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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國數字貿易政策是哪些(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9 05:36:58【】7人已围观

简介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新動向值得關注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迅猛,但數字貿易規則遠遠滯后于實踐。這一問題日漸受到發達經濟體重視,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出現諸多新動向。一、美國是引領數字貿易規則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新動向值得關注

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迅猛,但數字貿易規則遠遠滯后于實踐。這一問題日漸受到發達經濟體重視,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出現諸多新動向。

一、美國是引領數字貿易規則的旗手

美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在拓展其數字貿易方面具有鮮明的進攻利益。近年來其主導規則制定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率先提出體現自身優勢的數字貿易定義。數字貿易的基礎是數字產品(Digital Procts)。但由于數字產品的邊界和外延尚不清晰,目前全球還沒有專門關于數字產品交易方面的統計。美國作為這一領域的領先國家,率先對“數字貿易”這一概念做出界定。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定義,“數字貿易”是指“通過有線和無線數字網絡傳輸產品或服務”,具體分為數字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四大類。這是一個較為寬泛的定義,既包括國內商業服務,也涵蓋國際貿易,囊括了美國在這一領域具有領先優勢的大部分業態。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與統計局的統計,2011年美國通過數字傳輸的數字交付服務貿易出口3574億美元,進口2219億美元,占全部美國服務出口的比重超過60%,占貨物和服務出口的17%。從數字產品服務出口的增加值看,其在美國出口增加值中的比重更高,占整個國際貿易的比重超過三分之一。

二是利用美主導的經貿談判推出數字貿易規則。美國在其主導的雙邊貿易協定中,率先將數字貿易規則作為電子商務這一單獨章節下的獨立條款出現,既不放在貨物貿易章節,也不放在服務貿易章節。從規則演進趨勢看,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1.0版本,以2001年生效的美國-約旦特惠貿易協定為藍本,首次以“電子商務”專章形成出現,形成了數字貿易交易規則的雛形;二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2.0版本,以2003年美智自貿協定為代表,明確了數字產品的定義、關稅和非歧視待遇;三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3.0版本,以韓美自貿區協定為代表,第一次提出了數據產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聯網的訪問和使用原則;四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4.0版本,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為代表,進一步對相關規則進行了完善和細化。

三是致力于服務美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商業利益。以TPP協定為代表,不僅涵蓋了美國主導的數字貿易規則基本條款,也實現了美國國會討論的數字貿易法案核心內容。其規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堅持因特網應保持自由開放;二是對數字產品禁收關稅;三是主張通過制定一系列規則,確保貿易伙伴不會采取進一步的保護性措施,如不能將締約方數字產品置于競爭劣勢地位,不能對跨境信息流建立歧視和保護主義壁壘,禁止強迫本國公司在計算服務中采取本地化策略,禁止要求公司向本國個人轉讓技術、生產流程或專有信息,等等。此外,相關規則也對保護個人隱私、維護網絡競爭、促進加密產品開發等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可以看出,這些規則幾乎是為致力于維護美國在數字貿易的四大類別——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領域的優勢量身定做的。以內容服務為例,美國音樂產業的數字內容已占內容產業的57%,遠遠高出其他經濟體;在搜索引擎服務方面,Google作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占世界市場份額的62%;在社交網絡服務方面,2014年全球超過20億人使用社交網絡,其中美國著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每月擁有15.5億活躍用戶。

數字貿易和跨境電商之間的關系?

跨境電商是跨境電子商務的簡稱,是指分屬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現商品交易的各項活動,并通過跨境物流實現商品從賣家流向買家以及相關的其他活動內容的新型電子商務應用模式。跨境電商源于電子商務,屬于電子商務范疇,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新型應用模式,既包括海淘 代購 跨境零售,又包括跨境B2B模式等,凡是借助電子商務模式實現跨越關境的商業活動都歸屬于跨境電商的范疇。

數字貿易是以數字化平臺為載體,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數字技術的有效使用實現實體貨物、數字產品與服務、數字化知識與信息的精準交換,進而推動消費互聯網向產業互聯網轉型并最終實現制造業智能化的新型貿易活動,是傳統貿易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拓展、延伸和迭代。作為有機組成部分,跨境電子商務會助推數字貿易階段的全面到來;作為新型貿易活動,全球數字貿易是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高級形態。二者對比如下:

