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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進口貿易條款有哪些(國際物流中常用的貿易條款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1:15:34【】9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一)工廠交貨(EXW)本術語英文為“EXWorks(?named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

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x0d\x0a\x0d\x0a(二)貨交承運人(FCA) \x0d\x0a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

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x0d\x0a\x0d\x0a(三)船邊交貨(FAS) \x0d\x0a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x0d\x0a\x0d\x0a(四)船上交貨(FOB) \x0d\x0a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x0d\x0a\x0d\x0a(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x0d\x0a\x0d\x0a(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x0d\x0a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x0d\x0a\x0d\x0a(七)運費付至(CPT) \x0d\x0a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

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x0d\x0a\x0d\x0a(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x0d\x0a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x0d\x0a\x0d\x0a(九)邊境交貨(DAF) \x0d\x0a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于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x0d\x0a\x0d\x0a(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x0d\x0a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

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x0d\x0a\x0d\x0a(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x0d\x0a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后,交付給買方,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x0d\x0a\x0d\x0a(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x0d\x0a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

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x0d\x0a\x0d\x0a(十三)完稅后交貨(DDP) \x0d\x0a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辦理進口結關

本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國際貿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一、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二、貨物的數量條款: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

三、貨物的包裝條款: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

四、貨物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wto包含哪些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全文如下:

序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按照WTO部長級會議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第12條所作出的批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憶及中國是《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創始締約方,注意到中國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的簽署方,注意到載于WT/ACC/CHN/49號文件的《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工作組報告書”),考慮到關于中國WTO成員資格的談判結果,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1條

總體情況

1.自加入時起,中國根據《WTO協定》第12條加入該協定,并由此成為WTO成員。

2.中國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協定》的組成部分。

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WTO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

4.中國可維持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2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記錄在本議定書所附《第2條豁免清單》中,并符合GATS《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中的條件。

第2條

貿易制度的實施

(A)統一實施

1.《WTO協定》和本議定書的規定應適用于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統稱為“特殊經濟區”)。

2.中國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發布或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統稱為“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3.中國地方各級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應符合在《WTO協定》和本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義務。

4.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個人和企業可據以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貿易制度未統一適用的情況。

(B)特殊經濟區

1.中國應將所有與其特殊經濟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這些地區的名稱,并指明界定這些地區的地理界線。中國應迅速,且無論如何應在60天內,將特殊經濟區的任何增加或改變通知 WTO,包括與此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2.對于自特殊經濟區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包括物理結合的部件,中國應適用通常適用于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的所有影響進口產品的稅費和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及海關稅費。

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在對此類特殊經濟區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安排時,WTO關于非歧視和國民待遇的規定應得到全面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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