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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國對華貿易限制(美國對華貿易制裁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什么原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23:57:35【】3人已围观

简介1950年美國對中國實行了禁運政策這個政策原于哪項政治決策《美國1949年出口管制法》規定:“那些有助于增強共產黨國家的經濟和軍事潛力而有損于美國國家安全的出口都予以拒絕”。因此在新中

1950年美國對中國實行了禁運政策這個政策原于哪項政治決策

《美國1949年出口管制法》規定:“那些有助于增強共產黨國家的經濟和軍事潛力而有損于美國國家安全的出口都予以拒絕”。因此在新中國建立時,美國就對中國實施“對華貿易管制”,禁止向中國輸送包括軍火、鋼鐵、車船在內的戰略物資。1949年11月22日,美、英、法等國舉行秘密會議,之后成立了一個不公開的“對共產黨國家出口管制統籌委員會”,因總部設在巴黎,通稱“巴黎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是美國遏制東方社會主義陣營鐵幕政策在經濟和技術領域的重要體現。這個機構制定禁運貨單,限制對社會主義國家輸出戰略性物資和技術,禁運物資基本分為軍用武器裝備、尖端技術產品和稀有物資等三大類。

巴統的建立,使美國在推行冷戰戰略方面多了一個新的工具。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1950年10月中國人民志愿軍入朝參戰后,美國政府宣布自1950年12月3日起對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的出口實行全面的許可證制度(以前只對戰略物資實行許可證管理),要求“美國應當運用一切努力防止中國共產黨人從非蘇聯的來源獲得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物資與裝備”“凡是一個士兵可以利用的東西都不許運往中國”,甚至包括紡織品和廢橡膠,從而對中國實行了實際上的全面禁運。接著美國政府頒布“港口管制”,限令美國船只和飛機不得運輸或起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為目的地的戰略物資和重要工業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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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根溯源看“禁令”

歐盟的前身是1951年的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1957年《羅馬條約》創立了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CC)。1967年,三大共同體合并成為歐洲共同體(EC);直到1993年1月1日,旨在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生效,標志著歐盟(EU)正式成立。因此,追溯歐盟對華軍售禁令的歷史,應從上個世紀50年代算起。

(一)巴統成立

二戰結束后,隨著東西方陣營的形成,冷戰開始。為了限制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向社會主義國家出口戰略物資和高技術,美國于1949年11月組建了所謂“出口控制統籌委員會”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Export Control) ,總部設在巴黎,又稱“巴黎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有17個成員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丹麥、挪威、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希臘、土耳其、日本和澳大利亞。有大約30個國家,還包括一些民族主義國家,被“巴統”列為禁運對象。

擬定禁運清單由各國執行是“巴統”禁運的主要手段。巴統的清單有三類,即國際原子能清單、國際軍品清單和工業清單,所涉范圍包括軍事武器裝備、尖端技術產品和稀有物資等上萬種具有戰略意義的貨物和技術。根據“巴統”規定,成員國準備向受限制的國家出口受控貨物和技術時,必須向“巴統”提出申請,并且只有在“巴統”所有成員國政府一致同意后,該出口國政府才能簽發本國的出口許可證。

(二)歐盟國家在巴統框架下的對華武器禁運

1950年7月,“巴統”的貿易管制范圍擴大到中國。歐盟自己并沒有專門的對華武器禁運政策,其對華武器禁運一直是在“巴統” 的框架內進行的,而且與美國的對華政策密切相關。1972年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后,美國放寬了對華出口控制政策,“巴統”也改變了中國的出口許可地位,歐盟國家也隨之跟進。從1981年起,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開始向中國出口較為先進的技術。20世紀80年代中期后,中國開始與法國等歐盟國家建立起軍售關系。1989年下半年,“巴統”決定取消本已放寬的對華出口控制,歐盟國家也隨之對華實施軍事制裁,實行武器禁售。

但是,在“巴統”和歐盟決定對中國武器禁運的時候,正值國際格局發生激烈變化時期。隨著冷戰的結束、科技的發展和國際格局的演變,“巴統”以東西方劃界進行出口控制的制度已不合時宜。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西方國家開始不斷突破“巴統”的禁運限制,作為冷戰產物的“巴統”不得不調整其控制范圍和禁運對象。1990年,“巴統”的禁運項目由成立初期的400個減少到120個,1991年中又減少三分之二,被禁運的國家也越來越少,1994年3月,“巴統”宣布解散。

二、歐盟“禁令”禁什么

1989年6月26日~27日,歐共體的決策機構部長理事會在馬德里開會,會議宣布對中國采取包括中止高層接觸、軍事合作和文化交流等在內的5項措施,其中有關軍事方面的措施是:“共同體成員國中止與中國的軍事合作并禁止與中國進行武器貿易”。該理事會宣言成為歐盟對華武器禁運的原始依據,使剛剛起步的中歐軍售往來又告停止。

