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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公司收入確認(企業外銷收入的確認和會計處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1:12:47【】7人已围观

简介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出口商貿企業的收入確認一般有3種方法,分別如下,1、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2、運保費沖減收入。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其實質也是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按照原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

出口商貿企業的收入確認一般有3種方法,分別如下,

1、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2、運保費沖減收入。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其實質也是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按照原財商字1995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認之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

3、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轉口貿易是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還是代理費收入

如果受托方為專門從事代理業務的外貿公司其外匯收入款及出口貨物成本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核算;如果受托方為非專門從事代理業務的外貿公司其外匯收入款及出口貨物成本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核算;

轉口貿易是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即使商品直接從生產國運到消費國去,只要兩者之間并未直接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第三國轉口商分別同生產國與消費國發生的交易關系,仍然屬于轉口貿易范疇。它是指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因某種原因不能直接進行商品買賣,而須通過第三國進行商品的買賣活動.第三國不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貨主,也要通過此類交易獲取利潤.這種形式就是轉口貿易.第三國參與此類活動,必須經過商品的價值轉移活動一買和賣,但不一定要經過商品的實物轉移,可以不經過本國而對商品進行生產與消費國的直接運輸.

現我們假設生產國為A 國,消費國為C 國,中國企業B 為第三國轉口商,則實物轉移沒有經過中國的轉口貿易可簡單描述如下:

貨物報關:A 國一C 國(注:報關具體規定和限制項目以及需要的相關資料請買粉絲相關部門,注意收貨單上的提貨人應該是C 國)

支付款項:C 國一B 公司一A 國(注:具體收、付匯的規定和需要的相關資料請和B 開戶銀行確認)

B公司賬務處理:B 按照本公司開具外銷發票和收取C 轉載自經濟生活網買粉絲://買粉絲.e買粉絲nomicdaily.買粉絲.買粉絲,請保留此標記國的款項確認銷售收入,按照支付給A 國的款項和A 國開給B 公司的外銷發票確認銷售成本。

B公司稅收:免征增值稅

帳務處理:

【例】某公司從巴西訂購了一批10萬美元的棉紡織品發往韓國,給韓國商人商談的價格是12萬美元,這筆交易中,賬務處理如下:

1、 向巴西訂貨并支付貨款:

借 預付貨款 ----巴西XX商戶 10萬USD

貸 銀行存款 ----美元賬戶 10萬USD

收到提單后,設轉口庫存商品賬戶

借 轉口庫存商品 10萬USD

貸 預付貨款 ----巴西XX商戶 10萬USD

2、 與韓商簽訂合同,

借 應收賬款 ----韓國X客戶 12萬USD

貸 主營業務收入----轉口貿易收入 12萬USD

3、 收到韓商貨款

借 銀行存款 ----美元賬戶 12萬USD

貸 應收賬款 ----韓國X客戶 12萬USD

4、 提單轉讓給韓國商人,結轉成本

借 主營業務成本 ---轉口貿易成本 10萬USD

貸 轉口庫存商品 10萬US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轉口貿易這項業務在國稅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不涉及增值稅。因此不需要在增值稅報表的主表和附表中體現這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

商貿公司采購直接安裝到下游企業,何時確認收入

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商貿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商業,店鋪,商業的團體,貿易就是物流,商品的周轉,總的來說就是以店鋪為中心的有關貨物銷售與周轉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新會計準則,貿易按全額法確定營業收入,還是凈額法確定營業收入?

按全額法確定營業收入.

拓展資料:

新會計準則主要影響有哪些?

1、庫存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允許部分存貨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商品流通企業進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規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只能采用一次或平分攤銷法。存貨準則的修改,更加真實地反映企業存貨的流轉,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稅務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根據存貨使用和流轉情況做出決策,更側重于反映企業的長期經營情況。存貨準則的變化導致原先采用后進先出法、生產周期長、存貨多和存貨周轉率較低的企業在短期內存貨金額增加,營業利潤增長。

2、資產

金融資產被重新分為四種類型,分別采用公允價值和實際利率法進行后續計量,嚴格控制其減值轉回。新會計準則在金融工具方面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企業當期財務報表數據,使得企業利潤在短期內發生較大變化。對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利潤的變動取決于股票價格的走向。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使得所有者權益大幅增加,持有投資在未來出售時也會帶來當期收益的提高。

