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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貨交承運人風險轉移的貿易術語(c組的貿易術語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點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02:54:33【】9人已围观

简介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是什么?以及風險的轉移點是什么?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和風險的轉移點分別如下:簡單地說,FCA意為貨交承運人。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是什么?以及風險的轉移點是什么?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和風險的轉移點分別如下:

簡單地說,FCA意為貨交承運人。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承運人的收貨地點和處置之下,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FAS意為裝運港船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裝運港的船邊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FOB意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拓展資料:

一、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在INCOTERMS2010之前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術語下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裝貨船的船舷,也就是說,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及損失,貨物越過船舷,風險便轉移給買方。但是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操作中,把“船舷”作為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分界點通常是很難區分的。因為將貨物從碼頭裝到船上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操作過程,而“船舷”是一一個“想象中的點”,所以以“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的分界點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在INCOTERMS2010中就將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點由原來的“貨過船舷”改成了“將貨物放置于買方指定的船舶上”。顯然,這個新的標準更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劃分各自的責任,在實踐中便于操作。

二、對比FCA術語和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分界點,主要有兩點區別:第一,FCA術語下賣方在內陸貨交承運人之后就完成了風險的轉移,比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時間提前,賣方可以提前完成交貨義務,不需要承擔貨物從內陸到貨物裝」上船這一段的風險;第二,在FOB術語下,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之后便已經對貨物喪失了實際控制權,但賣方還需承擔貨物裝上指定船舶之前的一切風險,因此,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不在同一點上;而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在同一點上,即貨交承運人。

傳統的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與貨交承運人的三種貿易術語有什么異同點?

傳統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即FOB、CFR、CIF與貨交承運人的三種貿易術語即FCA、CPT、CIP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

(1) 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

(2) 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及相關費用,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及相關費用。

(3) 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相互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費。CFR和CPT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支付運費,由買方辦理保險,支付保費。CIP和CIF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并支付費用。

主要不同在于:

(1)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于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IF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2) 風險的轉移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下,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3) 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都由承運人負責,FOB有時要重新定義裝船費,CFR、CIF有時要重新定義卸貨費。

(4) 獲得的提單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可以轉讓,而海運單、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CFR和CIF術語,強調了所交運輸單據應為可轉讓的海運提單,而CPT和CIP則無此要求(即使在海運方式中)。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主要有哪幾組術語?各術語如何劃分風險轉移時間?

EXW(EX works)工廠交貨,賣方義務: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交貨地點:賣方工廠。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組,賣方共同義務:1,履行交貨義務;2,辦理出口結關手續;3,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共同義務:1,辦理貨物的運輸和保險;2,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交貨時。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辦理運輸的手續和承擔運費,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須辦理投保手續和承擔保險費;2,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3,辦理出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在CFR何CPT術語下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2,辦理進口手續。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舷。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D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負責把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或目的地交貨;2,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3,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再DDP的情況下,還要辦理進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風險和費用。2,除DDP術語外,買方應辦理進口手續。本組的風險轉移全部是在:交貨時。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交貨地點:邊境指定地點交貨。運輸方式:路上運輸。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碼頭。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DU(Delivered Duty Upaid)未完稅交貨,交貨地點:制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交貨,交貨地點:指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其中關于保險問題,除了在CIF何CIP中明確規定了賣方辦理保險外,其他各術語均未規定辦理保險的義務,有關的保險應由“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去辦理。

看的時候沒發現這么長,原來打出來這么多,好費勁,希望你珍惜使用。

c組的貿易術語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點的區別

CIF

和CFR的風險劃算界限一樣都是船舷,只要貨物在裝貨港越過船舷,就完成了交貨任務,我的老師在講課時,曾給我舉過一個極端的例子,來幫助記憶:比如貨物是一箱啤酒,裝貨時脫鉤了,它掉到海里,損失就是賣方的,掉到甲板上摔碎了,損失就是買方的,當然賣買雙方是要向負責裝貨的港口索賠的。但的價格是付到目的港的,因為它包括運費呀;CIP和CPT

由于是適應多種運輸方式,所以它們的交貨地和風險劃分界限是承運人的監管場所,只要把貨安全的交到承運人的手中就完成了交貨,舉個例子:運輸貨物的汽車在去往承運人監管場所的路上發生了車禍,損失就是賣方的,在承運人的監管場所發生了火災,損失就是買方。買方不能因為還沒裝上運輸工具,向賣方索賠,而只能向承運人索賠。

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

法律主觀: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轉移關系 1、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國際公約對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物所有權轉移問題并未做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在合同沒有約定時,則按照國際慣例。作為國際慣例,國際法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華沙——牛津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貨物所有權何時轉移,則 提單 的轉讓被視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 2、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的轉移 在國際貿易中,對于貨物風險的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有較明確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效力高于公約的規定,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國際商會最新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對相關的貿易術語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國際貿易中最為常見的價格條款FOB、CIF、CFR,都規定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即貨物從越過船舷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 3、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含義 保險利益原則源于保險合同的本質特征,保險合同作為賠償合同,是為了賠償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保險利益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首要原則——“賠償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 保險法 》第11條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 合同無效 ”。從這個角度講,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則無權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因此,保險利益對確認保險合同的效力至關重要。一般來講,保險利益的確定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而確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有關于“LostorNotLost”的規定,即如果被保險人不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滅失或損害而進行投保,尤其是在預約保險的情況下,出險后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為由拒賠。如果沒有類似約定,則應強調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根據貿易合同約定而確定。采用CIF、FOB、CFR價格條件的貿易合同,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這些價格條件本身就包含了對所有權、風險轉移的約定,應作為確定保險利益的依據。例如,在CIF價格條件下,受讓保單的買方從貨物越過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擔貨物的風險因而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向保險人索賠。 (3)根據出險時間確定。以保單持有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作為貨物保險人的保險 公司 在理賠時,一定要根據保險貨物的價格條件或貿易合同來確定索賠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承擔了貨物的風險。即使索賠人在事故發生時仍持有保單和提單,但是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給第三方,則索賠人對該票貨物就已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不應向已失去保險利益的索賠人支付賠款。 (4)保險利益是否發生回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然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由于國外買方拒收貨物等情況的發生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來沒有的保險利益又發生回轉,從而擁有了索賠權。關于保險利益回轉,下文將具體進行探討。 4、保險利益與貨物所有權及貨物風險的關系 就海上貨物保險而言,保險利益取決于貨物所有權/風險的轉移。如果貨物的所有權與風險沒有分離,那么只有貨物的所有權人對貨物享有保險利益。但如果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而貨物的風險發生轉移(如本案所述情形),是貨物所有人與承擔貨物風險的買方同時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還是只有承擔貨物風險的買方具有保險利益?這是確定誰有權索賠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根據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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