但是,歐盟理事會的宣言并無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它既沒有指明武器禁售是否涵蓋所有軍事項目,包括武器平臺、非致命項目或其部件,也沒有說明執行禁售的措施和程序,而是將這些問題的解釋權留給了各成員國,而各國對理事會宣言的解釋也是不同的。有的國家禁止對華出售任何軍事項目,有的國家則是有選擇地禁售。例如英國的解釋是:不禁止非致命性軍事項目;如航空電子和雷達等,將禁售范圍僅限于“致命性武器,包括機槍、大口徑武器、炸彈、魚雷、火箭和導彈,以及專門用于上述武器的部件,彈藥、軍用飛機、直升機,戰艦,裝甲戰車以及其他武器平臺、任何易被用于國內鎮壓的設備”。就在歐盟宣布對華禁售后不久,馬克羅尼(GEC-Mar買粉絲ni)公司獲準向中國出售了價值3000萬英鎊的用于中國戰機的“平視顯示器”和雷達設備,理由是這些屬于電子設備而非武器。

此外,法國和意大利也繼續對華軍事出口,其中甚至包括某些“致命性武器”。

美國對華貿易制裁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什么原則

基本上違反了世貿組織的全部五項基本原則,詳細資料如下。但是美國提出制裁的理由是中國先對美國進行了傾銷,因此造成了雙方貿易摩擦。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要看世貿怎麼評判咯。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點最惠國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和義務,是多邊貿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之所以成為多邊貿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其最惠國待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修改,必須經全體成員同意才有效。世界貿易組織三大貿易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中,都有關于最惠國待遇的基本規定。在不同的協議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最惠國待遇原則表現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動性和同一性的特點。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員給予任何國家的待遇。每一成員既是給惠者,也是受惠者。

由于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立即和無條件性,每一成員自動享有其他成員給予其他任何國家的最惠國待遇。但享有最惠國待遇,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項。由于最惠國待遇具有的上述特點,在實際適用中,存在著雙邊談判、多邊受益的搭便車情況。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適用于五個方面:(1)與進出口有關(包括進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的任何關稅和費用;(2)進出口關稅和費用的征收方法;(3)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手續;(4)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5)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經銷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只有原產于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才能享有最惠國待遇。同類產品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和標準,應在具體情況下作具體分析。

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例外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邊境貿易;普遍優惠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區域經濟安排)。其他還包括:允許以收支平衡理由偏離最惠國待遇;允許對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傾銷進口或補貼進口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允許因一般例外或國家安全例外偏離最惠國待遇;可對某一成員或某些成員豁免最惠國待遇義務。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是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以外的其他義務的措施,欲根據一般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必須依次滿足下面兩個條件:首先,有關措施必須屬于該一般例外條款所列舉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圍。其次,這些措施的適用方式,必須符合該一般例外條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構成任意或不正當的歧視,或者造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列舉了10項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員經常引用并經常觸發爭議的有3項: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的措施;為保證與該總協定一致的法律的實施所必需的措施。

4.服務貿易總協定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參見本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和第七章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部分)

(二)國民待遇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概述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個主要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R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條,都有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但每一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并不相同,特別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在性質上不同于另外兩個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指外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義務適用于每一具體產品。各進口成員不能在不同產品、不同批次產品中進行國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對某些產品提供優惠待遇為借口對其他產品拒絕國民待遇。該義務基本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涉及國內稅費;另一類涉及影響產品銷售等的國內法律、規章。

(1)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因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間的關系不同而不同。對于同類產品,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費,不應超出對本國同類產品直接或間接所征收的國內稅費。是否違反這一義務,需要確定兩個條件: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進口產品的稅費是否超出國內同類產品的稅費。只要對外國產品所征的稅費高于本國同類產品,就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如果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而屬于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時,不得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確定進口國違反了國民待遇義務,需具備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是國內產品的直接競爭產品或可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沒有同等征收稅費的目的是保護國內生產。通常根據下述幾個方面來確定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產品的物理特征,產品在特定市場上的最終用途,消費者的習慣與偏好,產品的性能、性質、質量,產品的關稅分類。對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除上述因素外,還可以考慮市場、替代彈性、經銷渠道、廣告方式。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大于同類產品。

(2)國內法規方面的國民待遇。在有關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要求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此處同類產品的范圍大于上述的同類產品,但小于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此處的法律、法規及要求,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那些對調整產品的銷售等發生直接影響的規定,也包括那些對產品的銷售等產生間接影響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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