3、不動產

新投資性不動產準則中允許企業按照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計價,反映擁有投資性房地產上市企業的真正價值,體現了對市場的應變能力。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一方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使費用減少,各期利潤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房地產公允價值的波動,將會反映到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直接影響到當期利潤。同時也給一些績差企業帶來盈余調整空間,將自用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模式,從而使業績大增。

4、投資股權

新會計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產生重大變化,對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使原來可以計入“投資收益”的子公司賬面損益不能再被確認,母公司只能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進行調整;投資時,當初始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時,其差額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會調高上市企業的當期利潤;在當時市場經濟看好情況下,合理的投資給上市企業帶來巨額投資收益,大大影響其利潤總額。

5、債務重組

新會計準則規定債務重組范圍僅包括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將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使當期利潤增加。

一般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方式

收入確認是一個比較復雜的議題,一方面是不同行業的企業,比如制造企業、工程企業、服務業產品類型差異較大,收入確認方式必然大相徑庭;另一方面,同一類型企業收入確認也會有差異,比銷售模式(比如存在經銷、直銷)不同會導致收入確認方式不同;產品特性差異也會造成收入確認方式差異,家電、電子產品或汽車用品等由于有規定保質期影響,與無保質期的相比更為復雜。

此處,先對本人日常接觸較多的制造業企業一般商品銷售的收入確認進行探討,暫不對建造合同、勞務等類型收入確認進行分析。

舊版《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將收入按類型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另有《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規范了企業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銷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風險和報酬轉移為基礎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新收入準則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突出強調了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因交付該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有權獲得的金額,并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新準則的五步法模型重構了收入確認的邏輯方式,是有必要認真學習的新思路。

新收入會計準則雖然在2018年1月1日施行,但是根據財政部的要求,(1)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新收入準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3)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鼓勵提前執行。目前來看,境內擬IPO企業和上市公司至少在2020年1月1日前依然可以按照舊的會計準則實施。

對于工業品制造企業,直接銷售不需要安裝產品是常見的方式,該類銷售收入確認方式也較為明確。現行有效的舊收入準則明確了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即風險報酬轉移、不保留管理權和不實施控制、收入可靠計量、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計量。在實務中,對于無需經過復雜的安裝驗收、不存在不確定退貨可能性、不涉及代銷或回購等特殊銷售形式或條件的,基本都可在發出商品當月確認收入,但是需要結合運送方式和運輸時長,以客戶是否簽收來判斷銷售收入的確認時期是否需要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將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落腳在“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同時考慮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實務中后者主要體現為各類文件或單據,作為證明交易真實性和進度的第一手證據,既是記錄業務過程的基本單元,也是財務處理的直接依據,常見的關鍵文件或單據包括:合同、訂單、發貨單、驗收單、銷售發票等。合同、訂單往往對交易的各方面進行了約定,可以判斷交易雙方的履約義務和權利,對收入確認方式的制定起到最重要的作用;發貨單則是內部發貨管控的原始文件;驗收單是發貨至客戶或客戶提貨時由客戶簽收的單據,該類單據可能有多種形式,或發貨單其中的一聯,或單獨設計,或由客戶提供,客戶驗收單對于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點判斷至關重要;發票是具備稅務屬性,同時也具備會計屬性,對交易的具體內容、數量、金額、稅額、交易雙方都做了詳細的記錄,構成一項重要的會計賬務處理的原始憑證,通常部分企業會為了稅務核算方便,完全以發票開具為收入確認時點,會造成收入完整性及收入跨期等問題。

直接銷售的收入確認時點,與商品運送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關系,最謹慎的處理方式,應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分別認定。具體如下:

買方上門自提包括自有車輛上門自提及買方委托第三方運輸機構上門提貨,均可以客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運貨出門為收入確認時點,等同于發貨時間為收入確認時點。

賣方送貨上門包括自有車輛送貨及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運送,一般將客戶簽收作為收入確認時點,運輸在途的應以已發貨對方未簽收的清單為依據作發出商品;郵寄或快遞的,以快遞公司或對方確認已收到的時間為收入確認時點,運輸在途的應以已發貨未確認收貨的清單為依據作發出商品。

另外,對于出口銷售情況,賣方送貨上門則要分情況來制定收入確認方式。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成交方式包括 FOB (船上交貨,該術語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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