升趨勢。本文分析的中國海外利益的現狀與風險主要指能夠作為實體存在的有型的物質利益,具體包括中國駐外機構、境外資產、境外企業、境外中國公民僑民和海上戰略通道。

應對方法:

從個人層面出發,中國公民在境外工作、學習、生活,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特別是在阿富汗、巴基斯坦等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工作的中國公民,要保護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一方面,中國公民要時刻關注外交部通過中國領事服務網或外交部12308發布的海外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商務部“走出去”平臺發布的海外風險預警信息,對于提示暫勿前往、謹慎前往的國家或地區,盡量避免前往該國家或地區。

另一方面,中國公民在遭遇突發情況時,要第一時間聯系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尋求幫助。此外,中國公民應關注官方和各安保公司發布的防恐手冊等內容,學習如何應對包括恐怖襲擊、綁架勒索在內的各類安全事件,更好地保護好自身安全。

中國海外利益在拓展過程必然會面臨諸多風險因素的威脅,規模巨大和全球分布的區位屬性也增加了應對中國海外利益面臨的安全風險的難度。面對復雜嚴峻的安全形勢,政府相關部門、境外中資企業、公民自身都要做好份內的事,唯有如此,中國海外利益的安全與發展才能得到切實保障。

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

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海外能源資源安全、法人的安全、海上戰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

海外利益安全是新時期我國發展和安全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發展利益的延伸,即在國土之外的國家利益。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海外能源資源安全、海上戰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法人的安全。

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僅次于美國,逐步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不斷實施,中國與世界各國聯系愈發緊密,海外投資力度不斷加大,國際影響力與日俱增。與此同時,中國在維護海外利益方面,仍需要一定時間不斷摸索。

中國的海外利益發展強調國際合作、主權平等、和平發展、互利共贏。中國作為正在崛起的大國,始終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在維護海外利益安全方面,需要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打造與海外利益相配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海外利益保護機制。

海外利益保護機制:

1、是要發展好深厚的互信關系,強化和平應對和解決危機的能力,圍繞危機,主動介入,主動作為,做好與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聯絡,通過外交、洽談、協商等和平方式解決危機。同時要通過深耕細作,不斷加強中國海外企業與駐地的多方溝通和交流,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精神,與在駐國家和地區并肩發展、共同受益。

2、是要積極參與新的國際投資規則的談判,在國際社會共同認定的跨國貿易框架下,健全促進與保障境外投資的法律、政策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維護企業海外合法權益的能力。

3、是要深入研究海外投資大國維護企業海外合法權益的成熟經驗,結合自身海外投資特點,構建與之相應的海外利益保護和風險預警防范體系,在自我保護中要有戰略、有組織、有機構、有措施,形成國家層面的大戰略。

4、是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的關系,不斷完善國家層面在海外利益保護中的堅實保障作用,既要增強中國在全球的政治影響力和軍事輻射力,確保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損害,又要與駐在國加強合作,一同構建能夠有效維護區域穩定的共同安全體。

中國公民在海外是如何進行外交保護的?

一、外交保護的概念

(一)外交保護(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一國針對其國民(包括公民或法人)因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而受到的侵害,依照所在國法律用盡了一切當地的行政和司法救濟仍不能獲得補救時,以國家的名義為其采取外交行動或其他合法手段以解決爭端的行為。通俗而言,外交保護泛指一國根據其對一切在國內或國外的本國人享有屬人優越權,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保護。

根據主權原則,一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享有管轄權。國家對其國民采取的外交保護行為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是根據國家屬人優越權 (personalsupremacy),即“屬人管轄權”而確立的。王鐵崖先生所著《國際法》指出:外交保護是“一國對于其國民所實行的保護”。如果一國國民受另一國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侵害而不得通過通常途徑得到解決,該國民所屬的國家有權對其實行外交保護,這是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家為其國民采用的外交行動,該國實際上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證國際法規則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一國對其國民行使外交保護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一國國民權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國的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也就是說,該侵害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責任。這種不法行為是指一國國家機關或其他代表國家行事的實體或人員所實施的違反該國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甲國人在乙國停留期間受到乙國警察無端粗暴毆打、扣留或監禁。

2、國籍繼續原則,即被保護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且自受害行為發生起,到外交保護結束期間,必須持續擁有保護國國籍。近來還有學者提出了“國籍實際聯系原則”,即要求受害人與其國籍國之間具有實際的真正聯系。

