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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代理存在的問題(傭金在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問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4:48:56【】2人已围观

简介我國外貿代理制的現狀如何?以及中國代理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對策與辦法?外貿代理制是指外貿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代生產、訂貨部門辦理進出口業務,收取手續費,盈虧由委托單位負責的一種制度。它的法律基礎《關

我國外貿代理制的現狀如何?以及中國代理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對策與辦法?

外貿代理制是指外貿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代生產、訂貨部門辦理進出口業務,收取手續費,盈虧由委托單位負責的一種制度。它的法律基礎《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中規定委托、代理雙方權利、義務有失平衡,風險劃分不合理。對生產企業限制過多,對外貿企業責任規定過重。譬如說外貿公司在為生產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時,只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從而被置于進出口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由其對外商承擔合同義務,在對外索賠、理賠,特別是訴訟和仲裁時都以其名義進行,這樣一來,外貿公司的處境相當于對內收取少量的代理費而對外承擔100%的責任。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則由于其在進出口合同中不具備主體資格而無權直接介入,出現外商違約等不利于生產企業的情況時,不能直接向外商索賠或參加訴訟、仲裁,卻要承擔該代理活動的實際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雙方的積極性,提高了外貿代理業務成本。

完善外貿代理制的措施如下

1) 統一我國有關代理制度的立法

鑒于《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只適用于直接代理,《合同法》中雖然有關于間接代理的規定,可以暫時適應外貿代理主要是采取間接代理或行紀的做法,但這種做法卻不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代理的規定。這就使外貿代理制度運行中法律適用出現了碰撞。因此,為了使推行外貿代理制具有統一的法律依據,我國應該在民事、商事立法方面應該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民法典》或者《商事通則》。

2) 簽好委托代理協議

外貿公司在開展外貿進出口代理業務時,必須注意與國內的供貨、用貨部門訂立書面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確定雙方的代理關系和彼此之是的權利、義務的依據。只要委托代理協議訂得明確、具體,就可以避免或減少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根據雙方協議的規定來解決。

外貿代理制的中國現行外貿代理制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中國的外貿代理可分為三種情況:

⑴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

⑵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

⑶國內不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與享有此項權利的外貿企業間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

在以上三種情祝中,《民法通則》的規定只能適用于第一種情況。第二、三種情況在《民法通則》中找不到法律依據。于是才頒布了《暫行規定》,由其調整第二、三種情形下的代理.此類代理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

⑴代理行為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的;

⑵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不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而是由代理人對外商承擔合同義務,享有合同權利。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代理與《暫行規定》中的外貿代理有著質的區別。 完善中國代理制,實有必要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英美法系,不論采用哪種代理形式,最終都確認了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的原則,其結果,把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和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相互獨立的合同有機地連接在一起。這有利于保護代理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經濟交往。

借鑒英美法系的代理制,擴大中國民法代理的調整范圍后,必須對現行的《暫行規定》作大幅度的修改。規定即便是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只要這一行為屬于在代理權限內所為,不公開身份的被代理人可以合法地行使介入權,直接介入代理人與外商訂立的合同,從而對外商承擔該合同項下的責任。與此相適應,外商主張合同下的權利時,如果發現被代理人的存在,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作選擇。

構筑中國的行紀法體制度。所謂行紀,是行為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計算,進行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得報酬之營業。在行紀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委托人、行紀人、第三人。委托人與行紀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行紀人與第三人成立交易關系,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交易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須經行紀人轉移給委托人,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始得為主張。行紀活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在國際貿易中也常被采用。在中國現實經濟生活中,也大量存在,比如信托商店、貿易貨棧所實施的“代購代銷”行為,都是行紀活動。《暫行規定》中的外貿代理與現代行紀有很多相似之處。然而在中國還缺乏行紀法律制度的情況下,卻不能把它認定為行紀法律關系。客觀現實表明中國有進行行紀立法的必要。中國的行紀立法可以通過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則》實現,或通過制定一部單行《行紀法》實現。以上辦法牽涉面廣、難度大、進程慢。為了解決當前外貿代理中大量爭議無法可依的局面,可以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制定《外貿法》的實施細則時,對某些種類的代理界定為行紀關系,并按行紀法理論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其內容可視為中國行紀立法的嘗試。 加入WTO對中國外貿代理制的影響

