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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條款cif但是忘了買保險(CIP/CIF/FOB這三種貿易術語哪幾個要出口商去辦理保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5:47:28【】8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中按CIF條款簽訂的合同,賣方沒買保險但安全到達,買方是否有權拒絕付款答案很肯定:有權拒付因為買方沒有完全按照合同上面規定的履行其義務,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貨物沒有安全到達怎么辦呢?因此,在

國際貿易中按CIF條款簽訂的合同,賣方沒買保險但安全到達,買方是否有權拒絕付款

答案很肯定:有權拒付

因為買方沒有完全按照合同上面規定的履行其義務,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貨物沒有安全到達怎么辦呢?因此,在賣方沒辦保險貨物安全到達的情況下,買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當然是有權利拒付的

CIF出口,但賣方沒買保險,雖然貨物安全到達,但市價下降了,買方拒付,合理嗎?

CIF出口,但賣方沒買保險,雖然貨物安全到達,但市價下降了,買方拒付是不合理的,CIF下保險是我方替國外做的,只能協助理賠,沒有必須理賠的義務。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

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拓展資料:注意事項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CFR)和CIF不同,C&F:買粉絲st and freight,指成本+運費,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不承擔裝船義務時則應使用CIP術語。

不同的貿易條件下CFRCIFFOB等它們的保險合同責任起訖時間個是什么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我按CIF貿易術語對外發盤,如按賣方負責投保下列險別作為保險條款提出是否妥當?不妥跟正?

解答如下

A方式:此條款不妥,因為一切險有包含一般附加附加險,一般附加險里面就有偷竊提貨不著險和串味險了,所以正確的是:一切險、交貨不到險

B方式:此條款不妥,因為選擇了一切險就不用平安險和受潮受熱險,一切險包括了平安險和受潮受熱險,正確的個B分為兩種(1:平安險、受潮受熱險、戰爭險、罷工險)(2:一切險、戰爭險、罷工險)

C方式:此條款正確,

D方式:此條款不妥,因為此條款沒有主險,只有2個附加險種,主險一般有:平安險,水漬險或者一切險正確的可以是:(1:平安險、偷竊提貨不著險、鉤損險、戰爭險、罷工險)(2:水漬險、偷竊提貨不著險、鉤損險、戰爭險、罷工險)(3:一切險、戰爭險、罷工險。)

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果有錯誤的地方往理解,謝謝

CIP/CIF/FOB這三種貿易術語哪幾個要出口商去辦理保險?

CIP、FOB是出口商要去辦理保險,CIF是進口商辦理保險。

一、出口商辦理保險的情況:

1、CIP分析: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并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亦即賣方承擔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所以是出口商辦理保險。

2、FOB分析: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相關手續。

所以也是出口商辦理保險。

二、進口商辦理保險的情況:

1、CIF分析: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相同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所以是進口商,即買方辦理保險。

拓展資料:

CIP、CIF的區別:

1、相似之處: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

2、區別: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適用于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In買粉絲terms2010》風險劃分界限已改為裝運港船上),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并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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