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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網紅橋事故案例(最近在寫論文,關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論文,請大家幫我提供一些老人摔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較全的買粉絲,謝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7:02:57【】2人已围观

简介最近在寫論文,關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論文,請大家幫我提供一些老人摔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較全的買粉絲,謝謝1: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門廣場一個公交站臺等公交車,人來人往中被撞倒

最近在寫論文,關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論文,請大家幫我提供一些老人摔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較全的買粉絲,謝謝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門廣場一個公交站臺等公交車,人來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鑒定后構成8級傷殘。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賠13萬余元。彭宇則稱自己下車時看到老太跌倒趕忙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審認為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公平原則判彭宇給付受害人適當補償共45876.6元。隨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協議,最后以和解撤訴結案。

此案中,網友幾乎一邊倒支持彭宇,并感慨好人不好做。對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況是否上前救助,網上展開了激烈辯論。

案例2:天津許云鶴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車主許云鶴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卻被王老太指認為撞傷自己。后被天津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元,法院判決理由是“車主許云鶴發現王老太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8月22日二審開庭,法院門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聽的群眾,他們幾乎一邊倒地支持許云鶴。當王老太走出法庭時,一家人打算打車回家,但被的士拒載,司機聲稱怕被碰瓷。

案例3:武漢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漢88歲的老人李大爺在離家不到100米的菜場口摔倒后,圍觀者無人敢上前扶起。1小時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爺的親人對此感到難以理解:“難道現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沒人敢扶了嗎?難道助人為樂的美德就這樣丟失了嗎?”對于李大爺子女的悲情泣問 ......

最近,又有一起 攙扶跌倒老人就醫被法院認定應承擔主要責任,并判罰7萬賠償金的事件,發生地在浙江金華,涉案人士一個90后的年輕人,名叫吳俊東。

交警現場勘驗結論:沒有事實依據可以證明是吳俊東的三輪車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車。

金華中院判決依據(原文):

1,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承認超車后聽到有人喊,并且后來打電話給其父親,告訴其父親出事故了。該筆錄具有真實可信性。

2,本案事發當時有目擊證人戴某證實,吳俊東的三輪車頭超過電動自行車,而車尾還未超過時,就看見電動自行車左右晃動兩下,之后,電動自行車和車上兩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都無關系,且目睹整個過程,其證言具有真實性。

3,兩被害人胡啟明、戴聰球陳述內容一致,而戴聰球的傷情為左膝畸形、腫痛伴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髕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損傷與其陳述事故發生經過吻合。

4,據交警部門現場勘察筆錄、照片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平直,視線良好。胡啟明電動自行車經車輛技術檢驗,其轉向、制動性能均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我們知道,交警的現場勘驗結論是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據。當然,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進行勘驗;但是,法院的勘驗的有一個必備的前提:現場仍然存在并保存完好。中國案件中,中國前提條件顯然依據不存在了。這也說所有交通事故轉移到法院訴訟階段的一個規律;他是,也說立法上把交警勘驗結論作為法院訴訟階段唯一法定依據的出發點。

既然交警在第一時間的勘驗結論都無法證明責任的性質或者責任的分配,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法院應當按照“衡平原則”充其量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如果法院按照輕重或者主次分配責任都是不適當的;換言之,是錯誤的。

我們再逐一剖析法院的這四個判決依據,在證據學理論上是不是站得住腳:

1,關于“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承認超車后聽到有人喊,并且后來打電話給其父親,告訴其父親出事故了。該筆錄具有真實可信性”。

這是非常典型的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自由心證”。A,“超車后聽到有人喊”有二種可能:一種是撞人了;另一種是并沒有撞人(“喊”的原因很復雜)。B,“給父親打電話說出事故了”完全符合90后這個年齡段遇到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做出判斷的心理特征。不具有訴訟證據學上的證明力。C,如果法院以這種“真實可信性”作為訴訟證據是輕率的,也是錯誤的。

2,關于“本案事發當時有目擊證人戴某證實,吳俊東的三輪車頭超過電動自行車,而車尾還未超過時,就看見電動自行車左右晃動兩下,之后,電動自行車和車上兩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都無關系,且目睹整個過程,其證言具有真實性”。

這個叫戴某的唯一“目擊證人”在后來的“證詞”中又說自己“沒有看見吳俊東是否撞了老人”,前后矛盾,不足為證也。

3,關于“兩被害人胡啟明、戴聰球陳述內容一致,而戴聰球的傷情為左膝畸形、腫痛伴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髕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損傷與其陳述事故發生經過吻合”。

這是一個重要情節和細節。戴氏老人均為左腿受傷:A,如果吳俊東的三輪車在左側,如果直接擦掛了戴氏老人,左腿必然存在嚴重的皮外傷和肌肉損傷;然而,這個法醫鑒定并沒有這方面的結論。B,如果三輪車是在老人的右側,說明這些傷是老人的摩托車向左倒地后造成的。那么,吳俊東是否撞了老人又會出現二種可能:a,撞了;b,沒有撞(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超車時老人受驚、操作不當引起倒地受傷)。

4,關于“據交警部門現場勘察筆錄、照片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平直,視線良好。胡啟明電動自行車經車輛技術檢驗,其轉向、制動性能均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交警對撞人明確的認定是“沒有證據”;法醫沒有采納這個法定勘驗結論;反而去引用與撞人毫無關系的老人的摩托車“車況”沒有問題。很荒唐。

事實上,不管是交警還是法院,根據第三項和現場情況就完全可以判斷是否撞人或者責任的分配了。

這種案例對社會公德走向具有二重性:促進或者促退;希望二審慎之,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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