第一,電子商務以現代信息網絡為載體,而數字貿易以數字化平臺為載體。

第三,電子商務倚重的是信息通信技術,而數字貿易倚重的是人工智能、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

第四,相較于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的貿易標的還包括日益豐富的數字產品與服務、數字化知識與信息。

第五,電子商務對應的是消費互聯網的普及與應用,數字貿易對應的是產業互聯網抑或工業互聯網的普及與應用,其中,產業互聯網反映的是平臺數字化的商業路徑,工業互聯網反映的是平臺數字化的技術路徑。

第六,相較于電子商務,數字貿易對消費者行為更加重視,服務于傳統制造業智能化和數字化轉型,通過消費端大數據的累積與應用,積極地反映消費者偏好。

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貿易制度

美國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近年來美國貿易管理制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美國依據《1930年關稅法》、《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1933年農業調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進法》、《與敵國貿易法》等對貨物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此外美國還與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提供互惠的貿易安排。美國國會負責制定對外貿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包括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農業部等負責貿易法律和政策的實施、關稅征收、貨物進出口管理和對外貿易談判等事務。

1、關稅制度

(1)關稅管理制度

《1930年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等是規范美國關稅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國國會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制定《協調關稅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的要求修改或維持《協調關稅表》,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協調關稅表》和其他海關法律。

美國對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員國實施最惠國關稅待遇。此外,美國通過雙邊或地區自由貿易安排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美國對大多數進口產品基于FOB價格征收從價稅,但對以農產品為主的某些進口產品適用從量稅。另外,有些產品需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包括糖在內的一些產品還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國開始實施《2009年美國協調關稅表》,對《2008年美國協調關稅表》進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國為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分階段削減關稅義務而進行的。

此外,美國國會有權臨時性中止或削減對部分產品征收的關稅,大多數臨時減免關稅的產品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業原料,減免關稅的決定將被納入一些法律中,《協調關稅表》第99章通常對此也會有所反映。《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對包括非編織手套、硝酸纖維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內的3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2006年稅收減免和醫療保健法》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調環酸鈣鹽、16英寸可變速線鋸在內的5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上述兩項減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的統計,美國2007年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3.5%,與2006年持平,已經達到美國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水平。2008年,排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則小幅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對進口產品和其數量進行管理和調節,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采用關稅配額。此外,出于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國際收支平衡)等諸多國內立法,授權商務部、農業部等行政部門采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

(2)2008年變化

①對承運商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為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自2009年1月26日起,進口商和承運商在貨船進入美國前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供關于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承運商和進口商須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規定在此基礎上,向承運商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于承運商而言,須在原來“10”項信息的基礎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裝貨狀況說明,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以說明船上所裝貨物的實際位置情況,該文件須在船舶出發后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可的電子途徑發送給該機構;另一份是集裝箱狀態信息,確定集裝箱的運動和狀態的改變(如滿或空的狀態),當發生規定所列9種情況,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后24小時內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此類信息。

對于進口商,則是“2”+“10”,即須在原提供2項信息基礎之上,提交“進口商安全申報”,該申報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登記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號碼,制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國,商品海關HS編碼,集裝箱裝箱場所,貨運公司(裝載商)。除集裝箱裝箱場所和貨運公司(裝載商)這兩項信息可盡快(最遲不超過抵達前24小時)通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裝船前24小時向該局通報。

但該規定給予了一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實施。

②進口食品預先通報制度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于2003年頒布《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制度》過渡性法規,規定從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進口商需就進口或準備進口美國的食品向該局遞交預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公布該制度的最終規則,對原先規定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改,最終規則將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藥品管理局的預先通知系統界面)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商業系統的自動經紀界面)以電子形式向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進行預先通報。預先通報須在食品運抵美國港口前,不少于8小時的時限內(食品如經水路運輸進口),不少于4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空運或經陸路由鐵路運輸進口)和不少于2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陸路由公路運輸進口)獲得該局的確認資料,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并扣押。最終規則還對原規定中的一些定義、預先通知的內容等作了修改。

③關于受配額限制紡織品的一些安排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于2008年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于超過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2008年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行分階段入境,2008年12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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