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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跟貿易公司合作的風險(進出口貿易公司承擔風險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22:19:48【】1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公司有哪些風險下面介紹六種比較典型的外貿風險,僅供參考!1、政治風險:交易國政權更迭或發生戰爭、內亂等問題,往往會給貿易帶來毀滅性打擊;2、國家風險:經濟制裁對外貿人最主要的影響包括貨款難收,甚至

外貿公司有哪些風險

下面介紹六種比較典型的外貿風險,僅供參考!

1、政治風險:交易國政權更迭或發生戰爭、內亂等問題,往往會給貿易帶來毀滅性打擊;

2、國家風險:經濟制裁對外貿人最主要的影響包括貨款難收,甚至入不了賬;

3、運輸風險:2020年運費暴漲,相信大家都感同身受,直接導致利潤大幅下滑;

4、質量風險:產品屬性與合同約定不符,單證質量差造成的收匯風險;

5、信用風險:交易方企業信用信息無法提前獲取,信息不對稱導致無法提前規避;

6、匯率風險:人民幣持續升值,除去結匯帶來的損失,還有被迫的“價格漲了、訂單少了”;

進出口貿易公司承擔風險嗎?

他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首先這批貨是誰生產的,如果是你生產的,外貿公司和你是委托關系的。

委托方負主要責任,被委托方負連帶責任。

別管什么百分比付錢。貿易公司說的風險是指在條款下面,如果發生不可控的風險,需要你來承擔。

他說的是有道理的,如果是你委托他出口的,他就賺你百分比的傭金啊。大頭都是拿的,風險當然是你要擔的多一些,但是他說他一點責任也沒有的,那是扯淡,對外方或者承運人來說。

如果你們兩個單位都不付錢,很有可能被告你們兩個都有份。

另外你還有一個誤區,貨運代理也好,貿易代理也好。代理是什么?代理就是全權負責你給他的權利,去辦你授權的事情。產生法律責任是由你來負的。法律判定他是代理人還是當事人,是從利益分配來看的。如果錢都是他賺去了,他當然是當事人,如果利潤都是分給你了他只收取傭金,那法律肯定判定你負主要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人可能以兩種身份出現:一是作為客戶(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理人;一是作為契約當事人。而這兩種法律地位的不同,導致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有著巨大的差異。作為代理人,貨運代理只收取傭金,實際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務,其法律行為的后果由客戶承擔,其業務活動產生的風險相對較小。作為契約的當事人,貨運代理收取差價,但卻是“背對背”兩個合同的當事人,其義務的完全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當事人(或者是貨主或者是實際承運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要面臨巨大的風險。因此,國際貨運代理人在業務活動中應明確自己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并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力爭規避風險,或采取措施減少這些風險。

國際貿易的風險有哪些?

1、不接收風險

當貨物不被接收時,貨物被滯留在國外港口,這可能會產生大量的滯期費。由于距離遙遠、法律制度不同等原因,這可能會是一個漫長且困難的過程。

預防解決方案

1、找到當地征信機構查詢對方是否有惡意拖欠、惡意不接收的信息

2、找到當地的專家(法律、商業談判等),從而得到公正、合理的處理,把損失降到最低

2、財務風險

由于資不抵債導致的付款緩慢的風險。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在銷售協議規定的日期無法正常付款。

預防解決方案

1、提前查詢買方公司的征信,對其財務情況是否穩定做判斷

2、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指標,推薦關注財務指標——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

3、運輸風險

在進出口交易中,貨物的運輸可能面臨污染、卡死、事故、故意破壞、盜竊、丟失和破損等問題的風險。受到疫情波及導致的運力不足也可能會導致運輸風險增大。

預防解決方案

查詢貨運保險種類,根據情況購買運輸貨物險

4、政治風險

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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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爭、內亂或革命導致的風險;

(2)不能立即獲得外匯、賣方需要等待外匯的分配;

(3)政府可能會采取一些意想不到的臨時行動來阻止付款。

預防解決方案

1、時刻關注國外政治信息,提高政治敏感度

2、購買相關保險(如戰爭險、罷工險等),以對抗政治變動造成的損失

5、質量風險

出貨之后,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產品屬性與合同規定的產品相違背,單證質量差都有可能產生風險。

