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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邊境小額貿易有金額限制嗎(邊境小額貿易和一般貿易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5:46:18【】9人已围观

简介邊境小額貿易與邊民互市貿易的區別(1)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二十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2)邊境小額貿易(代

邊境小額貿易與邊民互市貿易的區別

(1)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二十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2)邊境小額貿易(代碼"19")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1)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不足五千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征稅;超出人民幣五千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并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2)邊境小額貿易:對臺小額貿易是指經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批準的單位從事對臺灣等地區一定范圍內小批量、多品種貿易的業務。按照外經貿部、財政部、海關總署 [1998]外經貿臺字第158號文的規定,每航次每船直接運進來自臺灣的產品、運出大陸產品直接去臺灣價值為5萬美元(含)以下。在對臺出口中,如因批量、裝載、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時,海關可酌情在20%幅度內掌握適當放寬。

(1)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地區居民攜帶物品進出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或從邊境口岸進出境時,應向海關如實申報物品的品種、數量和金額,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2)邊境小額貿易:允許邊境省自治區各指定1至2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我國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需報經外經貿部核準。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規范管理,維護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我省允許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地區(以下簡稱邊境地區)是指我省與俄羅斯聯邦有陸地接壤的市、縣(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邊境開放城市的轄區。第三條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負責全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經濟技術合作的統一管理。各邊境市、縣(市)對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邊境貿易企業和外經企業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第四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進口原產于毗鄰國家的商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納稅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1998年),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享受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并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第五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原產于毗鄰國家的貨物,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第六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是在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開展邊境貿易必備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適應從事邊境貿易的業務人員。凡具備上述條件的,均可申請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第七條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根據外經貿部規定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經營資格和數量,負責初審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經營權,經省外經貿廳審批上報外經貿部核準。第八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與毗鄰國家的企業及貿易機構簽訂的貿易合同,應當使用規范性文本。合同簽訂后,應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市、縣邊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除國家指定公司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外,其他商品邊境小額貿易可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第十條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由省指定有經營能力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集團)經營。第十一條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專項下達給我省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配額,由省計委、經貿委按現行規定辦理。第十二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同毗鄰國家簽訂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合同均須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并申領《在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進出口物品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單項承包工程項目金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下或單項勞務合作項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并核定《批準書》。單項承包工程項目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單項勞務合作項目在100人以上的合同,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報省外經貿廳審核后報外經貿部備案,由外經貿部核發《批準書》。第十三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從事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物品,除涉及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議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的范圍內,不受出口配額和經營分工的限制,并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的合同及其設備、材料、物品清單和《批準書》驗放。第十四條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物品,如涉及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議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不論金額大小,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報省外經貿廳審核后報外經貿部審批。海關憑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合同及其設備、材料、物品清單、《批準書》和出口許可證驗放。第十五條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物資,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按項目合同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進境,海關憑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或外經貿部批準的合同和《批準書》驗放。

每批(次)物資進境時,邊境地區外經企業須持有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或外經貿部批準的合同及《批準書》,向哈爾濱海關申請辦理減稅手續,經哈爾濱海關審核后,在核定的數量內簽發減稅證明書,通知進口地海關憑以驗放,進口地海關應在《批準書》背面的有關項目欄內予以簽注每批(次)實際進口的品種、數量。在達到合同規定的品種和數量后,海關停止辦理有關貨物進口手續。

邊境小額貿易的管理問題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準,并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準并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允許邊境省自治區各指定1至2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我國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需報經外經貿部核準。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外,可免領配額、許可證,但要接受外經貿部和國家計委的宏觀管理。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出口合同和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文件驗放。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每年根據上年度邊境小額貿易進口情況和國內市場供求情況,專項給各邊境地區下達一定數額的邊境小額貿易進口配額。在核準的配額內,由外經貿部授權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發放進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進口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憑邊境省、自治區發放的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放行。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實行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進口商品,也要適當簡化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分別商有關部門制定下達。

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國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規范管理,維護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可以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地區(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系指我國與毗鄰國家有陸地接壤的邊境縣(市、旗)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邊境開放城市的轄區。第三條全國性的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經濟技術合作政策及宏觀管理措施,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第四條本辦法所指邊境小額貿易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它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第五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口原產地于我國毗鄰國家的產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征稅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98年),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征稅的商品品種由海關總署公布下達。第六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在外經貿部核定的總數內,根據外經貿部制定的條件,由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自行審批,報外經貿部核準,并由外經貿部抄送海關總署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第七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總數的核定依據以下原則:

(一)外經貿部將根據各邊境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民生產總值和進出口貿易額及邊境地區的實際情況,核定各邊境省、自治區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總數;

(二)已在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已經外經貿部批準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易貨貿易公司、邊貿公司和自營進出口的生產企業,均可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邊境小額貿易。第八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首先應是在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二)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邊貿必備的設施和資金;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適應經營邊貿的業務人員。第九條各邊境省、自治區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須通過以企業注冊地為主及相毗鄰的經國家批準正式對外開放的陸路邊境口岸開展邊境小額貿易(經國務院批準的江山、企沙、石頭埠及果子山4個邊地貿過貨口岸包括在內)。第十條各邊境省、自治區可指定1-2家有經營實績或經營能力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本省、自治區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以及進口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報外經貿部核準,并由外經貿部抄送海關總署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第十一條除國家規定實行統一聯合經營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出口商品外,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可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的限制。經批準享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均可經營除第十條以外的進出口業務。第十二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議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原則上按國家制定的現行辦法辦理。

各邊境省、自治區屬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的品種及年度出口配額,1996年由外經貿部根據其前三年的生產數量、出口實績和增長率進行核定下達,以后參照上年的出口量和增長率核定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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