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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術語fob的風險轉移是以船舷為界(出口成交方式FOB,CIF,CFR這三種方式通俗的怎樣理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18:25:16【】3人已围观

简介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越過船舷”和“裝到船上”承擔的責任方不同。FOB下貨物移交承運人即風險轉移,但移交貨物的過程中可能

FOB貿易術語關于風險劃分界限《2000通則》的“越過船舷”和《2010通則》“裝到船上”有什么區別

“越過船舷”和“裝到船上”承擔的責任方不同。

FOB下貨物移交承運人即風險轉移,但移交貨物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如貨物裝船期間,起吊機突然發生故障,貨物掉落,在INCOTERM 2000中,如果貨物掉落點過船舷,則由買方負責,但是在INCOTERM2010中,當貨物裝上船后,風險才移至買方,因此裝船過程中掉落不屬于裝上船,因此不管是不是過船舷都還是賣方承擔風險。

拓展資料:

FOB費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是一種常用的價格條款。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也稱“離岸價”。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以船舷線為分界線,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之后,所承擔之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如何理解按fob cfr cif術語成交時以貨物裝上船為界劃分風險

FOB下,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和費用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實際上,所謂的越過船舷,根據判例和司法實踐,是指貨物安全順利的放置在船艙或者其他適合放置或者雙方約定同意放置的地方。

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否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照管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賣方不負責卸貨。本術語只限于海運、內河運輸范圍。

船上交貨價亦稱“離岸價”。國際貿易術語之一。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相關手續。本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貨交承運人是國際貿易價格術語之一。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交貨地點為賣方所在地。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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