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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藝人幫粉絲買單(藝人應該為粉絲的行為買單嗎?你如何看待粉絲與藝人的關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8:47:30【】2人已围观

简介商業代言讓明星藝人賺得盆滿缽滿,翻車的責任,誰來買單?這種情況下代言的藝人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大部分還應該由翻車的商家來買單。明星代言產品頻頻翻車,商家無力承擔的情況下只能由消費者來買單。畢竟這些明星

商業代言讓明星藝人賺得盆滿缽滿,翻車的責任,誰來買單?

這種情況下代言的藝人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大部分還應該由翻車的商家來買單。明星代言產品頻頻翻車,商家無力承擔的情況下只能由消費者來買單。畢竟這些明星依然憑借著廣告已經賺得盆滿缽滿,但是出了事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對于消費者確實不公平。

首先,明星代言并不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在我國《廣告法》當中有明確規定,代言人不能為沒有使用過或沒有接受過服務的產品進行證明推薦,如果因為虛假廣告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代言人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代言人在明知其虛假作假的情況下,依然堅持代言,同樣需要承擔責任。可見明星代言之前一定要先對這款產品有足夠的了解,不然他們也要跟著倒霉。

其次,之前曾經有某明星代言了一款理財軟件,粉絲們本著對偶像的信任,選擇無條件從APP上購買,但是沒想到理財軟件居然翻車了,不僅涉嫌欺詐,而且金額高達300多億。眾多消費者們損失慘重。某明星雖然及時出面道歉,但卻不能為消費者挽回任何損失。如果這位明星做到了依法守法,確實不用為翻車的產品買單,如果他違反了《廣告法》當中的規定,自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雖然一些明星不需要為翻車買單,卻不能白白承擔損失,必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合法權益。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法院也會站在消費者的這一方盡力幫他們挽回損失,所以具體的責任還是應該由商家來承擔。不管如何,我們在消費之前千萬不要輕信明星的話,要有自己的想法主見。而且那些違反規定的明星,也不可能因為一句道歉就擺脫身上的責任。

藝人應該為粉絲的行為買單嗎?你如何看待粉絲與藝人的關系?

由于“227事情”的暴發,一夜之間肖戰從備受凝望的超級偶像成為了數萬人斥責的“污漬”明星,成千上萬的責怪如傾盆大雨般奔涌而成,在那一瞬間,肖戰成為了網民關心的重點,而這一切的一切全是因為其粉絲們的不理智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而肖戰對這件事情并沒助力的個人行為,但是卻受到了太過的斥責,乃至扣留上“超級偶像失格”、“超級偶像失音”的帽子。那時候各大網站都是在規定肖戰對這件事情承擔并出來致歉,可是最終直到的卻僅僅肖戰工作室和肖戰全世界粉絲后援會的致歉,而肖戰自己對這件事情并沒有發布片言只語,他的社交賬號也斷更了很長一段時間。

從社會道德層面而言,大牌明星做為明星的公眾人物,是有義務,有責任,用自己的言談舉止,身體力行去危害,換句話說正確對待其粉絲們從善,做一些正能量的事兒。如同本次疫情暴發,諸多大牌明星及粉絲們沖鋒在前,用自己的各種各樣行為和資本去援助武漢市一樣,在提前準備傳出一切語言表達,作出一切確定以前,請一定先謹慎思考一下,是不是合乎社會道德,是不是合乎形象氣質。而做為欽慕明星的粉絲,在承受上“明星粉絲”的稱號時,也身負一定的責任擔當。在做任何事情,發布一切觀點以前,也應當深思熟慮一下,我做的這件事情是否正確。

我們都知道現在是流量時代。粉絲們多就代表著流量大,可是粉絲們又是一把雙刃劍。粉絲們多,做的數據信息會很美,品牌代言和廣告宣傳也會增多,會出現許多電視連續劇、資源電影。可是粉絲們多,也就代表著不太好管理方法。這種個人行為自身和大牌明星沒事兒,卻也會牽涉到大牌明星的的身上,危害大牌明星的路人緣。難道說這也需要超級偶像來付錢嗎?如同肖戰一樣,他有2500萬粉絲們,他能逐個去管她們做了什么事兒?在網絡上發不了哪些觀點嗎?好多事情父母都不一定可管來,超級偶像就應當管嗎

粉絲行為偶像買單是娛樂圈的規定嗎?

法律分析:沒有規定粉絲行為偶像買單,但是粉絲的行為會影響到偶像的形象,偶像的正能量形象還是要看一定程度上是否能夠給大眾青少年粉絲團體帶來正面的影響。

法律依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

第七條 演藝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文藝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養、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文化、演出行業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二)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壯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新時代文藝工作者;

(三)熱愛文藝事業,恪守藝術品格,維護中華文化立場,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堅守文藝審美理想,嚴肅認真對待創作表演,努力提升藝術質量,拒絕用是非不辯、低級庸俗、粗制濫造的作品或宣傳誤導觀眾;

(四)遵守社會公德,言語文明,禮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則,注重陶冶品德,加強道德修養,珍視和維護個人職業聲譽,積極樹立正面形象;

(五)堅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履行經紀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類合同;

(六)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對象,尊重編劇、導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門的藝術創作,尊重全體演職人員的共同勞動,積極配合合作團隊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樹立和強化著作權保護意識,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助力公益事業發展,自覺踐行社會責任;

(九)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自覺抵制擾亂社會秩序、惡意攻擊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十)依法依規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四)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五)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七)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九)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準的演出內容;

(十)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十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三)通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四)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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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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