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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術語的重要性作用有(國際貿易術語的重要性)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14:13:59【】0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術語的重要性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它的出現又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這是因為國際貿易術語在實際業務中的廣泛運用,對于簡化交易手續、縮短洽商時間和節約費用開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國際貿易術語的重要性

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它的出現又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這是因為國際貿易術語在實際業務中的廣泛運用,對于簡化交易手續、縮短洽商時間和節約費用開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國際貿易術語的運用能明確和簡化交易洽商的內容,節省時間,節省費用,加速交易進程

2.國際貿易術語將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

3.國際貿易術語是構成貨物價格的重要因素

國際貿易術語(internationaltrade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簡短的外文字母縮寫來表明貨物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的專門用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terms)、價格條件、交貨條件等。

國際貿易起源于奴隸制社會,它是隨著商品交換跨越國界而產生的,而國際貿易術語卻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據有關史料記載,中世紀時,海外貿易的主要形式是,商人自己備船將貨物運到國外,在當地市場直接銷售。也有一些商人則親自到國外采購貨物然后運回國內。還有的是二者兼顧,在售出貨物的同時,購進所需的貨物。不論哪種方式,都是由貨主自己承擔貨物在長途運輸中的全部風險、責任和費用。這些做法是與當時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那時還沒有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記載。隨著商品生產的日益發展和國際貿易范圍的不斷擴大,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出現了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術語,即 FreeOnBoard(FOB)。據有關資料介紹,當時所謂的FOB,是指買方事先在裝運港口租定一條船,并要求賣方將其售出的貨物交到買方租好的船上。買方自始至終在船上監督交貨的情況,并對貨物進行檢查,如果他認為貨物與他先前看到的樣品相符,就在當時當地償付貨款。這一描述的情景雖然有別于今天使用的憑單交貨的FOB術語,但可以說它是FOB的雛形。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運輸和通訊工具的發展,國際貿易的條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為國際貿易服務的輪船公司、保險公司紛紛成立,銀行也參與了國際貿易結算業務。到19世紀中葉以CIF為代表的單據買賣方式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五十七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買粉絲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五十八條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九條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怎樣理解CFR條件下裝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在CFR價格條件下,由于租船訂艙的義務是賣方負責,買方因此不能及時獲得關于船名、艙位、開航時間等相關信息,從而也不能及時辦理貨運保險。

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由于貿易術語由相關的國際慣例解釋,對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爭議,可通過國際貿易慣例解釋。

主要作用: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于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簡述單證在進出口業務中的作用。

簡述單證在進出口業務中的作用。介紹如下:

1.單證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合同履行的每一個環節,離不開相關單據的簽發流轉。

2. 單證是國際結算的基本工具。

3. 單證是政策性很強的涉外文件。

4. 單證工作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

單證的重要性

1.單證是合同履行的手段和證明

日前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三種貿易合同(FOB合同、CFR合同和CIF合同),按照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的解釋.均是以賣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作為其對交貨義務的履行,而買方的付款責任均是以收到交方提交的單證為前提。

2.單證是國際結算的基本工具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貿易貨物單據化,使得商品買賣通過單據買賣來實現。在當今的出口結算支付方式中,最主要的足信用證支付方式。這種支付方式已將實際商品的義賣轉化為單據的買賣;賣方交單即意味著交付了貨物,而買方付款后就可以贖單,則意味著買到了商品。

雙方的結算自然不再以貨物作為依據,而是以單據作為依據c單據和貨物對流的原則已成為國際貿易中商品買賣和支付的一般原則。由此可見,在出口業務中,正確、完整、及時地繕制單證,可以保證安全及時地收匯,否則會給企業利國家帶來經濟相信譽上的雙重損失。

3.單證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之—

單證是買賣雙方順利完成出口交易各環節的證明工具。通常,商檢、托運、報關、結匯等諸多業務上的問題,最后都會在單證工作上集巾反映出來。

因此,單證既是為貿易全過服務的丁作,也是為爭取安全迅速收匯而進行的細致繁瑣的工作,它是外貿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單證工作不僅僅是單證的繕制和組合,還必須妥善地處理各種問題,解決好各種矛盾,從而使企業的經營成果得到可靠的保證。單證工作在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把關工作。

海運提單有何功能?

