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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國保護海外公民案例(美國大法官的樹立權威的經典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8 08:08:17【】9人已围观

简介美國沖突法案例評析貝科克訴杰克遜案(Bab買粉絲ckvJackson,1963)是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審理的一起案件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紐約州羅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遜

美國沖突法案例評析

貝科克訴杰克遜案( Bab買粉絲ck v

Jackson, 1963)是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審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紐約州羅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遜夫婦邀請了也住在該城的喬治亞·貝科克小姐和她的幾個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遜夫婦的汽車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當杰克遜先生駕駛著汽車來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時,他顯然是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汽車沖下公路撞在路邊的一堵墻上,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傷

她回到紐約州以后便對杰克遜先生提起訴訟,指控他在駕駛汽車時的過失行為

根據事故發生時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規定,“除為了盈利的商業性運載乘客以外,汽車的所有者或駕駛者對乘坐在車內的任何人由于身體受傷所遭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以至死亡不負責任”

但紐約州的法律卻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汽車的所有者或駕駛員要負一定的責任

被告根據美國傳統國際私法理論,主張侵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要求法院適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初審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張,原告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貝科克案”中的問題非常明確:是應當適用侵權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還是應當適用同本案有其他聯系的紐約州法律這個問題的確定關系到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補償的問題

根據美國傳統國際私法理論來看這個案件,其法律選擇問題頗為簡單

因為依照美國《第一次沖突法重述》第 384條的規定,由侵權案件導致產生的實體法權利與義務,按侵權地法律解決

在“貝科克案”中,這個侵權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當然也就該適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卻根據已經出現的對美國傳統國際私法的批判指出,傳統國際私法所賴以生存的既得權理論,忽視了侵權地以外的州對解決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闡明其觀點時,列舉了他在1954年審理的“奧廷訴奧廷案”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奧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關系聚集地”的理論,并用這個理論替代了傳統國際私法中的締約地或履行地等標準而作為法律適用的根據

富德又指出,經過大量的判例分析,證明使用這種新的國際私法理論能夠使每個案件都達到公正、正義和最佳的結果

最后,上訴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撤銷原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

美國大法官的樹立權威的經典案例

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賦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通過對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Marburyv.Madison,1803年)的判決,正式確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生活中至高無上、一槌定音的權力和權威。 威廉馬伯里(WilliamMarbury)是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市喬治城鎮的一位家財萬貫的莊園主,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是當時美國政府的國務卿。馬伯里為啥要起訴麥迪遜呢?這個案子要從當時美國政壇中的黨派斗爭從頭開侃。

美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并無只言片語提及政黨和多黨派制度。其中的道理很簡單,美國的天下是靠槍桿子打出來的,跟黨的英明領導、黨的組織建設和多黨派合作沒啥關系。

大多數美國制憲先賢認為,政黨就是結黨營私、惡性競爭的代名詞。軍人出身的第一任總統華盛頓在位期間,對內閣中以國務卿托馬斯·杰弗遜和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為首的兩派爭斗深惡痛絕。華盛頓總統在1796年的總統告別演說中,語重心長地警告后人,一定要防止黨派爭斗的弊端。

警告歸警告,現實歸現實。開國老總統一下臺,說過話就被人當耳旁風了。德高望重的華盛頓回老家種地后,美國政壇的兩大政黨終于還是正式形成了。擁護漢米爾頓的一派正式組成了聯邦黨,擁護杰弗遜的一派自稱民主共和黨。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在總統選舉中獲勝,當選為第二任總統。

誰知聯邦黨好運不長,在1800年的總統大選和國會選舉中都遭到慘敗,民主共和黨的杰弗遜當選為第三任總統。因行政權和立法權都已喪失,聯邦黨人在下一屆政府中唯一能保住的地盤,只剩下了不受選舉直接影響的司法權。因此,亞當斯總統在即將卸任時,任命自己內閣的國務卿、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JohnMarshall)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代理國務卿職務。又利用聯邦黨人控制國會的最后機會,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 ,任命四十二位聯邦黨人出任治安法官。莊園主馬伯里和馬歇爾大法官的弟弟詹姆斯·馬歇爾都在任命名單之中。

參議院在亞當斯總統離職的當天深夜匆匆忙忙地批準了四十二位法官的任命,但所有的委任令必須要在午夜之前由總統簽署、國務院蓋印發出后才能生效。大法官、代理國務卿馬歇爾在權力交接之夜忙得團團轉,他在確認四十二份法官委任令已全部簽署、蓋印后,便將送出委任令的小事全權委托給弟弟詹姆斯·馬歇爾去處理。

俗話說,朝中無小事。誰都沒想到,詹姆斯·馬歇爾竟然把這件小事給辦砸了。他本人的那份委任令倒是及時無誤地送出去了,但因疏忽和忙亂,竟然還有十七份委任令在午夜之前沒能及時發送,而馬伯里先生恰好身列這十七個倒霉蛋之中。

新上任的杰弗遜總統早就對聯邦黨人在權力交接前夜以黨劃線、“突擊提干”的損招兒極為不滿,當他聽說滯留的十七份聯邦黨人法官委任令一事后,立刻命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扣押了這批委任令。

這樣,馬伯里不明不白地丟失了法官要職。此公覺得自己太冤,非要討個說法不可,遂聘請曾任亞當斯總統內閣司法部長的查爾斯·李(CharlesLee)為律師,一張狀紙把麥迪遜國務卿告到了最高法院。

