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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貨物貿易名錄分類管理(外管局對名錄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分為abc 3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13:16:27【】4人已围观

简介外管局對名錄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分為abc3類根據新規,外管局將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

外管局對名錄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分為abc 3類

根據新規,外管局將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對B類、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管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此外,如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期滿可升級為A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

A類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的規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企業,其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可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而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三十九條 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一)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四)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五)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六)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一)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三)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四)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外匯局在確定B類企業和C類企業前,將《分類結論告知書》(見附5)通知相關企業。如有異議,企業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外匯局應當對其分類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確定其分類結果。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信息,并可將企業分類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 B、C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

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第四十六條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于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于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于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四)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于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二)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三)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五)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于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如何為C類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業務?請描述業務操作流程。

【答案】:(1)通過國家外匯管理應用服務平臺的“貨物貿易監測系統”逐筆查詢企業名錄與分類狀態并打印留存紙質資料; (2)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合同和《境內/外匯款申請書》; (3)企業需憑紙質《登記表》辦理; (4)在系統中發報; (5)辦理國際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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