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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邊境小額貿易管理辦法(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0:27:05【】5人已围观

简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一為了活躍邊境地區經濟,更廣泛地滿足邊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增進兩國邊民的交往,發展睦鄰友好關系,特制定本辦法二本辦法所稱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邊境城鎮中,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

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

一為了活躍邊境地區經濟,更廣泛地滿足邊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增進兩國邊民的交往,發展睦鄰友好關系,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邊境城鎮中,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企業同對方邊境城鎮之間的小額貿易,以及兩國邊民之間的互市貿易

三 邊境小額貿易在雙方商定的邊境口岸和貿易點進行

四邊境小額貿易由有關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

有關口岸開放、外事、安全、邊防、海關、銀行、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商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辦理

五邊境城鎮之間的小額貿易,按照自找貨源、自找銷路、自行談判、自行平衡、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六邊境城鎮之間的小額貿易,應照章征收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七邊民互市貿易應當在一定的限額范圍內進行

具體限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規定,送經貿部、海關總署備案

八邊民互市貿易的商品,在限額以內的免征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十二邊境小額貿易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辦法,以利于邊境小額貿易的發展

誰知道邊境貿易要履行哪些手續?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解析: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1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發展,規范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法》適用于邊境省(區)辦理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二、《辦法》是全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各邊境省(區)分局應當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針對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如所轄口岸支局因當地的實際情況需制定適合該地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需上報省(區)分局。邊境省(區)分局應認真審核所轄口岸支局上報的實施細則,與本省(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一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批準后實施。

三、各邊境省(區)分局在上報實施細則時,應同時上報本轄區及轄內各口岸地區的邊境貿易進出口情況、結算渠道、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情況以及與本省(區)毗鄰國家的外匯管理情況。

四、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對于毗鄰國家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了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積極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結算渠道,增加結售匯網點,為邊貿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

各邊境省(區)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當盡快轉發所轄口岸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盡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邊境貿易賬戶管理

第三章 邊境貿易外匯收支管理

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五章 邊境貿易結算及貨幣兌換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完善對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范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貿易”包括邊民互市、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邊民互市貿易,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 *** 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者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邊境小額貿易,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者其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境外貿易機構)進行的貿易活動。

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邊貿企業”包括我國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有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

第四條 邊貿企業或個人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易貨的方式進行結算。

第五條 邊貿企業或個人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結算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

第七條 邊貿企業應當在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或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后,憑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材料到外匯局備案。

返 回

第二章 邊境貿易賬戶管理

第八條 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在我國邊境地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使用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九條 邊貿企業可以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邊境貿易賬戶。對于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尚未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貨幣,邊貿企業以該種貨幣開立邊境貿易賬戶時,其收入范圍為:從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支出范圍為: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對于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貨幣,邊貿企業以該種貨幣開立的邊境貿易賬戶,應當按照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規定使用,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管理。

第十條 境外貿易機構可以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對于所在國中央銀行尚未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貿易機構,其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以該國貨幣開立的邊境貿易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從境內邊貿企業和個人開立的邊境貿易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支出范圍為:向境內邊貿企業和個人開立的邊境貿易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對于所在國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貿易機構,其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以該國貨幣開立的邊境貿易賬戶,應當按照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 在人民幣結算業務量較大的邊境地區,境外貿易機構可以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該賬戶只能用于邊境貿易結算項下的資金收付,不能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應當持本國的經營許可證明(個人持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邊境貿易合同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核準件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境外貿易機構辦理開戶手續,并在境外貿易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的賬號作特殊標識,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對于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其賬戶與境外發生的一切涉外收支交易,均須按照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十三條 邊貿企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作為收款人收回出口貨款的,應當提前將擬接收出口貨款的居民個人姓名、賬號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開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證明為其辦理開戶手續,并對此賬戶做出標識。該類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從境外匯入的邊境貿易出口項下的外匯貨款。收款企業在辦理出口貨款入賬后應立即向銀行結匯,銀行向收款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該類賬戶中的結匯交易為貿易項下結匯,銀行在向外匯局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時,應將其統計在“101貿易收入”科目內。

返 回

第三章 邊境貿易外匯收支管理

第十四條 邊貿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收入的可兌換貨幣,在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內的,可以結匯,也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超過核定限額的,應當按照規定結匯。邊貿企業經常項目下收入的毗鄰國家貨幣,可以存入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也可以根據銀行自愿購買的意愿賣給銀行。

第十五條 邊貿企業經常項目項下的對外支付,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賬戶中支付或者到銀行兌付。

第十六條 邊貿企業和個人,如發生直接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收付的行為,應當視同向境外收付。邊貿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向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辦理有關收付手續。

返 回

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十七條 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進口項下的對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無論是向境外支付還是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支付,均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八條 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以人民幣結算的,如對方為已經與我國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所在國企業,邊貿企業支付貨款時,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并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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