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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2:27:34【】4人已围观

简介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單筆交易金額是否一定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是的拓展資料:一、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單筆交易金額是否一定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是的

拓展資料:

一、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仍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二、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如何審核單證

答: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三、第四十八條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

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有關業務操作規程,并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外匯收支信息。

銀行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四十九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核。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按展業原則,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

(一)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間發生的代墊或分攤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本指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二)對于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款,銀行應審慎審核相關單證,確認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后辦理。

(三)銀行應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審核退匯的相關材料,退匯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匯出資金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匯入資金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為原付款人。對于退匯項下的收付款人與規定不一致時,境內機構應向銀行提供相關說明,由銀行審核其退匯真實性和合理性后辦理。

展業三原則是哪三原則

展業三原則”,即“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

1.“了解你的客戶”即銀行應了解企業客戶的經營范圍、規模和發展方向,即把好各項業務的客戶準入關,從源頭上防范融資風險;

2.“了解你的業務”即銀行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品和市場情況,加強業務資料審查,嚴格審核業務背景的真實性、合規性;

3.“盡職審查”即銀行應按照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要求,針對具體業務與憑證單據進行全面完整的真實性審核,是對“了解業務”、“了解客戶”兩階段信息進行充分印證的關鍵。

目前,銀行普遍通過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設計、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加強貸后管理等措施落實展業三原則,對業務真實合規性審核更加審慎嚴格。同時,外匯管理部門為了適應原則性監管的要求,也正在從完善法規建設、優化核查檢查手段等方面探索改進管理方式。

關于金融監管原則

1、金融監管原則是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始終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準則。

2、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管理和監督的人員有明確的職責和目標。原則上,金融監管享有運營自主權和充足的資源。金融監管原則上負有依法對銀行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

3、法律監督和嚴格執法的原則。法律監督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和嚴格執法原則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遵守的原則。金融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監管權限和監管措施由金融監管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監督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保持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強制性和一致性。

4、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金融監管原則無論哪種金融機構必須在統一標準下進行公平競爭,金融監管部門都必須公平執法,提高監管透明度。金融監管原則平等對待金融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只有監管部門公平、公正、公開地實施監管,金融監管原則才能有效地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的良好有序運行。

法律依據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七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及相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業務操作規程,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報告相關外匯收支信息,報告異常、可疑線索”。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1.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拓展資料:

1. 外匯原則: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外匯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外匯局對下列企業實施重點監測: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性匹配情況超過一定范圍的;貿易信貸余額或中長期貿易信貸發生額超過一定比例的;經專項監測發現其他異常或可疑的;其它需要重點監測的。

2.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a、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并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后向外匯局報告。

b、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于兩筆交易信息的核實和跟蹤,有利于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范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出收支信息,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二、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后,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銀行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于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于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準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

3、非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4、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其他擔保人。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于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且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于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且付款時間相對于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且境外債券發行收入應用于與境內機構存在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經按照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于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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