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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論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11:43:28【】7人已围观

简介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在跨國投資過程中,由國家政府或私人機構提供的一種保險服務,用于保障在海外的直接投資或股權投資所遭受的各種風險,包括政治、經濟、貿易、金融等方面的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在跨國投資過程中,由國家政府或私人機構提供的一種保險服務,用于保障在海外的直接投資或股權投資所遭受的各種風險,包括政治、經濟、貿易、金融等方面的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有:

1. 提供綜合性保險服務: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包括投資風險的保障,也包括海外項目建設、運營等各個階段的保障。

2. 保險形式多樣:根據不同的投資需求,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采用多種保險形式,包括政治風險保險、信用保險、投資損失保險、財產保險等。

3. 面向多種投資主體: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既服務于國家機構、大型企業的海外投資,也服務于中小型企業和個人的海外投資。

4. 具有國際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在國際市場上自由交易,投資者可以選擇不同國家的投資保險機構進行投保,也可根據不同國際經濟狀況靈活地選擇保障方案。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并承擔由于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什么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那些特征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采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并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于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并未包括投資于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采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后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采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并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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