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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公司審計重點(第三方審計有哪些種類 內部審計的內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08:53:46【】9人已围观

简介出口貿易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出口貿易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1、審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實行出口計劃管理。2、審查被審計單位出口商品所采取的貿易方式、結算方式是否恰當,能否及時收匯以及是否存

出口貿易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出口貿易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實行出口計劃管理。

2、審查被審計單位出口商品所采取的貿易方式、結算方式是否恰當,能否及時收匯以及是否存在逾期未收匯的情況。

3、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貨款是否及時收回,是否存在錯付、重付或逾期長期未收的外匯。

4、審查被審計單位出口銷售成本、換匯成本以及損益計算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5、審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是否明確責任。

企業內部審計的內容有什么?詳細的

企業內部審計的內容有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為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一、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同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實施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僅限于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  

二、經濟效益審計  

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是內部審計的基礎,經濟效益審計則是內部審計發展到現階段的特殊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質量和效益已成為每個企業發展的直接決定力;通過內部審計找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以提高經濟效益,也成為企業管理者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目的。  

三、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人員依法對經濟責任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的審查。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結合日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及經濟效益審計進行的。

常見的審計對象

1、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如:存貨清查審計、固定資產構建及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

2、以賬務為對象。對因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產生的債權債務的產生依據,期間過程和時點狀態進行審計。如:賬期審計,回款期審計,壞賬審批審計。

3、以規則為對象。對制度、計劃、任務、標準、流程等的執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計。如:目標完成審計,采購審批流程審計,供應商入圍政策執行審計,折扣權限與審批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4、以責任人為對象。對經濟責任人進行的期間責任、期末狀態進行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結合工作實際,分析論述信用證業務審計應當關注的重點

(一)按信用證欺詐形態,基本上分兩大類型:

a.單據欺詐(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或單據內容虛假。如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受益人和承運人勾結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絕大多數欺詐都會表現為單據欺詐,即使在基礎交易中的欺詐也大多與單據欺詐密不可分;

b.基礎交易欺詐:主要指基于合同產生的欺詐。如對貨物品質的虛假描述、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貨物數量與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異等。

單據欺詐和基礎交易欺詐兩者又相互滲透和重疊,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釋中,第1、4項就主要指基礎交易欺詐和單據欺詐兼具的情形,第2項主要指向基礎交易欺詐,第3項可以歸屬為單據欺詐的情形。

(二)按信用證欺詐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受益人欺詐: 這是最常見、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因為依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全套單據,就可以從銀行獲得無條件的支付。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 偽造全套單據: 受益人在貨物和船只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偽造全套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按信用證要求向指定銀行交單,從銀行詐取貨款;

● 偽造部分單據: 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某個單據,偽造其簽字或印章,人為制造“單證相符”表象,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開證申請人簽發的商檢證書,并仿冒其簽字等;

● 受益人在單據中做欺詐性陳述:此種欺詐方式,單據是真實的,貨物也實際存在,但裝運的貨物可能不符信用證要求,而是次品或廢物。由于商業發票由賣方制作,作欺詐性陳述也是極其容易的。運輸單據如提單,在集裝箱運輸情況下,大多數貨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裝箱、點數、封箱,對于數量及包裝物,承運人一般根據出口商排載托單及包裝物上的說明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將直接導致運輸單據內容不真實。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完全基于投保方提交的發票,依賴于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并不與貨物做實際接觸。因此,若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會失真。

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并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存這種情況下,買方付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

信用證欺詐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崩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刖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涂改的信用證等。

3.騙取信用證。町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以足他人騙取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

4.利用軟條款進行欺詐。軟條款欺詐在法學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軟條款”是指由開證申請人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證的生效條件和限制單據結匯效力的條款。其日的在于使開證申請人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豐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取決于買方的商業信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上賦予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后生效;(2)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品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由于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

5.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實際裝船日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發提單。預借提單主要是指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并將當天的日期記載于提單簽發日期欄內的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于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小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 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算,并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是取得貨物后,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還有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貨物,騙取進幾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后為其開具信用證,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證,向自己所在地銀行出示信用證,證明其在國外有一筆生意,要求銀行為其貸款以籌貨物,在其騙得銀行貸款后,將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潛逃。

但是UCPSO0中卻沒有對有關信用證欺詐問題作出相關規定,而是留給各國國內法給予補充,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國法院為了彌補信用證運行機制的缺陷,努力尋找遏制信用證欺詐的措施,于是欺詐例外原則逐漸發展起來

審計指導:承兌匯票業務的審計技巧

票據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業務經營中備受關注的一大亮點,它有效改善了銀行自身的資產負債結構,進一步增強了盈利能力,促進了經營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統一。隨著票據業務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在辦理各項票據業務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給銀行資產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損失。前不久,發生了被稱為“2006年銀行第一大案”的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雙鴨山四馬路支行的9.146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大案,至今仍有數億元貼現資金尚未追回。此案披露后再次引起公眾的關注和擔憂,也從側面反映出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作為銀行系統的內審人員,僅從個人角度談一談銀行承兌匯票的審計技巧。

開展銀行承兌匯票審計,審計人員應在全面了解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相關操作規程和制度規定的前提下,以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環節、貼現環節為主線,重點審查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注重發現大案要案線索,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揭示潛在的風險和損失,提出有操作性、建設性的審計建議。

(一)全面了解票據業務操作流程,熟悉掌握有關票據業務的法律法規

目前,票據業務審計中運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匯票辦法》、《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指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關于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以及各商業銀行內部制訂的規章制度。

審計方法可采取:調閱銀行有關票據業務內部制度規定、授權書,審查銀行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票據業務政策與程序,票據業務程序和操作控制是否有效,責任約束機制是否合理、有效。與信貸、計劃財務和營業部門相關人員座談,全面了解其業務流程和有關授權授信、業務管理的規定。調閱近年來有關票據業務的外部內部檢查報告,了解該行存在問題的類型及整改情況等。

(二)利用計算機對電子數據進行分析,確定審計的重點

由于業務發展速度快,傳統的審計方法已不能滿足審計需要,因此要充分利用計算機審計的方法。通過非現場審計手段對票據業務的各類風險進行連續、系統、綜合地評價和分析,識別異常波動的成因,從而有效地發現重大風險,提高審計監督的針對性和準確性。通過調閱銀行近幾年來財務報表、銀行承兌匯票簽發、貼現臺賬和相關電子數據,全面了解銀行的票據業務總體規模和發展情況。重點審查簽發、貼現業務占比較大、票據業務量增長速度較快的基層行,單筆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上、出票日與貼現日相距較近的貼現業務,利用非現場手段對電子數據進行分析和檢索,進一步明確下一步審計的重點基層行和需延伸調查的重點企業。

(三)對票據簽發行的審計

鑒于簽發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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