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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貿易詐騙案例(貿易詐騙案例評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6:31:10【】9人已围观

简介貿易詐騙案例評析(案例1)某公司1997年向美國ABC公司出口馬桶蓋。付款方式為即期L/C;但客戶要求寄1/3正本B/L給他以便早日提貨銷售,并一再聲稱這是美國商界現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堅

貿易詐騙案例評析

(案例1)某公司1997年向美國ABC公司出口馬桶蓋。付款方式為即期L/C;但客戶要求寄1/3正本B/L給他以便早日提貨銷售,并一再聲稱這是美國商界現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堅持不寄,客戶則堅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戶簽定保函保證即使沒有收到1/3提單時,也要按時依據L/C要求付款后,簽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順利,在我方剛剛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戶通過銀行L/C項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額增至USD31,500,客戶仍堅持帶1/3正本B/L。考慮到客戶第一單很守信用及時付款的事實我方答應了客戶要求。貨發出后,就及時將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銀行交單議付。十幾天后,我方詢問客戶是否已經付款時,客戶答曰:正在辦理。二十幾天后當我方發現貨款仍未到帳又追問客戶是否已付款時,客戶答曰: 因資金緊張,過幾天就付款。實際此時客戶已憑我們寄去的正本B/L將貨提走。三十幾天后待我方再詢問客戶付款時,客戶開始拖延,后來就完全沓無音信了。由于交銀行單據超證出運有明顯不符點,所以銀行已無從幫忙,公司白白損失20多萬人民幣。

(案例2)某公司 2000年向美國 MAY WELL公司出口工藝品。該公司以前曾多次與其交往關系不錯,但沒有成交。第一筆成交客戶堅持要以T/T付款,稱這樣節約費用對雙方有利。考慮雙方長時間交往, 還算了解就答應了客戶的要求。在裝完貨收到B/L后即FAX給客戶。客人很快將貨款USD11,000匯給我方。第一單非常順利。一個月后客戶返單,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 三個月內連續4次返單總值FOB DALIAN USD 44,000,目的港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發后既沒有及時追要貨款,更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戶在沒有正本B/L的情況下從船公司輕松提貨。待4票貨全部出運后再向客戶索款已為時過晚,客戶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一會兒說資金緊張;一會兒說負責人不在;一會兒說馬上付款;半年后客戶人去樓空,傳真、E-MAIL不通,4萬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損失。

(案例評析)以上兩案有許多共同的教訓可以吸取,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論是新老客戶,不論成交量大小,能以L/C方式為主要付款條件來簽合同。L/C項下付款條件下,對證中含有軟條款的,如寄1/3正本B/L、提供繁瑣的檢驗報告、限制第三國議付等等,要事先落實是否能做到否則決不接受。對其他條款也要認真審核,如不能做到,要及時通知客戶修改,要認真檢查審核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不給不法商人以任何可乘之機。

2、簽定T/T、 D/A、 D/P純屬商業信譽的合同時,必須對客戶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時可通過有關駐外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在沒有搞清楚客戶全部情況前不能貿然接受T/T、D/P付款。上述兩案經事后調查發現這兩個公司均是中東阿拉伯國家不法商人在美國開辦的公司,他們不講商業道德,根本沒有什么資金保障,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專門從事欺詐。我們必須提高警惕,對非歐美國家在美國經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當受騙。

3、必須努力識破*商慣用的欺詐手段,防患未然。這兩個案例均是第一單客戶信守,及時付款,沒有任何推遲和延誤,而第二單就開始詐騙。這是一切騙子所慣用的伎倆,先給你點甜頭,引誘你上釣,然后開始行騙。

4 、必須加強對合同和信用證的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出口的擴大,我們的許多一線業務員有權決定付款方式, 但這決不能放松公司對業務的管理和監督, 如無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長期放帳。對于D/A、D/P、M/T下成交,應規定權限范圍,不能一人說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時查款,防止客戶遲遲不付。T/T項下沒有收到貨款,不能寄B/L。

5、加強與銀行的業務溝通,自覺接受銀行的指導。上述兩案雖然銀行沒有直接參與,但不管是L/C還是 D/P、D/A業務,外貿公司必須與銀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銀行指導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司結匯水平。

信用證欺詐案例,近幾年的

國際信用證詐騙已經是國際貿易中老生常談的問題了。但是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遭遇詐騙的案例時有發生,我國也不例外。雖然銀行根據UCP500的規定,只要完成對單據的形式審查,就不須為欺詐承擔任何責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銀行對UCP500缺乏清醒的認識,且未對法院的錯誤禁令給予及時的抗辯,就會遭受難于補救的損失。

