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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談談你對直播帶貨的認識和法律風險的認識(主播直播帶貨有哪些法律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0:33:27【】4人已围观

简介如何看待當前的直播帶貨,請運用經濟學的知識談談你對該問題的認識?直播帶貨也就是現在的粉絲經濟,這應該是一種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的一種正常的經濟形勢,直播經濟當中容易,因為市場調節的自發性而帶來一些只顧盈

如何看待當前的直播帶貨,請運用經濟學的知識談談你對該問題的認識?

直播帶貨也就是現在的粉絲經濟,這應該是一種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的一種正常的經濟形勢,直播經濟當中容易,因為市場調節的自發性而帶來一些只顧盈利虛假宣傳的情況,需要國家加強宏觀調控

你怎么看待直播帶貨的現象?

明星走進直播間原因探討

正所謂“消費不僅是人們用來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功能性活動,而且成為表達和實現多種趣味、格調、信念、價值的文化活動。另外,直播帶貨打破了人、貨、場三者之間的關系,以往的電商是人找貨,如今直播電商是貨找人。

明星們大批量選擇“下沉”直播賣貨,始于2020年。這一年,演員劉濤化名“劉一刀”,在淘寶直播首秀中交出了1.48億的銷售額;演員陳赫在抖音開啟直播,首秀4個小時帶貨8200萬;演員張雨綺簽約成為快手電商代言人,與辛巴合作帶貨2.23億元。再往后,賈乃亮、汪峰、張歆藝、袁姍姍、關曉彤、王祖藍等明星都陸續在各大平臺交出了個人帶貨首秀。

明星直播帶貨的名人效應

明星區別于大多數主播的地方在于,他們自帶流量,而且還是粘性更高、信任感更強的流量。這就導致,明星做直播帶貨不需要度過冷啟動期,他們無需采買流量甚至無需過多自我宣傳,因為平臺也希望能夠留住明星帶來的流量,比起明星自身,它們甚至更愿意為明星直播帶貨宣傳造勢。然而,當越來越多的明星踏入直播帶貨這條賽道,考驗著他們的,成了赤裸裸的帶貨數據,他們賺錢的核心邏輯實際上不單單是流量變現。

剖析明星帶貨本質——品牌營銷

賣貨只是品牌一個訴求,在直播過程中,通過對品牌的全方位的展示,拉近品牌與用戶的距離,這其實就是一場營銷。尤其是雙十一期間,直播帶貨火爆。天貓數據顯示,淘寶直播的爆發,讓超過50%的商家都通過直播獲得新增長。羅永浩、 papi 醬、薇婭、丁磊、何炅等互聯網圈、影視圈、直播圈達人競相亮相,將粉絲、名人之間的互動粘性、轉化效應轉化到極致。直播帶貨的本質不是帶貨,而是銷售直播帶貨的本質并不是帶貨,而是營銷。

明星透過自身影響力占據了話題引導者、輸出者的主要地位。粉絲經濟便是一種典型的“光環效應”,粉絲因為喜愛各個流量主播,受其影響會主動購買該主播所推銷的商品,從而產生主動消費行為,這種消費行為說到底是由明星主播的影響力。

明星帶貨存在的問題——負面影響

近年來,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翻車”的情況不時出現,讓不少消費者和投資者蒙受損失。由于明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倘若虛假代言,往往會產生較大危害。前段時間戚薇直播間的假貨也是鬧的沸沸揚揚,明星帶貨具有帶貨能力跟效應無可厚非,但產品的質量保證是需要對得起相信你們的網友觀眾。網友是因為所謂的網紅明星在平臺上有名氣,辨識度,愿意相信其推薦的產品,結果得到的是信任破滅。

由于直播帶貨較為依賴主播的個人流量,加之明星效應和粉絲經濟的特質,帶貨主播一旦“翻車”,輕則影響主播個人形象、粉絲就地脫粉甚至回踩,重則傷及商品、廠家的經濟利益。明星直播帶貨應該加以監管,規范網絡直播亂象,減少違法假冒偽劣事情發生,促進明星帶貨規范化合理化,更好的保護消費者權益。

主播直播帶貨有哪些法律風險?

直播電商也存在著貨品質量問題和虛假宣傳問題。2019年,某頭部電商主播就“翻車”了,其推薦的某品牌不粘鍋在直播煎雞蛋的過程中粘鍋了。還有網友反映,在一些直播中買到的東西與主播介紹的不一樣。根據中消協的報告,在電商直播中購物,還存在著維權時找不到客服,或者找不到經營者的情況。

直播電商的規模越來越大,也越來越需要規范。首先要厘清的,是主播在電商中的角色。主播帶貨,到底屬于自己作為經營者賣貨,還是只是給別的經營者做廣告呢?不同的角色,意味著主播在商品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要適用不同的法律來監管。

有一些電商主播在直播中賣的是自己店鋪的商品,從直播室的商品鏈接點過去,是主播自家的網店。這種情況下,電商直播就和線下商家在自家店門口吆喝一樣,主播就是商品的經營者,要承擔商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需要對商品信息的真實性和商品質量負直接責任,也是商品售后服務的直接責任人。

有些主播,尤其是網紅主播,在直播中主要是介紹其他商家的商品,為別的商家帶貨,賺取提成。在這樣的場景中,主播可以被認為是在給商家做廣告,需要根據廣告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廣告法中,還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不同的角色。一般來說,主播都身兼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般由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或代言人等也有一定責任保證廣告的真實性,如果明知廣告虛假,仍然發布或者做推薦的,應該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廣告代言人,廣告法還明確規定,不能推薦自己沒有用過的商品或者沒有接受過的服務。但是做電商直播中,主播推薦自己以前根本沒有用過的產品的,比比皆是。

規范直播電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出手,無論是主播作為經營者還是作為廣告發布者代言人,其行為都在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內。網絡平臺也要承擔其相應的責任。直播平臺應該對直播內容加強監管,并將直播保存備查,以保證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有虛假陳述誤導消費者的內容,能夠找到原始證據。電商平臺也要加強對平臺上網店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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