有資料顯示,世界貿易量的約80%經由海運完成,其中采用班輪承運的件雜貨運輸占有很大比重

件雜貨運輸合同大多通過海運提單(MarineBillofLading-B/L)形式表現出來,租船貨物運輸中也廣泛使用提單,提單仍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運輸單證

盡管海運中產生了一些新的運輸單證,盡管提單機制本身面臨許多困擾,但提單在長期運用中被賦予的法律功能穩定了它在外貿與海運中重要的貿易單證與運輸單證的法律地位

《1924年統一關于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BillsofLading》,下稱《海牙規則》,HagueRules)中的貨運合同就是指提單,這雖有失偏頗,但也足見提單之重要性;《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下稱《漢堡規則》,HamburgRules)第1條7款給提單所下的定義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該定義比較符合提單這種運輸單證的本質特征和其實際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

《海商法》第71條也采用了《漢堡規則》的提單定義

一般認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貨運合同的證明及物權憑證的功能,有關提單的法律實務無不是提單功能發揮作用的體現,甚至有關提單欺詐的行為也是利用了提單所具有的功能

由于提單本身就是海運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及提單持有人,提單不同的功能對提單關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樣,本文試圖通過對提單的功能及其相關海運實務的分析,達到正確認識和運用提單的目的,防止提單欺詐行為,維護提單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況提單關系中最初的當事人為承運人(Carrier,以下簡稱船方)和托運人(Shipper,以下簡稱貨方),提單作為貨運合同證明的功能主要是針對承托雙方而言的,表明提單在它們之間具有債權的效力

盡管《海牙規則》把提單與貨運合同相等同,但對提單是否為貨運合同卻存在爭議,提單的受讓人一般將提單視為格式合同,但提單顯然不具備一般合同的基本條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單方擬就,僅由船方單方簽署

提單對承托雙方之所以僅起貨運合同證明的作用,主要是因為在船方簽發提單前,承托雙方間已經存在一個貨運合同,如托運單或訂艙單,在班輪運輸中,它們是托運人根據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開航日期、航線、掛靠港、運費費率等而填寫的,托運單等本身就是貨運合同,由承托雙方簽字以后,海上貨運合同就成立了,簽發提單是承運人履行貨運合同的一項義務

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

托運單等比較簡單,提單的背面條款卻詳細列明了托運單上所未列有的承托雙方在貨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這類提單被稱為長式或全式提單(LongFormB/L),是通常情況下所采用的提單正規格式,貨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單時,應該了解一下提單背面條款中的內容,以明確自己在貨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

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絕對的,一旦提單轉讓,對于承托雙方以外的受讓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簽發的提單,該功能則不再發揮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況中,提單的地位也發生了不同的變化:㈠提單成為貨運合同對提單的善意受讓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貨運合同,而非僅是其證明,這也正是提單具有債權性的表現

依《海商法》第78條,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這一規定使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等非貨運合同當事人可以受提單條款的約束與保護,使它們憑借提單享有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并以提單把它們與承運人聯系起來:一旦發生貨物滅失或遲延交付,它們則可直接追究承運人或在未付運費的情況下被承運人所追究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單功能租船合同(CharterParty-C/P以下簡稱“租約”)下,貨方(賣方、承租人)為結匯、為證明貨交船方或為貨抵目的港之前能進行轉售而要求船方簽發提單,這時簽發的租約提單(CharterPartyB/L)一般無背面條款,通常被稱為短式或簡式提單(ShortFormB/L),租約提單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承租人持有提單時,租約本身就是貨運合同,如果租約上與提單有不同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應以租約為準,此時提單僅為接管貨物的收據與提貨憑證,失去了作為運輸合同證明的功能

租約提單如果轉讓到第三人處,就成為該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貨運合同,并在它們之間因此產生復雜的法律問題

例如,航次租約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中,船東具有雙重身份,在租約里是出租人,在提單中則是承運人

如果租約與提單里船東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一致,則不會產生糾紛,海運實務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單的風險大大高于租約中的風險,對船東極為不利;另外,卸貨港發生的費用依租約往往由承租人負擔,提單轉讓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單當事人,但船東顯然不愿承擔這一本不該由自己承擔的費用,可卸貨港的收貨人又不認租約所確定的這個帳,要收貨人認帳就需有法律依據

為使租約約束非租約當事人的收貨人,為消除提單與租約的矛盾,航次租約下的貨物裝船后,船長往往在提單上加個批注,一般將租約中所有的免責條款或條件條款或運費條款或將它們全部并入提單,以此約束發貨人或收貨人,此為租約并入(In買粉絲rporate)提單制度,這也是租約提單無背面條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約條款載有航次運輸中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海商法》也確認了租約的并入,依其第95條,“對按照航次租船合同運輸的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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