預防解決方案

1、提前查詢對方國家的海關提單的要求、細則,確保貨到時候單證齊全、單單相符、單證質量合格

2、產出產品前,認真核對合同規定(種類、型號等),以防貨驗不合格

6、書面文件風險

賣方沒有認真準備和完成所需文件可能會導致貨物通關的延遲和取得外匯的延遲甚至重罰。書面文件可能包括運輸、包裝和標識需求,進口許可證和進口前外匯批準等。

預防解決方案

1、賣方提前了解買方國家的運輸、包裝和標識規定,按照其規定準備書面文件

2、出口前獲得對方國進口許可證和外匯批準

7、外匯風險

賣方收到本國貨幣以外的貨幣時,就可能產生因匯率貶值帶來的風險。

預防解決方案

1、雙方約定較短的帳期

2、雙方約定以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最大程度降低外匯的風險

8、不付風險

延遲付款甚至不付款,導致壞賬發生。

預防解決方案

提前查詢對方征信,是否曾經存在“欠款”風險,公司是否存在失信等情況,若有,則及時停止交易

9、信息不對稱風險

買家不愿意分享企業信息,或者信息不準確。

預防解決方案

10、供應鏈變動風險

對賣家來說,原材料穩定是貨物穩定的基礎,供應鏈上游的原材料變動直接影響產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

預防解決措施

賣方需時刻注意供應鏈上游行業行情,如若原材料數量、價格產生較大變化,需提前囤積大量原材料,防止無法在規定時間出貨。

企業貿易型的融資風險

企業貿易型的融資風險

引導語:對于融資創業者都是慎之又慎,但咱們畢竟是外行,一不小心就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風險,企業貿易型的融資風險有哪些呢?這篇文章告訴你!

今年夏天,受國務院國資委相關部門委托,天同律師事務所開展了有關“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的專題調研,現已形成10余萬字的《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及管理》專題報告,并于12月順利通過了國務院國資委專家組的課題審議,受到了蒞會專家的高度評價。

本期文章將對貿易型融資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兩方面進行介紹,重點闡述貿易型融資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合同性質不明的風險,并結合相關案例具體剖析,希望對相關企業有所裨益。

貿易型融資的商業風險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證券發行人或交易對方因種種原因,不愿或無力履行合同條件而構成違約,致使銀行、投資者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風險仍是貿易融資的主要風險,理由如下:

首先,貿易融資業務具有自償性,貿易融資申請人的還款能力、資金實力和還款意愿對融資風險起著關鍵性作用,也就是說貿易融資申請人的信用風險更為重要。

其次,貿易融資申請人的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也不容忽視。如果交易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約,就會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從而導致為貿易商提供融資的銀行面臨風險。

再次,存在著融資申請人利用假合同、假單據、假信用證等方式偽造貿易背景,騙取銀行融資資金,從而出現信貸風險的可能。

最后,企業間相互擔保風險。這種形式雖然可降低銀行的授信風險,但如果發生系統性突發事件,就會由于關聯關系使信貸風險增大。

二、貨物風險

除了信用風險外,貿易型融資還要面臨來自貨物的風險,這種風險同樣也會對提供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銀行造成挑戰。

根據貨物風險來源的不同,可將貿易型融資的貨物風險進一步區分為市場風險和倉儲物流風險兩大類。

市場風險是指因各種市場因素的變化而導致的潛在損失的風險,具體體現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利率風險是指融資企業因市場利率波動導致機會成本或實際成本上升,導致無力履約而給債務的可能性。匯率風險是指融資企業由于借貸貨幣的匯率變化預期收益下降或預期成本上升,導致無力履約的可能性。商品價格風險是指融資大宗商品在擔保期內價格下降而給提供融資企業及金融機構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在倉單融資業務中,由于客戶是將大宗商品倉單質押給銀行,銀行因此取得貨物所有權,需要對質押大宗商品進行有效控制與監督管理,這時就會產生倉儲物流等環節的風險,包括大宗商品貨物的管理風險,倉單的流通性風險、貨權風險等。

三、操作風險

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操作風險應引起高度關注。調查發現,在辦票據貼現時,個別銀行機構在企業對其票據真偽及由此導致的風險進行書面承諾后便為其辦理貼現,隨后再進行查詢,使查詢流于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票據操作風險。有的從業人員素質和風險意識不高,對貿易融資業務相關的物流環節認識不清、跟蹤不及時。貿易融資各環節和要件審查不夠嚴格,資金流向和回籠周期監管不到位,"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實。另外,也不排除銀行個別業務人員勾結企業共同制造虛假貿易合同、騙取銀行授信資金的可能。以上貿易融資業務環節管理和監測等操作不當問題,會使操作風險不斷增加。

貿易型融資的法律風險及實例

一、合同性質不明的風險

(一)風險點:合同性質不明的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及責任劃分。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有效或無效。如果合同有效,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無效,則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合同。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法院對企業間借貸的'審判政策是區分企業間借貸的具體情況,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但是,在審判實務中,對于如何區分一般的連環買賣合同與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采用嚴格的實質審查標準還是形式審查標準,是否需要以物的交付或實際流轉作為判斷要件,如何區分為生產經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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