國際信用證詐騙案情簡介:在A市的中國某進出口X公司與澳大利亞某貿易公司Y簽訂了一個貿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國內緊俏的物資,貨物擬于1999年7月15日運至A市。X公司向Z銀行申請開出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未指定具體的議付行。后來,貨運期將至,X公司懷疑Y公司有詐,要求銀行拒絕同意向議付行議付。Y公司找了個擔保公司,該擔保公司承諾,貨已經裝船并發往目的港。事后,申請人通知開證行授權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是U國際銀行,該銀行接到授權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來,買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來自Y公司的貨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詐為由向A地法院申請保全令,要求法院凍結Z銀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款項。A地法院經審理,作出裁決:Y公司的欺詐行為成立,Y公司應按其與X公司的協議履行其義務;撤銷Z銀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后來,U國際銀行不服判決而上訴,上訴法院仍然維持了原判決,于是該銀行試圖在其所在地的外國法院起訴我國Z銀行。Z銀行接到U銀行的主張后,才意識到有可能在外國的未來訴訟中被裁決敗訴,并可能導致當地分支機構的財產被強制執行。

國際信用證詐騙案是一個典型的信用證詐騙案。但結果是詐騙的苦果并未歸屬于賣方而轉移到開證行身上了,其直接的原因是我國法院的“禁令”――撤銷開證人對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從《跟單信用證國際慣例》的規定來看,銀行的義務是形式上的審核單據,而不是實質的審查是否有欺詐存在。

根據《跟單信用證國際統一慣例》的規定,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種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亦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并支付匯票或議付及履行信用證項下其它義務的承諾,并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系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制約。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

從開證行與議付行的償付關系來看,該案中的議付行只要得到了開證行的對價和同意議付通知,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索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十九條指出:開證行如欲通過另一銀行對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履行償付時,開證行應及時給償付行發出對此類索償予以償付的適當指示或授權;開證行不應要求索償行向償付行提供證實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證明;如索償行未能從償付行得到償付,開證行就不能解除自身的償付責任。

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億萬富豪蒙冤七年終判無罪 索2200萬元國家賠償

身家過億元的54歲港商羅建新曾任原東莞政協委員,此前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帶入看守所,兩個月后,在親屬繳納2000余萬元后他被取保候審。今年1月,廣東高院終審判其無罪,昨天記者獲悉,羅建新已向有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共計索賠2200余萬。

過關回港辦事時突然被捕

2001年4月,中國電子進出口華南公司(下稱華南公司)以及廣州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向廣東省公安廳報案;2002年1月,又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稱在與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的貿易往來中,分別被中昌公司開出158張空頭支票詐騙。

2003年3月,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對羅建新進行邊控。2003年4月7日,身家過億元的中昌公司董事長羅建新像往常一樣從深圳皇崗口岸過關準備回香港辦事時,警方突然出示逮捕證將其帶走,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詐騙2000多萬元。

隨后他被帶入看守所并在里面呆了57天,在女兒向警方繳納了2120萬元之后,羅建新才被取保候審。“看守所對2000萬元的存根上寫了‘以上為羅建新退贓款’。”羅建新回憶說。

被控拖欠貨款涉合同詐騙

2007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新涉嫌合同詐騙罪。

檢察機關認為,中昌公司以及羅建新在與華南公司、機械公司貿易的過程中,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了兩公司的財物,爾后,又以變更公司名稱、申請破產等方式,銷毀賬冊,隱瞞貨物去向,逃避返還貨款,涉嫌合同詐騙。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羅建新出生于東莞,是香港居民,原系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董事長。

從1992年起,中昌公司分別同華南公司以及機械公司做生意,兩公司向中昌公司提供燈泡、吊扇、電熨斗、電風扇和電池等貨物,中昌公司向兩公司支付貨款。后來,因中昌公司貨物積壓、沒有資金周轉,導致中昌公司拖欠上述兩公司合計2000多萬元貨款。其后,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兩地法院均作出判決,中昌公司應給付拖欠的款項。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中昌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故對該案中止執行。

在法院中止執行之后,1999年,已經更名為田健公司的原中昌公司申請破產,并在相關文件上將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列為債權人。2001年,田健公司正式破產。

2008年9月8日,廣州中院一審認為,羅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決羅建新無罪。2008年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認為中昌公司及羅建新明知無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了騙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誠意,逃避返還貨款,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故意。

屬正常貿易風險終判無罪

今年1月25日上午,羅建新收到廣東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經查,由于受海灣戰爭影響以及產品質量、中東客戶拖欠貨款等客觀原因,導致中昌公司在雙方貿易后期不能支付貨款。多年從事貿易的履約情況來看,中昌對華南和機械公司實際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其中,中昌公司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于1986年到1992年累計貿易金額約6億元,中昌從未發生少付、遲付、拒付貨款等情況。后期出現不能支付貨款的情況,屬于正常的貿易風險,且貨款糾紛已經進入相關民事判決和仲裁的執行階段。”

廣東高院還認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請破產,羅建新曾口頭通知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不能認定中昌公司及羅建新以破產方式達到逃避返還資金,銷毀賬冊記錄,隱瞞貨物去向的目的。

最后,廣東高院認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

此外,廣東高院認為,羅建新親屬向公安機關繳納的人民幣2120萬元,是羅建新親屬籌措的款項,沒有證據證實該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項或該款與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關,不予沒收或用以抵債是合理的。

索賠

保證金利息就要940多萬

記者昨天獲悉,羅先生已向提出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在申請書上他一共提出4項請求:

1.從2003年4月7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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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甘肃酒泉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