關于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托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的相關知識。

關于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

一、經銷

經銷是指進口商(即經銷商)與國外出口商(即供貨商)達成書面協議,承擔在規定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商品的義務。在我國,出口企業通過與國外經銷商訂立經銷協議,就可以憑借雙方的密切合作,達到推銷約定商品的目的。

經銷是一種售定的交易方式,供貨人和經銷人之間是買賣關系。但與逐筆售定的一般買賣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 買賣合同 外,還需簽訂經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從法律上講,供貨人與經銷人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轉售并自己承擔貨價漲落的經營風險。

(一)經銷的分類

經銷有一般經銷和獨家經銷之分。

1、一般經銷

供貨商根據經銷協議向國外經銷商提供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經營某項(或幾項)商品的銷售權。經銷商有義務維護出口商的利益,并應在必要時對經銷商品組織技術服務,進行宣傳推廣。但經銷商沒有專營權利,供貨商可以在同一地區指定幾個經銷商。

2、獨家經銷

經銷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獨家經銷又稱為包銷方式。

(二)經銷協議

經銷協議是供貨人和經銷人訂立的確立雙 方法 律關系的契約,其內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確定。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實施 其它 法律行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與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代理的種類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

1、總代理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托人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的事務。

2、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和期限內單獨代表委托人行事,從事代理協議中規定的有關業務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托其它代理人。在出口業務中采用獨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許給與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代銷指定商品的獨家專營權。

3、一般代理

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委托人可同時委托幾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為,代理人不享有獨家專營權。傭金代理完成授權范圍內的事務后按協議規定的辦法向委托人計收傭金。

(二)銷售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由當事人根據雙方的合意加以規定。其主要內容有:

1、代理商品和地區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3、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傭金的支付

除上述內容外,關于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的規定,與經銷協議和一般買賣合同的做法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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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的方式問題:

許多 經驗 說明,采用經銷方式出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慎重選擇經銷商

供貨商與經銷商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長期的合作關系。如果經銷商選擇得當,對方信譽好,能夠重合同、守信用,而且經營能力強,即使市場情況不好時,也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手段,努力完成推銷定額。這樣,業務會越做越大,供銷雙方都會受益。然而,如果經銷商選擇失當,其經營能力不佳或資信不好,則會使供貨商作繭自縛。這一問題在獨家經銷方式下尤為明顯。有些包銷商在市場情況不利時,拒絕完成協議中規定的承購數額,結果使供貨商原定的出口計劃無法完成,又失掉其他客戶。也有的包銷商憑借自己獨家專營的特殊地位,反過來在價格及其他條件上要挾供貨商,為自己謀利,卻損害對方利益。為防止這類情況發生,作為出口商,在選擇經銷商時,應先做認真的資信調查,了解對方的信譽和經銷能力,在任命獨家經銷商之前,這項工作尤為重要。

(2)要注意當地的有關法律規定

在獨家經銷方式下,協議有關專營的規定有時會構成"限制性商業慣例"。對于“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一般解釋是,企業通過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限制競爭,從而對貿易或商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其核心問題是限制競爭、操作市場,這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屬于管制之列。在有些包銷協議中,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及經銷區域時,有時做出下列限制性規定:"包銷商不得經營其他廠家的同類產品","禁止將包銷的產品銷往包銷區域以外的地區"等。這類規定就有可能違反有些國家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條例和法令,如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因此,在簽訂獨家經銷協議時,應當了解當地的有關法規,并注意使用文句,盡可能避免與當地的法律發生抵觸。

(3)經銷商的選擇:選擇經銷要綜合考慮經銷商的能力。首先要考慮經銷商的信譽,經銷商在當地有好的口碑,對產品的銷售推廣有很大的幫助。其次要考慮經銷上的能力:一方面是經銷上對廠家產品的認知,另一方面是經銷的規模,人脈等。

中國貨物貿易存在的問題

中國貨物貿易存在的問題

1、較高的貿易依存度

外貿依存度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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