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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公司審計應關注的主要風險(企業法律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7:01:07【】7人已围观

简介結合工作實際,分析論述信用證業務審計應當關注的重點(一)按信用證欺詐形態,基本上分兩大類型:a.單據欺詐(fraudindocuments):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或單據內容虛假。如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

結合工作實際,分析論述信用證業務審計應當關注的重點

(一)按信用證欺詐形態,基本上分兩大類型:

a.單據欺詐(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或單據內容虛假。如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受益人和承運人勾結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絕大多數欺詐都會表現為單據欺詐,即使在基礎交易中的欺詐也大多與單據欺詐密不可分;

b.基礎交易欺詐:主要指基于合同產生的欺詐。如對貨物品質的虛假描述、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貨物數量與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異等。

單據欺詐和基礎交易欺詐兩者又相互滲透和重疊,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釋中,第1、4項就主要指基礎交易欺詐和單據欺詐兼具的情形,第2項主要指向基礎交易欺詐,第3項可以歸屬為單據欺詐的情形。

(二)按信用證欺詐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受益人欺詐: 這是最常見、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因為依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全套單據,就可以從銀行獲得無條件的支付。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 偽造全套單據: 受益人在貨物和船只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偽造全套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按信用證要求向指定銀行交單,從銀行詐取貨款;

● 偽造部分單據: 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某個單據,偽造其簽字或印章,人為制造“單證相符”表象,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開證申請人簽發的商檢證書,并仿冒其簽字等;

● 受益人在單據中做欺詐性陳述:此種欺詐方式,單據是真實的,貨物也實際存在,但裝運的貨物可能不符信用證要求,而是次品或廢物。由于商業發票由賣方制作,作欺詐性陳述也是極其容易的。運輸單據如提單,在集裝箱運輸情況下,大多數貨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裝箱、點數、封箱,對于數量及包裝物,承運人一般根據出口商排載托單及包裝物上的說明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將直接導致運輸單據內容不真實。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完全基于投保方提交的發票,依賴于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并不與貨物做實際接觸。因此,若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會失真。

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并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存這種情況下,買方付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

信用證欺詐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崩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刖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涂改的信用證等。

3.騙取信用證。町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以足他人騙取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

4.利用軟條款進行欺詐。軟條款欺詐在法學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軟條款”是指由開證申請人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證的生效條件和限制單據結匯效力的條款。其日的在于使開證申請人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豐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取決于買方的商業信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上賦予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后生效;(2)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品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由于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

5.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實際裝船日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發提單。預借提單主要是指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并將當天的日期記載于提單簽發日期欄內的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于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小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 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算,并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是取得貨物后,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還有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貨物,騙取進幾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后為其開具信用證,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證,向自己所在地銀行出示信用證,證明其在國外有一筆生意,要求銀行為其貸款以籌貨物,在其騙得銀行貸款后,將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潛逃。

但是UCPSO0中卻沒有對有關信用證欺詐問題作出相關規定,而是留給各國國內法給予補充,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國法院為了彌補信用證運行機制的缺陷,努力尋找遏制信用證欺詐的措施,于是欺詐例外原則逐漸發展起來

涉稅項目風險評估與賣施主要有哪些方面?

主要涉稅問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虛開增值稅發票處理問題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并且購買方取得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增值稅發票都可構成虛開或者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建筑企業主要面臨著如下涉稅風險:

1)由于管理不當產生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經營風險,如果虛開金額比較大,企業面臨罰款,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本來應從分包商A企業取得發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卻從A企業的供貨商B企業取得發票;本來應將發票開具給C,卻將發票開具給了與C有業務聯系的D,此兩種情況均屬虛開發票,應認真防范風險。

2)由于項目的成本構成,如材料、機械、勞務的金額與目標成本及市場信息嚴重不符的情況下,將導致稅務機關依據成本的合理性,追查開票方進行確認,如果開票方處理不當,將面臨著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

3)由于供應商的稅務稽查導致公司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如為了倒賣發票而專門成立的供應商,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后可能未傳送發票信息進行報驗或者后期進行作廢處理都將導致被稅務稽查,進而牽扯到取票方,同樣被認定為虛開發票,面臨相應處罰。

4)業務真實但取得或開具的發票不符合規定,造成涉稅風險。不符合稅收規定的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無論是開具發票還是在取得發票時,都應審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審核是否按照商品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是否正確、規范的選擇對應的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更不得變名虛開發票;商品銷售匯總開具的要有明細清單;普票也要有稅號;部分發票開具不要漏填發票備注欄,如:提供建筑服務,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銷售不動產,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折扣銷售的務必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分別注明,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價款中減除;從小規模納稅人處也能取得專用發票,住宿業、鑒證買粉絲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其他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需去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向個人租賃不動產或購買不動產,也可以取得專用發票。

企業法律風險有哪些

1、合同風險。

2、企業設立及解散時的法律風險。

3、公司內部權益糾紛。

4、企業改制、兼并及投融資法律風險。

5、企業知識產權風險。

6、企業侵權糾紛風險。

7、人力資源糾紛風險。

8、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風險。

1、合同風險。合同是企業經營行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是企業最為常見的合同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常見的主要內容。合同風險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從企業的成立到企業的解散,從企業的對外經營到內部管理,可以說合同風險是滲透到企業每個環節,與企業的其他法律風險相互交叉。綜合而言,企業最主要的合同風險當然是在對外經營過程中與其他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產生的糾紛,包括因合同主體存在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合同條款不完善而導致的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等;

2、企業設立及解散時的法律風險。企業在設立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往往會為企業健康運行埋下隱患,并導致公司成立后內部糾紛頻頻,而有的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產生了糾紛乃至公司無法成立。如發起人出資不足或者抽逃注冊資本金,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出資權利瑕疵等引發的糾紛以及設置虛擬股東引發糾紛、隱名出資人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債務承擔等也會引發大量糾紛。刑法上涉及的罪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等;

3、公司內部權益糾紛。公司成立后各類內部糾紛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對的核心問題,而新公司法頒布后又出現了大量的新類型糾紛,使公司內部糾紛成為近兩年法律的一大熱點。如股東與股東,股東與董事會等發生的股權確認、股權轉讓、股東權益訴訟,以及股東請求確認公司設立無效或撤消的訴訟,公司對股東或經營管理人員提起的訴訟等;

4、企業改制、兼并及投融資法律風險。企業改制案件最多的一類是指具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參與改制雙方當事人就改制行為本身發生的糾紛,如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并合同糾紛、其他改制方式中發生的糾紛。還有一類就是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即糾紛的發生與改制的結果密切相關,通俗講就是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發生了改制行為,涉及到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權或者債務究竟由誰來主張或者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此外,企業在對外投資、融資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糾紛,從而成為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5、企業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包括企業自有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企業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產生糾紛,企業知識產權被侵權,企業雇員不當行為導致知識產權風險等。

6、企業侵權糾紛風險。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比較普遍的如企業的產品致人損傷而產生的侵權,企業提供的服務對他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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