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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跨境電商 貿易方式代碼(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零售進口監管方式代碼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2 14:11:03【】9人已围观

简介跨境電商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包括跨境電商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包括跨境電商B2C進出口代碼;代碼9610簡稱電子商務;代碼1210簡稱保稅電商;代碼1239簡稱保稅電商A;跨境電商B2B出口代碼;代碼9710簡

跨境電商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包括

跨境電商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包括跨境電商B2C進出口代碼;代碼9610簡稱電子商務;代碼1210簡稱保稅電商;代碼1239簡稱保稅電商A;跨境電商B2B出口代碼;代碼9710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代碼9810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代碼9610。

二、分析詳情

BB2B模式全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企業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全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具體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9810全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具體是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

三、什么B2C模式

B2C模式是電子商務按照交易對象分類其中的一種,代表著我國企業直接面對國外消費者,即是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電商交易,以銷售個人消費品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形式。

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零售進口監管方式代碼為

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零售進口監管方式代碼為1210。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如下:

1、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兩千元提高至五千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兩萬元提高至兩萬六元;

2、完稅價格超過五千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兩萬六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3、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4、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將另行公布。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9710貿易方式

9710的貿易方式主要是指國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展示企業的線上商品、企業信息并與國外企業建立聯系后,在線上或者線下完成溝通、支付、下單、發貨,實現貨物直接出口的模式。

9710貿易方式

跨境電商B2B出口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海關監管代碼為9710,另一種是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810。

海關監管代碼為9710的含義是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即國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國外企業或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一種貿易形式。

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9810的含義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即國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然后再從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直接由海外倉送達國外買家。

跨境電商進出口區別

跨境電商,是指不同國境地域的交易主體之間,以電子商務的方式達成交易(在線訂購、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遞送商品,清關,最終送達,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簡單理解:

1、從國內進貨,通過利潤空間加價,利用線上交易平臺把貨賣給外國人。

2、從國外采購,利用線上交易平臺下單,通過物流清關等運回國內買賣。

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可以沒有中文標簽嗎 | 跨境電商運營合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一種新興貿易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規定不明確,甚至與原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相沖突之處,進口商品的中文標簽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一、現行法規關于中文標簽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而食品等特殊商品,因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對于中文標簽則有更嚴格規定。

      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根據相關法院判例,銷售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的,會被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的經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也就是俗稱的“退一賠十”。因為賠償金額高,挑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問題,成為了不少職業打假人的生財之道。

      除食品外,跨境電商進口的另一重要品類——化妝品(相關管理規定中的化妝品包括了日常所稱的護膚品、化妝品、個人清潔用品等),對于中文標簽同樣有著明確而嚴格要求。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二、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是否應加貼中文標簽?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無疑應遵守上述規定,那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商品,是否同樣必須在商品包裝上加貼中文標簽?

      對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語焉不詳,與此有關的僅出現在商務部等六部委發布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通知”)之中。486號通知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應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告知書應包含“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的內容。這一規定從側面體現了國家部委對于跨境電商中文標簽問題的一個態度,即認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

      這一規定與前述《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矛盾如何處理?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電子商務法》第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此條規定,一方面強調了跨境電商的經營者必須遵守進出口監管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跨境電商在法律適用上與國內電子商務可能存在差異。

      其實,直到2018年6月發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都沒有這一條內容。有說法這一條是負責跨境電商有關部委要求加上,而且特別寫上了“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樣的寫法,就是考慮到跨境電商與傳統的電子商務相比有其特殊性,而且跨境電商目前還處于探索期,政策在不斷變化發展,相關規范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這樣的規定可以解決跨境電商規定與上位法的沖突問題,使執法機關結合規范性文件精神對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與時俱進的合理解釋。

      因此,從2019年之后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及法院判決情況看,行政及司法機關主流觀點認為,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方式進口的商品,未加貼紙質中文標簽,并不會被認定為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較為典型的是2020年9月1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審理的這起案件,此案為2020年7月成立的全國首家跨境貿易法庭作出的首例判決。

【簡要案情及處理結果】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余某通過國內某知名跨境電商平臺,向平臺內入駐的一家香港跨境電商公司購買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稅倉遞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發現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原告認為,被告交付的商品為進口食品,卻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商品實物的外包裝上加貼書面中文標簽,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銷售,應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被告認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頁面信息上展現了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同時在消費者下單前進行了告知,告知其商品無中文標簽,請其到商品頁面查看,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亦不構成食品標簽瑕疵。

      法院經審理首先確定雙方均同意選擇適用中國大陸法律,法院認為,本案商品實物雖無紙質中文標簽,但商品經檢測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平臺已通過下單頁面的紅色醒目字體方式履行了消費者提醒告知義務,原告在應知案涉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需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標簽的情況下,仍下單購買案涉商品,表明其已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因此案涉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對其具有與中文紙質標簽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被告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展示案涉商品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的要求,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明確,跨境零售電商經營者在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后,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可視為具有中文標簽。

三、跨境電商經營者應注意的問題跨境電商經營企業在中文標簽問題上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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