麥迪遜一看對手來頭不小,立馬聘請杰弗遜總統內閣司法部長萊維林肯(LeviLin買粉絲ln)出任辯護律師。這位萊維。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現職司法部長,辦案派頭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連法院都懶得去,只是寫了一份書面爭辯送交最高法院,聲稱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一個涉及黨派權力斗爭的政治問題,跟法律壓根兒就不沾邊,最高法院就是管天管地也管不著這種根本就扯不清的黨派斗爭破事。

馬歇爾大法官接到控方律師的起訴狀和辯方律師寄來的書面爭辯后,以最高法院的名義致函國務卿麥迪遜,要求他對扣押委任令的原因做出個合理的解釋。誰料想,麥迪遜對馬歇爾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麥迪遜國務卿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在當時是件稀松平常的事。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根本就沒啥權威的法院。美國的立憲先賢漢米爾頓曾評論說:“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

1789年的美國憲法雖然規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這部憲法以及后來增添的憲法修正案,對于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從未作出任何明確的規定。憲法并未賦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當局和立法機構指手畫腳、發號施令的特權,更別提強迫總統、國務卿和國會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了。

這樣一來,馬歇爾便處在一種極為尷尬的兩難困境,他當然可以正式簽發一項執行令,強令麥迪遜發出十七份委任令。但麥迪遜背后有總統兼美軍總司令撐腰,他很有可能對最高法院下達的命令置若罔聞。既無錢又無劍的馬歇爾大法官若向麥迪遜國務卿強行發號施令,只會讓人笑掉大牙。但是,如果馬歇爾拒絕馬伯里合理的訴訟要求,那么最高法院和聯邦黨人則顏面掃地。

面臨這種無論是審理還是不審理此案都必輸無疑的兩難困境,馬歇爾苦思冥想了半個月,終于琢磨出了一個令人稱奇的絕妙高招,既表現出最高法院的權力高于行政當局和國會,又避免與行政當局和國會迎頭相撞、直接沖突。馬歇爾稱此判決為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判決”。

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判定,第一,參議院已批準了這些法官的任命,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印,從法律角度上看,委任令是合法的任命公文,麥迪遜拒發公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黨派斗爭的政治問題。第二,既然扣押公文是違法的,那么馬伯里當然有權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一個法治政府的首要責任。因此,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里獲得法官委任書。

那么,按照這個路子推論下去,馬歇爾下一步理所當然地就該向麥迪遜發出強制令了。誰料想,馬歇爾筆鋒突然一轉,他引證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說,當一個案子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訴訟當事人時,其初審權屬于最高法院。對于其它案件,最高法院只有上訴審理權。如果把馬歇爾這段咬文嚼字的引證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當的大白話,那就是說,馬伯里一案的訴訟當事人既不是大使、領事,也不是州政府,最高法院對這種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沒有初審權,馬伯里告狀告錯地兒了。他應當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如果案子最后從下級法院一級一級地上訴到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開庭審理。

可是,馬伯里高薪聘請的律師、前司法部長查爾斯。李并非不懂訴訟程序的法盲,他之所以一開始就把狀子直接遞到了最高法院,依據的是國會1789年通過的《司法法》第十三款。根據這款法律,最高法院對這類案子擁有初審權。

但馬歇爾斬釘截鐵地指出,《司法法》第十三款是與憲法相沖突的,它實際上是非法地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限。馬歇爾強調:“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而“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范圍和責任”。據此,馬歇爾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違憲。

馬伯里一看當個法官竟然這么費勁,連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戳兒的委任狀都成了白條,若要從基層法院一級一級地上訴到最高法院,還不知要上訴到哪個猴年馬月,他只好灰心喪氣地撤回了起訴。此公后來一直不安心務農,最終改行當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比當法官實惠多了。

從表面上看,聯邦黨人馬伯里沒當成法官,麥迪遜也沒送出扣押的十七份法官委任令,馬歇爾似乎輸了這個官司。但實際上,馬歇爾是此案真正的大贏家。

首先,馬歇爾向政府的立法機構國會宣布,不僅憲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這個至關重要的權力與立法部門無關。換句話說,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與法律有關問題的最終仲裁者。

其次,馬歇爾通過此案向政府的行政部門宣布,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于司法部門。因此,司法部門有權判定行政當局的行為和命令是否違反憲法,有權對行政當局的違憲行為和命令予以制裁。

這樣,雖然憲法規定任何法律都應由國會和總統決定和通過,但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法律的最終權力,有權判定法律是否違憲。而最高法院的裁決一經做出,即成為憲法慣例,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必須遵守。實際上,最高法院不僅擁有了司法審查權(JudicialReview),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擁有了“最終立法權”。 馬歇爾的高明之處在于,他雖然公開宣布經國會通過、總統批準的《司法法》第十三款因違憲而被取消,但取消這款法律實際上是限制了最高法院自身的權限,所以國會找不出什么借口與最高法院對抗,也沒啥特別的理由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馬歇爾雖然宣布司法部門有權對行政當局的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但他并沒有向麥迪遜國務卿發出強制令,只是建議馬伯里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所以,行政當局同樣找不出任何借口與最高法院過不去,也根本無法挑戰馬歇爾大法官的裁決。

美國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與案例法的結合,既然國會和行政當局無法推翻最高法院對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那么此判決將作為憲法慣例被后人永遠引用。司法審查權和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就這樣歷史性地確立了。司法從此真正開始與立法和行政兩部門鼎足而立。可以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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