3、“用盡當地救濟原則”(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在提出外交保護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法律規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濟手段,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該原則適用于國民或法人權益被侵害的一般情況,不適用于國家本身權益受侵害或國家之間有另外協議的情況。只有在用盡當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濟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濟時,他的國籍國方可進行外交保護,通過外交途徑尋求賠償或救濟。如甲國人在乙國停留期間受到乙國警察無端粗暴毆打及監禁,造成重傷,且伸冤無門,甲國對此可以提出外交保護。再如,甲國人在乙國的合法財產(如房屋、汽車、個人企業財產等)被乙國政府征收,乙國政府未給予任何補償,該甲國人在乙國提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均無效果,亦可以向甲國申請外交保護。

綜合上述,外交保護是屬人管轄權的重要體現,本質上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制度,是將國家與私人之間的事情轉化為兩個國家之間的事情;無論本國公民是否提出請求,國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護或拒絕保護的決定。換言之,國家有權根據形勢發展,考慮雙邊關系等各種因素,在國際法許可的范圍內,決定是否為其公民或法人提供外交保護,在何種程度上提供保護以及何時提供保護等。另一方面,國家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外交保護權,同時不得以外交保護為借口干涉他國內政或侵略別國。

(三)外交保護的范圍與方式

外交保護經常適用的情況有:(1)國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國民財產或利益被非法剝奪;(3)國民受到歧視性待遇;(4)國民遭受“司法拒絕” 等。這里所謂的“司法拒絕”,通常是指受害者無論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尋求救濟均遭拒絕,或變相拒絕,如有關機關無故長期拖延。

國家對本國國民進行外交保護包括要求該外國進行救濟或承擔責任,行使的方式大體上分為外交行動和司法行動。外交行動如向國際不法行為國提出交涉或抗議,為解決爭端要求進行調查或談判等。司法行動包括訴諸國際法院等國際司法機構或其他國際仲裁機構。

二、領事保護的概念

(一)領事保護(ConsularProtection)指一國的領事機關或領事官員,根據本國的國家利益和對外政策,于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國際文獻對領事保護未作明確的定義。但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領事職務包括“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雙邊領事條約和各國的國內法也賦予領館和領事官員此種權利。中國同外國簽訂的領事條約通常都規定,領事官員有權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派遣國國民指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自然人,適用時,也指派遣國法人。

領事保護分狹義和廣義兩種:

狹義的領事保護是指,當派遣國國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領區內受到違反國際法的不法行為損害時,領事官員同領區當局交涉以制止此種不法行為,恢復受害人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要求對已受到的損害予以賠償。這是真正意義上的領事保護。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條約,領館和領事官員只能對本國國民行使領事保護,而且必須在確知受害人已用盡當地補救方法或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拒絕司法的情況才能進行領事保護。領館或領事官員就此同領區當局進行交涉,可以通過會見非正式地進行,可以用正式照會方式向領區當局提出;如遇有領區當局無視國際法準則粗暴對待派遣國國民,踐踏基本人權,任意逮捕或沒收財產等嚴重情況,可向領區當局提出抗議,或代表受害的國民就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人身及財產損害提出賠償要求。如果領區當局無視或拒絕領館和領事官員的交涉,則可將有關問題提交本國外交代表,由其與接受國外交部進行交涉,進行外交保護。中國和一些國家還利用雙邊領事磋商渠道,就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利益的重要案件進行磋商,尋求解決辦法,由駐外領事機關(包括駐外使館的領事部門和駐外領館)行使領事保護的職能。

廣義的領事保護還包括領館和領事官員向派遣國國民提供必要的幫助和協助。《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和中國同外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都確認領事官員有權幫助和協助派遣國國民(包括法人)。當派遣國國民在領區內遇到困難、麻煩,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監禁等情況時,領事官員可會見該國民,視情況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幫助和協助,或請求領區當局給予必要的協助,以使該國民能享受或獲得根據國際法、雙邊條約或接受國法律的規定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種幫助和協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譯、必要的證明文件、法律協助、協助解決經濟困難,以至提供必要的經濟資助等。領事官員通常還通過與領區當局建立各種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國國民能獲得并充分享有應享有的各種權益和利益。

(二)實施領事保護的原則。

根據國際法中有關管轄的一般原則,屬地管轄優于屬人管轄。一國國民與駐在國國民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運用駐在國法律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用盡當地法律救助,不得利用駐該國外交或領事機構對中國國民進行庇護。根據中國的領事保護實踐,執行領事保護時要注意以下原則:

1、國籍原則。當事人(被保護人)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否則不得行使領事保護權。如被保護人在受到侵害時,無法出示能確切證實其為中國國籍的有效證件,可依據其提供的基本情況核實其祖籍或戶籍所在地是否為中國,從而決定是否行使領事保護權。

2、合法原則。領事保護涉及國際法、駐在國和派遣國的法律,對我公民在外國的犯罪行為不能包庇,可主張適用犯罪發生地法律對當事人予以公正量刑,并對案件表示一定的關注,視情對當事人予以必要的協助。

3、有理、有利、有節原則。領事保護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在外國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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