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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單筆交易金額是否一定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23:52:53【】0人已围观

简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統稱為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具體包括:(1)運輸服務,旅行、建設、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文化和娛樂服務等交易項目下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統稱為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具體包括:(1)運輸服務,旅行、建設、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文化和娛樂服務等交易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2)初次收入(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及其他初次收入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3)二次收入(經常轉移),包括捐贈和無償援助、非壽險保險賠償、社會保障及其他二次收入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單筆交易金額是否一定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是的

拓展資料:

一、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仍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二、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如何審核單證

答: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三、第四十八條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

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有關業務操作規程,并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外匯收支信息。

銀行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四十九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核。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按展業原則,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

(一)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間發生的代墊或分攤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本指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二)對于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款,銀行應審慎審核相關單證,確認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后辦理。

(三)銀行應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審核退匯的相關材料,退匯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匯出資金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匯入資金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為原付款人。對于退匯項下的收付款人與規定不一致時,境內機構應向銀行提供相關說明,由銀行審核其退匯真實性和合理性后辦理。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1.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拓展資料:

1. 外匯原則: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外匯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外匯局對下列企業實施重點監測: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性匹配情況超過一定范圍的;貿易信貸余額或中長期貿易信貸發生額超過一定比例的;經專項監測發現其他異常或可疑的;其它需要重點監測的。

2.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a、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并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后向外匯局報告。

b、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于兩筆交易信息的核實和跟蹤,有利于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范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出收支信息,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第三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辦理申報。

金融機構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審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填寫的申報憑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金融機構審查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

第六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運輸項下: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

(二)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合同(協議)和勞務預算表(工程預算表或工程結算單);

(三)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對外支付: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費用預算情況、使用時間、境外收款人與境內機構之間的關系等)。未使用完的外匯資金,境內機構應及時調回境內;

(四)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五)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國合伙人所得利潤項下對外支付: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其中,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可由金融機構從外匯局相關系統打印;

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

(六)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經費預算表;

(七)技術進出口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屬于限制類技術進出口,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還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八)國際賠償款項下:原始交易合同、賠款協議(賠款條款)和整個賠償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或者僅審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書或有權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書等;

(九)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項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墊或分攤合同(協議或說明)、發票(支付通知),代墊或分攤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十)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規定的交易單證和整個退匯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退匯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且原路匯回;

(十一)其他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或相關其它交易單證。

第七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金融機構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第九條 辦理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由劃付方金融機構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境內機構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發票;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總承包方向分包方劃轉工程款:分包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對外承包工程聯合體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體的,收付款主體與聯合體其它成員之間劃轉工程款:相關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三)服務外包項下總包方向分包方劃轉相關費用:分包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四)境內機構向個人歸還墊付的公務出國項下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單證或者費用清單;

(五)外匯保險項下相關費用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按照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業務,按照《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辦理。

第十條 辦理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提取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海運船長借支項下提取外幣現鈔:收賬通知和船東付款指令;

(二)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 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提取外幣現鈔:合同(協議)和預算表;

(三)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境外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提取外幣現鈔:預算表;

(四)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預算表;

(五)其他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業務按照《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辦理。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5年備查。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將審查后的交易單證作為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十二條 交易單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金融機構認可的電子形式。電子形式的交易單證,金融機構審查認可后應當打印紙質文件留存,并在紙質文件上簽章。

分次辦理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每次應在審查后的交易單證上注明金額、日期,加蓋業務印章。

由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單方面出具的、通過網絡下載或傳真的交易單證,應當由提交人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簽字證明。

第十三條 交易單證以外國文字表述的,金融機構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申報憑證包括《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匯款/承兌通知書》、《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和《境內收入申報單》。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申報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單證號:在申報憑證相應欄目中填寫合同號、發票號。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本身無交易單證號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可不填寫;

(二)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和對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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