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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國某貿易公司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及解析(2))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1:15:41【】7人已围观

简介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出口方)簽訂合同購第2題中江西是內陸城市,假如有承運人運輸到港口的話,cip術語最為合適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

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出口方)簽訂合同購

第2題中江西是內陸城市,假如有承運人運輸到港口的話,cip術語最為合適

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及解析(2)

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及解析(2)

案例6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準備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只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余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后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并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后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并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并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

案例7

案例介紹

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 LOS 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消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物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但對于貨價損失不予理賠,認為這是由于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運人的過失,堅持要求其全部賠償。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

案情分析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費了時間和精力,損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賠償,這充分表明了CIF術語本身的缺陷使之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義務時不能充分保障出口方的權益。

兩種合同項下交貨義務的分離,使風險轉移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

國際商法

1、代理的概念(代為處理)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又稱被代理人)的授權(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而組成的企業。

3、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的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負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

目前對公司治理尚未有統一的定義,但各國普遍認為,公司治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處理因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所適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員能夠為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服務。

5、外國公司的概念

外國公司一般是指根據其他國家的公司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公司。

6、要約(offer)

要約是具有足夠的確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圖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7、產品責任的概念

由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時,該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所應承擔的責任。

8、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由出票人簽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見票時或于規定的日期或于將來可以確定的時間內向特定人或憑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9、匯票的背書

匯票的背書指執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名,并把它交給對方的行為。

10、匯票的提示

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或付款的行為。

11、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而將此項意思表示以書面文字記載于匯票之上的行為。

12、匯票的追索權

當匯票遭到拒付時,為了保護執票人的利益,各國法律都認為執票人有權向前手背書人以及匯票的出票人請求償還匯票上的金額,這項權利在票據法上稱為追索權。

13、匯票的偽造簽名

匯票上的偽造簽名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未經授權而用他人的名義在匯票上簽名的行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的名義在匯票上簽名,也包括盜用他人的印章在匯票上蓋章。

14、本票的概念

本票又稱期票,是出票人約定于見票時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

15、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支付證券。《英國票據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16、橫線支票

由出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在支票正面劃有兩道平行線,或在平行線內載明銀行名稱的支票。橫線支票的特點是收款人只能是銀行。

普通橫線支票:付給銀行

記名橫線支票:付給指定的銀行

17、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各方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的方式,自愿將其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協議所確定的第三人予以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18、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在合同中訂明仲裁條款,簽訂獨立仲裁協議或采用其他方式達成的就有關爭議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表明當事人承認仲裁裁決的拘束力,將自覺履行其義務。

19、母公司的概念

通過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從而能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營業活動的公司

20、子公司的概念

處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簡答和論述:

一、國際商法的概念和淵源

1、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強調的是各國商人(企業)之間從事商業活動,尤其是貿易和投資活動方面的法律總稱。主要內容包括:商行為法、商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商事權利救濟法:

2、國際商法的淵源是指國際商法產生的依據及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國際商事慣例和各國國內商事立法。

① 國際(商務)條約:國家間所締結的而以國際法為準之的國際書面協定。

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海牙規則》、《華沙公約》等。 國際商務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其他國家可選擇適用。

② 國際慣例:國際經濟法主體重復類似行為而上升為對其具有拘束力的規范。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③ 各國國內立法

附:(僅做了解)

1、 幾組概念:

國際——跨越國界、跨國之間的商事活動

商事——各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交換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活動

調整主體——商人和商事組織

2、 慣例與習慣的比較:

國際慣例沒有強制的普遍約束力,但是一旦被當事人加以采用,對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習慣只是一種行為,和國際慣例具有本質的區別。

二、西方兩大法系的特點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1)法典法:系統化、歸類化、邏輯性 1)判例法

2) 分布以法德兩國為主 2)分布以英美兩個國家為主

3)把全部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實體法 4)程序法

5)又稱民法法系 5)又稱普通法系

除此之外,兩大法系在法律變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

附:1、公法:與國家狀況有關的法律——憲法、行政法等

私法: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民法、商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較:

英國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為了補充和匡正當時的普通法而出現的。

①救濟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錢賠償和返還財產 ,衡平法發展了實際履行和禁令。

②訴訟程序:普通法系設陪審團、口頭答辯;衡平法相對比較靈活。

③法院組織系統: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樞秘大臣法庭

④法律術語不同:

三、代理權的產生

1、大陸法系——依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

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2、英美法系——依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種:

(1)明示授權的代理

(2)默示授權的代理(沒有明確表示,但有行動表示)

(3)不可否認的代理(言辭或行動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權)

(4)客觀必須的代理

(5)追認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認為代理)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關系,一般是合同關系,屬于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四、無權代理

1、概念:指欠缺代理權的人所作的代理行為。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 不具備默視授權條件的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越出授權范圍行事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無權代理可以進一步分為狹義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但是須有某種外觀事實表明其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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