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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轉口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7:39:34【】1人已围观

简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須按本規定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境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須按本規定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境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境內機構”)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按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第二章結匯第四條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限定范圍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須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作為收入的外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游、廣告、買粉絲、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七)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八)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九)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第五條境內機構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根據會計制度按期結算實現的收入,應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第六條下列范圍內的外匯可不結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一)國家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并經外匯局審核的外匯;

(二)捐贈協議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三)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四)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五)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

(七)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第七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需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憑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第三章售匯第八條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相應的登記文件和進口合同;

(三)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

上述(一)至(三)項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規定比例以內)、開證保證金、尾款、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和出口項下的傭金(規定比例以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有關批準文件;

(四)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六)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三十九條 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一)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四)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五)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六)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一)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三)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四)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外匯局在確定B類企業和C類企業前,將《分類結論告知書》(見附5)通知相關企業。如有異議,企業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外匯局應當對其分類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確定其分類結果。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信息,并可將企業分類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 B、C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

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第四十六條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于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于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于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四)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于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二)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三)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五)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于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程序,便于操作,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15%并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時,須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外匯局”)申請:

1.進口合同;

2.對方銀行開具并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

3.形式發票;

4.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三條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

1.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

2.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

3.預付貨款后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第四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并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時,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1.出口合同正本;

2.傭金協議正本(如為暗傭或暗扣);

3.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4.境內機構支付超比例傭金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五條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對外支付超過比例和金額傭金的原因及其經過,包括下列內容:

1.換匯成本;

2.對方國家市場情況;

3.本國及其它國家有哪些競爭對手;

4.本公司在其它國家出口同樣產品的價格及數量,是否支付傭金;

5.中間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體工作(如為暗傭及暗扣);

6.出口價格有無違反國家最低限價。第六條境內機構辦理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支付,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1.相應的進出口合同;

2.有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明;

3.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說明中必須列明預計收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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