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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轉口貿易海關監管規定(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2:48:28【】9人已围观

简介轉口貿易如何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更為便捷?求解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

轉口貿易如何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更為便捷?求解

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及第二十三條“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等規定,貴司的貨物有實際進出口活動時需辦理相應的進出口申報手續

二、若要辦理轉口貿易,可通過保稅區、保稅倉庫等進行貨物的通關手續,其中監管方式“保稅倉庫貨物(代碼:1233)”是指從境外進口直接存入保稅倉庫、保稅倉庫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以及出口監管倉庫出境的貨物、監管方式“保稅區倉儲轉口(代碼:1234)”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從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

適用監管方式“保稅倉庫貨物(代碼:1233)以及“保稅區倉儲轉口(代碼:1234)”時,不涉及到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對進出廈門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監管和征免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對進出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經濟特區的法規,結合廈門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進出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地方通過,并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在特區通往內地的陸上主要通道、鐵路車站、港口碼頭、漁船集散地、機場和郵局,分別設置海關機構,執行監管工作。第三條海關在特區周圍海域派出關艇,執行海上巡邏、檢查任務。第四條特區內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五條特區內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進口供在特區內使用的貨物及其儲存的倉庫場所受海關監管,并應建立專門帳冊,按統一格式定期向海關書面報告進口物資的使用、銷售、庫存和出口等有關情況,海關有權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貨物情況和有關帳冊。必要時,海關可以在生產企業中派駐關員進行監管,辦理海關手續。有關企業應當免費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用房。第二章對特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第六條特區內的企業或機構進口供特區內生產、建設和自用的物資,應憑廈門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證件,委托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辦理海關手續。

進口國家規定的限制進口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特區內的企業或機構,經國家主管部門或廈門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進口供在特區內使用的貨物,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或增值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下列貨物予以免稅:

(一)于特區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貨運車輛;

(二)旅游、飲食業營業用餐料;

(三)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二、國家規定限制進口貨物(品名見附件一)及其零件、部件,照章征稅。

上述貨物,如果是供本企業生產或營業自用的,以及供事業單位、行政機關自用的予以免稅。

三、本條一、二款所列的物品以外的各種物資,在國家審定的進口用匯額度以內的,按規定稅率減半征稅,超出額度的,對超出部分照章征稅。第八條特區企業出口特區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特區企業利用內地料、件或半成品加工的出口產品,凡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視為特區產品,海關逕憑廈門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驗收。

特區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自產商品,接受內地委托代理出口以及收購內地產品出口,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特區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元器件(以下簡稱“料、件”),海關比照來料加工或保稅工廠的辦法進行管理。第十條經營轉口貿易的企業,應是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轉口貿易貨物在進出口時,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后,存放于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倉庫或場所。

轉口貿易貨物在區內存放期限為一年。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轉口貿易貨物需要在存放地點改換包裝、整理、刷貼標志、商標時,應向海關提出申請,并在海關監管下進行。第三章對來往特區與內地貨物的管理第十一條特區經批準運往內地的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經濟特區運往內地貨物報關單》(式樣見附件二),向海關申報,并按規定交驗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單證,經海關查驗后放行。

特區企業用進口料、件(包括成套散件、組裝件)生產、組裝的產品,需運往內地的,海關驗憑下列批準機關的批準證件核放:

一、用進口料、件(包括成套散件、組裝件)生產、組裝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運往省內的,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運往外省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

二、用部分進口料、件,部分國產料、件生產、組裝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由國家規定的管理部門批準;

三、用進口料、件生產、組裝的非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使用進口料、件或部份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經批準轉內銷時,海關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征、減、免稅:

一、產品在特區內銷售的,按本細則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的原則補征或免征稅款;

二、產品運往內地的,照章補稅;

三、需補征稅款的成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對所含進口料件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清的,海關按成品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經濟特區進出境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海南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海南特區)的建設和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方便合法進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海關在海南特區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機構,執行監管檢查工作。第三條海南特區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以及海南特區運往內地的進口貨物和含有進口料、件的制成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并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

海南特區的進口貨物,如從內地口岸進口,有關內地口岸海關應作為海關監管貨物轉運至海南特區海關,辦理海關手續。第四條海南特區內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應持憑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證件和工商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向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本條第一款所述企業應當建立有關進口貨物的使用、銷售、庫存和出口的專門賬冊,供海關核查。

海關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在有關企業中派駐海關人員進行監管,辦理海關手續;有關企業應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交通工具。第五條海南特區進口的自用物資,包括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運往內地使用和銷售;嚴禁利用國家給予海南特區的優惠和便利條件進行走私違法活動。

對海南特區內有藏匿走私貨物和物品嫌疑的人員、運輸工具和場所,海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第二章對海南特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第六條海南特區進出口貨物,應當由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如實向海關申報,并且按照有關規定交驗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第七條海南特區內的企業,進口本企業建設和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物料、旅游、飲食業營業用的餐料,海關予以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和增值稅)。

海南特區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機構,進口自用的、數量合理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海關予以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合增值稅)。第八條對海南特區企業出口特區產品,包括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產品,免征出口關稅。第九條海南特區企業使用免稅進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簡稱料、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應復運出口。

前款制成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運往內地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海南特區運往內地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對所含進口料、件補征稅款;在海南特區內銷售的,對其所用的料、件,由海關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免征或補征稅款。需補征稅款的制成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所含進口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清的,海關按制成品補征稅款。第十條海南特區進口原材料委托內地加工的,應持憑海南特區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關登記,由海關核發《登記手冊》進行管理。加工的成品,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全部返回海南特區。第十一條經營轉口貿易的企業,應是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轉口貿易貨物在進出境時,須向海關申報。

轉口貿易貨物應存放于經批準的保稅倉庫,接受海關監管。第三章對海南特區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管理第十二條海南特區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應當由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第十三條海南特區經營來往境外的運輸工具,應當由所屬單位或所有人,持海南特區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證件,向海關登記、備案。第四章對海南特區進出境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第十四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海關分別按照對進出境旅客行他物品和郵遞進出境物品的監管辦法辦理。第十五條境外人員在海南特區購置住宅或者在海南特區長期居住,需要運進安家物品,應當持海南特區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海關核準,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予以查驗免稅放行。第十六條個人攜帶海南特區減免稅進口的物品(含用零配件裝配的)前往內地的,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規定的,應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補稅或征稅放行。

不得從海南特區往內地郵寄國家限制進口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外向型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開發區為海關監管區,海關在開發區內依法執行監管任務。開發區與非開發區(指中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下同)之間設置封閉式的隔離設施。第三條開發區企業應持開發區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向海關登記備案。第四條進出開發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必須經由海關指定的通道進出。貨物收發貨人、物品所有人、運輸工具負責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按規定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交驗有關單證,接受海關檢查。第五條開發區進口的貨物僅限在開發區內使用,未經批準,嚴禁向非開發區轉讓、銷售。開發區生產的產品原則上應予出口。第六條國家禁止的進出口貨物、物品不得運入、運出開發區。第七條開發區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帳簿和報表,定期列表報送海關核查。第八條海關對開發區內涉嫌走私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場所,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第二章對進口貨物的管理及稅收優惠政策第九條開發區從境外進口的供開發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供開發區加工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物料,轉口貨物,供開發區市場銷售的消費類物資,以及在開發區加工運輸出境的產品,免領進出口許可證。第十條開發區的進出口貨物,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或增值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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