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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包括(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1:15:48【】5人已围观

简介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中進口項下的收匯是什么意思?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中,進口項下收匯是指,進口業務中附隨或者直接產生的收匯業務。比如,一般貿易中,進口付匯對應的有貨物到關的物流信息。而轉口貿易,由于只有資

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中進口項下的收匯是什么意思?

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中,進口項下收匯是指,進口業務中附隨或者直接產生的收匯業務。

比如,一般貿易中,進口付匯對應的有貨物到關的物流信息。而轉口貿易,由于只有資金流,沒有物流產生,證實其進口付匯業務貿易背景的只有其對應的收匯。這筆轉口貿易的收匯,就是進口項下的收匯。

再比如,進口后,由于各類問題導致的退匯,其收入就是進口項下的收匯。

這部分收匯,會被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納入總量核查范圍。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付款、合同號、發票號、提運單號或倉單號、外匯局批件號或備案表號或業務編號等。銀行在辦理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境內倉單轉賣”字樣。銀行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業務時,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對于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收匯或進口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并辦理收匯或進口數據的主體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外匯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通知》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貨貿系統)發布名錄。對于不在名錄的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二十萬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

第二條 具有真實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需求的企業,憑《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名錄登記。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筆涉外收付款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性質的

問:一筆涉外收付款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性質的,如何申報?

答:按照“進出口核查項下優先、金額從大”原則進行申報。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包括“221000-來料加工/出料加工工繳費”。 如果本筆交易涉及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則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金額無論大小,均放在第一行。

采取金額從大原則。如一筆涉外收款包含多種交易,則應按照最大金額和次大金額交易的性質,選擇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第一行填寫最大交易相應的幣種及金額;在第二行填寫其余幣種和金額。兩欄合計數應等于收款幣種及金額。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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