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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幾年國際貿易案例(搜集關于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2個案例,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21:35:41【】5人已围观

简介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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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并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并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后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后,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并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并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于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制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余款于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后,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并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余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么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后。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于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于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搜集關于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2個案例,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

托收單據丟失誰該承擔責任

案情:山東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歐盟X國果仁36噸,金額321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寫了托收委托書并交單至我國SZ銀行,SZ銀行于4月19日通過DHL郵寄到X國SNA銀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業務員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郵件,說貨物已經到達了港口,詢問單據是否郵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聯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號碼,并傳真了郵寄單留底聯。小李立即發送傳真給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聯系SNA銀行。第二天客戶回復說銀行里沒有此套單據。GY公司領導十分著急,小李質疑托收行沒有盡到責任,托收行業務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觀點,雙方言辭激烈。壓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兩次發送加急電報。SNA銀行于5月29日回電報聲稱“我行查無此單”。但SNA銀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經簽收的底聯,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簽收日期和SNA銀行印章。GY公司傳真給了客戶并請轉交代收行。然而,SNA銀行不再回復。外商卻于6月2日告訴小李,X國市場行情下跌,必須立即補辦提單等單據,盡快提貨,否則還會增加各種占港費等,后果將很嚴重。重壓之下,GY公司于4日電匯400元給《國門時報》掛失FORMA證書,同時派人到商檢局開始補辦植物檢疫證等多種證書。困難的是補提單,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幣52萬到指定帳戶(大約是出口發票額的2倍),存期12個月,然后才能簽發新的提單。6月9日代收行突然發送電報稱“丟失單據已經找到,將正常托收”。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

評析:本案中,究竟誰該承擔單據丟失責任?

《托收統一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由此可以斷定托收行SZ銀行已經善意地履行了義務。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統一規則》第一條即提出“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簽收的單據找不到了,又無《托收統一規則》第5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來解脫責任,代收行明顯地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應該承擔單據丟失的責任。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來越多,它是出口商放棄L/C和進口商放棄T/T而互相博弈的最終結果,已成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問題是一旦發生了托收單據丟失如何迅速地解決問題?如何保障進出口當事人的利益?如何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啟示:

1.要有與風險共舞的意識,切不可放松麻痹。D/P AT SIGHTS是商業信用,有較大的風險,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現實中,由于國際商場競爭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輕風險,往往忽視資信調查,甚至擔心一旦客戶知道調查其資信,會影響今后合作。其實這是誤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會介意對自己的調查的,只有蓄意行騙的客戶才會反感和阻撓。

2.慎重選擇銀行。業務實踐經驗表明,很多D/P遠期風險的發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規范或主觀惡意有密切關系,因此要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國際大銀行作為代收行,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如客戶提供了代收銀行,出口商要調查其規模、歷史和信譽,如果是新建私營小銀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選擇代收銀行,要聽取我國銀行的建議,選擇知名的國際大銀行。

3.精心設計交單時間和航程時間的間隔。要事先打聽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國家的特殊規定和習慣,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歐洲國家的進口商習慣于貨船到了才付款贖單。如果船一開,出口商就提交單據托收,單據到了代收行,客戶又不埋單,單據只能睡大覺,少則半月,多則一月多,這樣單據丟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經驗的業務員多根據航程長短來安排交單時間,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證單據郵寄到代收行。

4.公司不要只重視L/C,也要研究D/P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實用的業務運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同時聘用熟悉國際貿易慣例、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和具備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門人才。重要的是,企業的領導人要認真執行這些制度,不要讓制度流于形式。

5.規范填寫D/P托收申請書。業務人員應盡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寫托收申請書的所有委托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對每一個條款理解準確、深刻,填寫要細心、全面、嚴密、完整,其中的關鍵點是代收行的詳細資料(名稱、地址、SWIFTCODE、電話和傳真等)。現實中,往往是發生了托收風險,業務人員才發覺托收申請書填寫不正確,無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已悔之晚矣。

6.為了防止單據的丟失,可以協商客戶同意后,只提交提單2份,一份留存以防萬一。如本案例中,其他的單據/證書相對來說容易補,而船公司對重簽提單的條件苛刻,往往需要大量的保證金和繁瑣的保證文件,也需要較長的時間,這段時間里貨柜在目的港口可能已經產生了較多的費用,如果貨物再變質,后果會更嚴重。

關于國際貿易的案例

同意樓上的。A公司不違約。

在本案中,我國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國B公司發盤(法律稱為“要約”),發盤中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裝運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法國B公司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回應并未接受全部內容,而是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按《公約》規定,在磋商中,有關價格,裝運條件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經構成了還盤(法律稱為“反要約“),所以原來的發盤已經失效了,又構成了一個新的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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