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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公司掛名法人有什么風險(一人公司是什么意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05:01:04【】7人已围观

简介幫朋友的公司做了法人代表會有什么風險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

幫朋友的公司做了法人代表會有什么風險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一、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如

1、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

2、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3、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等。

二、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三、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四、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

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法人代表與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用身份證注冊公司有什么風險

用身份證注冊公司風險如下:

1、民事責任風險;

(1)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被列入失信名單、限高限行。

2、行政責任風險。如果市場監管部門認為被冒用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資的,可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風險。當公司因涉嫌合同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司股東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同樣面臨被刑事追究的風險;

企業法人如果存在什_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只要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個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掛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主要包括民事責任,賠償責任,甚至還有可能會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當事人,當事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也就是說,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承擔。如果公司有任何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國外簽訂的合同也必須承擔履行的責任;無論是對于管理層還是貿易伙伴,公司的所有責任都由法人依法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認定責任

在擔任所謂”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中是有較大的法律風險,而且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常見情況有兩種:  

一、不能證明自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中,和某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人員違規行為所造成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中,和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證明,本人對公司違規行為并不知情,并且主觀上沒有過錯和失職。  

3、在刑事責任中,公司有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有部分罪名是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會追究”直接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銷售和生產冒牌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偷稅罪、侵犯著作罪等。  

4、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和被申請強制執行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機關、司法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強制措施。  

二、能證明自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中,公司如果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自身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實際操控人操縱公司時如果出現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轉移或隱蔽資產,和未經清算就擅自自行處分財產等,掛名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  

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清楚公司行為,都要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他經營行為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人,那”掛名”法定代表人也會面臨承擔民事責任。  

2、在刑事責任中,公司控制者操縱公司進行經濟犯罪,比如詐騙、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未直接參與,但”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情,卻不阻止,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這時”掛名”法代表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書面簽了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和不承擔責任,這約定只對雙方之間有效,對外并不具有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識騙局,揭秘騙貸的那些套路!

案例識騙局,揭秘騙貸的那些套路!

所謂騙貸,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貸機構內部人員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騙取信貸機構的 貸款 。隨著經濟下行,行業競爭加劇,各種騙貸案件層出不窮,通過一些典型騙貸案件,希望能對您識別騙貸有啟示和參考意義。

案例1——廣西玉林信貸員冒用143名村民名義騙貸800萬被捕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冒名貸款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某金融機構的信貸員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義,騙取該金融機構800余萬元貸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陸川縣檢察院以涉嫌騙取貸款罪依法批準逮捕該名犯罪嫌疑人。據媒體報道,該犯罪嫌疑人鐘某由于參與“”輸了錢,為了籌集資金繼續參與賭博,其動起了騙取貸款的壞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兩年期間,鐘某以幫助曾經辦理過貸款的村民補辦貸款手續為由,騙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貸款手續中簽名,并私下開設村民賬戶以便自己領取。

鐘某利用之前村民在辦理貸款時留檔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村民的名義申請了貸款并供自己賭博使用。隨后,一些村民陸續發現存款被金融機構莫名地劃撥,甚至欠了幾十萬的款,至此,鐘某騙貸的事實才浮出水面。

從媒體報道來看,截至2016年2月案發時,鐘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義騙取貸款800多萬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償還騙領的貸款。

案例2——表兄弟合謀騙貸銀行60萬元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內外勾結

2015年2月,鄆城某銀行負責人到鄆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其下屬分行負責人徐某某放貸60余萬元至今未收回,涉嫌違規放貸,請求查處。經偵大隊接報案后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發現徐某某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利用手中審批發放貸款權利,與其表弟李某某合謀操縱,違規發放貸款60余萬元,全部用于其與表親李某某合伙開的企業經營上。由于企業經營不善倒閉,60余萬元貸款全部賠了進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判刑。案發后,李某某一直潛逃外地,公安機關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專案組偵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鄭州發現其蹤跡。4月16日,專案組立即趕赴鄭州,在當地警方配合下于一賓館內將李某某抓獲歸案。經審訊,李某某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

經查,2014年,李某某與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銀行的便利條件貸一筆款來做生意。兩人經過合謀由李某某擔任企業法人,隨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請,并找來了張某某、李某、劉某等親戚朋友做擔保,分三次貸出60余萬元用于企業經營,結果由于經營不善不但沒掙錢,反而連多方籌資也全部賠了進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案例3——煙臺海參養殖戶為擴大經營規模騙貸2600萬被刑拘

【涉及問題】虛假資料、歸集貸款

根據新聞報道,煙臺蓬萊一個海參養殖戶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騙取貸款罪被煙臺開發區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經營海參生意,原本生意經營出色,因擴大經營規模需大量資金,為了獲得銀行貸款,王某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騙取銀行貸款達2600萬元。

王某為煙臺海參養殖戶,這些年搞海參養殖掙了些錢,想在福建海域包海進行大規模養殖,由于投資資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銀行貸款。恰好在這個時候,煙臺市一家股份制銀行推出了一項針對水產養殖戶的貸款業務,該銀行的貸款業務為“三三聯保”型,即符合貸款條件的三個主體,可以互為擔保人,審核通過后三方分別可以貸款300萬元,貸款成功后三方總共可以獲得900萬元的資金。

王某感覺銀行的這個業務正好能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條件,自己如果想貸款的話缺少保證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親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時建立起來的買粉絲,找到了自己的親戚,讓他們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摁上手印,通過這種方式他偽造出來貸款所需要的文件。沒想到的是,王某的這些虛假材料竟然通過了銀行審核,貸款順利批下來了。

王某通過“三三聯保”的形式共獲取了3組貸款,兩組900萬元,一組800萬元,合計2600萬元。大量資金被王某用來擴大規模,他在南方海域的養殖攤子隨之鋪開。

但是,從2013年開始,海參加工行業持續低迷,王某的海參養殖加工生意變得風雨飄搖。

王某從銀行獲得貸款后,前幾年還能按期還款,但是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王某已經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了。無奈之下,銀行向開發區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后,通過偵查,發現王某用于申請貸款的資料中多名貸款客戶存在虛假情況,且資金有歸集使用的情況,相關人員涉嫌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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