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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貨物貿易下應當注意哪些外匯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4:20:44【】3人已围观

简介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貨物貿易進出口貨物貿易進出口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貿易外匯收支業

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貨物貿易進出口

貨物貿易進出口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貨物貿易下應當注意哪些外匯風險

貨物貿易中最主要和最常見的交易模式是商品買賣交易,所以,進出口企業開展貨物貿易時往往會涉及外匯收支問題:一方面在中國外匯管制的大背景下,境內的進出口企業在對進出口產品進行收付匯時需要嚴格遵循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外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外管局”)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很多貿易相對方的國家可能實行貨幣自由兌換機制而對外匯收支沒有限制要求或者買賣雙方基于商業考慮會設計出一些特殊的交易模式。那么此時境內企業可能因不熟悉或不理解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而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從而導致外管局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時發現異常和違規問題,進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處罰,最終對境內企業后續的進出口業務以及收付匯操作產生不利影響。

境內交貨境外收匯

案例1某境內企業A與境外LED顯示屏供應商B簽訂采購合同,約定由A企業向B企業購買價值約30萬美元的LED顯示屏產品。為簡化貿易流程,雙方約定LED顯示屏由B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代工企業C生產并直接交付給A企業,A企業則需在合同訂立15日內將貨款以預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給境外B企業。隨后外管局在對A企業進行總量核查時發現異常,經過現場核查,外管局認為A企業的預付款支出沒有相應的貨物進口相匹配,違背了貿易外匯收支應與貨物進出口一致的管理規定,故而對該企業作出調回外匯并罰款的處理。

根據案例1中A、B、C企業的合同安排,可以將該貿易流程簡化如下:

案例1的付匯安排即為典型的“境內交貨境外收匯”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使得B企業省去了先(從C)進口再出口(至A)的環節,貨物直接在境內流轉,節約了時間成本以及相關費用,但在外匯管理方面卻存在問題。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相關規定,境內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時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進出口交易背景,進出口貨物流應當與收付匯資金流相匹配。從前述“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安排來看,這種模式僅涉及外匯資金的匯出,卻缺乏相應的進口貨物流與之匹配,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的違背。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的是境內貨物交付后再對外付匯,那么由于缺少海關進口清關相關單證的支持,境內企業在金融機構辦理付匯手續時可能無法通過審核,進而無法對外付匯。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即如案例1的情形),那么雖然外匯能夠在貨物交付前付出,但境內企業需要在付匯業務發生的30日內向外管局報送預計的進口日期。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境內企業支付貨款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此時境內企業支付預付款后顯然無法提供貨物進口記錄,并不符合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外管局將依據違法金額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對企業作出降級、警告、調回外匯、罰款等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境外賣方(例如B企業)都會選擇讓其境內生產企業(例如C企業)將成品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完成向境內買方(例如A企業)的交付,然后境內買方可以憑據進口清關單證完成對外付匯手續。

收匯直接用于付匯

案例2某境內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為出口商品至非洲國家,同時從非洲進口木材等資源。鑒于非洲多數國家外匯管制較嚴,且外匯匯款費用較高,故而甲企業非洲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企業負責人的指示下,將收到的出口貨款直接用于支付進口貨款。隨后,外管局發現該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數據與外匯收支數據嚴重偏離。經現場核查,該企業在其商品出口后未按照規定直接將貨款匯回境內,在未在外匯局備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情況下私自在境外將外匯貨款直接用于支付進口貨款,故而將該企業由A類降為B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為1年。

該企業的收付匯安排如下:

從上述貨物與資金的流向可見,境內企業甲僅存在貨物進出口記錄,卻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收付匯記錄。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政策要求,境內企業可以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但是在進行此項業務操作時,境內企業需滿足一定條件并履行相關手續而不得擅自在境外進行收付匯操作。

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支付需求;(2)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4)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滿足前述條件的前提下,企業應當選定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并到外匯局辦理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開戶登記手續。

在境外賬戶開立后,企業的出口收入范圍包括從境外收到的:(1)出口貨款,包括預收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收入;(3)出口保險理賠款。而貨物貿易項下的支出則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進口貨款,包括預付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支出。

據此,境內企業申請并開立境外賬戶后,可以將出口貨款存入該境外賬戶,亦可通過此境外賬戶支付進口貨款,但需要提醒企業在開立境外賬戶后注意以下事項:

境外賬戶發生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發生收支當月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如實向外匯局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

企業應當留存與境外賬戶收支相關的文件資料5年備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開戶行對賬單、交易合同、金融機構融資協議、保險理賠協議、進出口報關單、外匯局登記證明或核準文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相關證明材料。

利用虛假單證收付匯

案例3某境內企業乙于2014年使用虛假進口合同、提單、商業發票等無效單證在銀行辦理進口信用證項下付匯1筆,金額合計243萬美元,后經外管局核查發現該筆付匯存在異常。經確認,企業乙辦理付匯的合同、提單、發票等均為虛假單證,由此,外管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以及《指引》的規定,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外匯支出應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交易背景的真實性一直是外匯檢查的重點,而外管局在判斷交易背景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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