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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業務內控管理辦法(保稅貨物進出倉管理及相關制度)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6:53:42【】9人已围观

简介保稅貨物進出倉管理及相關制度深圳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深圳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

保稅貨物進出倉管理及相關制度

深圳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

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深圳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監管倉庫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以及為改換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

本操作規程僅適用深圳海關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的管理。

第三條 出口監管倉庫存放進口貨物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口監管倉庫必須為出口配送型倉庫;

(二)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管理規范,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無走私或重大違規行為;

(三)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在出口監管倉庫內劃定專門存儲區域,用于存放進口貨物及其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后的貨物,并設置明顯標識,具備符合海關要求的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

(四)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對進口貨物以及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業務具備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對進口貨物及其經拼裝或改換包裝的貨物納入出口監管倉庫電子帳冊管理,并與海關聯網;

(六)海關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三級審批后,可開展進口貨物存儲業務。

第五條 出口監管倉庫存入進口貨物前,貨物進口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委托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進口貨物與其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方案)及《海關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審批表》(詳見附件),經主管海關批準后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入倉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對從本倉庫主管海關直接進口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口貨物,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報關單備注欄根據進口貨物性質注明“進口拼裝貨物”或“進口包裝物料”及入倉清單號。

《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1.“申報單位”填寫實際報關單位;

2.“經營單位”填寫實際經營單位;

3.“收貨單位”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

4.“備案號”為空;

5.“貿易方式”填寫“1233,保稅倉庫貨物”;

6.“征免性質”為空;

7.“征稅比例”欄目為“3,全免”。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填寫要求如下:

1.“入倉方式”根據保稅貨物性質填報“進口拼裝貨物” 或“進口包裝物料”;

2.“貿易方式”填寫“1233,保稅倉庫貨物”。

第七條 對從非本倉庫主管海關口岸入境的進口貨物,按轉關運輸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對從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保稅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流轉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口貨物,應根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流轉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轉關運輸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對轉出方和轉入方屬于同一主管海關的,轉出方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規定填報報關單。轉入方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

《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1.“申報單位”填寫實際報關單位;

2.“經營單位”填寫實際經營單位;

3.“收貨單位”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

4.“備案號”為空;

5.“貿易方式”填寫“1200,保稅間貨物”;

6.“征免性質”為空;

7.“征稅比例”欄目為“3,全免”。

8.“運輸方式”填寫“9,其他運輸”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填制要求如下:

1.“入倉方式”根據進口貨物性質填報“進口拼裝貨物” 或“進口包裝物料”;

2.“貿易方式”填寫“1233,保稅倉庫貨物”。

第九條 出口監管倉庫開展涉及進口貨物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業務前,經營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制《海關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審批表》及相關方案(方案必須注明進口貨物的入倉單號、品名、規格、數量,需與監管倉貨物拼裝或改包裝的出口監管倉貨物的入倉單號、品名、規格、數量以及對應數量關系),經主管海關審批同意后進行。

第十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具體開展涉及進口貨物拼裝或改換包裝等業務時,需提前向海關報備。

主管海關根據實際監管需要可以對其相關業務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主管海關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相關業務操作均應實行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將進口貨物以及與進口貨物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后的貨物存放在設置明顯標識的專門區域。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與其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后出倉或直接復運出境時,《出口貨物報關單》可按貨物出口時的實際報驗狀態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拼裝或改換包裝貨物”及出倉清單號;《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按原進口貨物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時的狀態填報,《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備注欄內應注明“拼裝或改換包裝貨物”及報關單號。

進口貨物與其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后申報出倉的,海關可要求企業提供隨附《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審批表》復印件及相應的拼裝或改換包裝方案復印件。

第十四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對涉及進口貨物的相關進出口情況實行專門登記,對相關單證實行專門保管。

第十五條 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進口貨物及其經拼裝或改換包裝后的貨物均需全部復出口,不得轉國內銷售,不得流轉至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

第十六條 一批進口貨物如混裝有供拼裝貨物及包裝物料的可填報一份進口報關單,但需分別填寫兩份入倉清單,《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入倉方式”根據進口貨物性質分別填報“進口拼裝貨物”或“進口包裝物料”。

第十七條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存儲期限與出口監管倉庫其他貨物相同。

第十八條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進口貨物在入出倉等環節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深圳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2008-12-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已經2003年11月19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88〕署貨字第375號)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

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監管,規范保稅倉庫的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第三條保稅倉庫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公用型保稅倉庫由主營倉儲業務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

自用型保稅倉庫由特定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存儲供本企業自用的保稅貨物。

第四條 保稅倉庫中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稱為專用型保稅倉庫。

專用型保稅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和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

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是指符合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倉儲規定的,專門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保稅倉儲服務的保稅倉庫。

備料保稅倉庫,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存儲為加工復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設備及其零部件的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僅限于供應本企業。

寄售維修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儲為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稅倉庫。

第五條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

(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 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放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

第六條 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準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

第二章保稅倉庫的設立

第七條 保稅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于海關監管的區域。

第八條 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六)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保稅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四)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五)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六)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七)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備齊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

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保稅倉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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