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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香港貿易詐騙(一個朋友要帶我去香港做貿易生意看一下是不是做傳銷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16:05:05【】2人已围观

简介我有個好朋友說帶我去做港貨貿易,一直讓我去香港,這會不會是傳銷呢。就是傳銷,我就是這么被騙的,先叫你交個4000塊錢去香港四天3夜的,白天聽課,空余的時間有人會給你洗腦,講他之前有多么慘多么窮,現在有

我有個好朋友說帶我去做港貨貿易,一直讓我去香港,這會不會是傳銷呢。

就是傳銷,我就是這么被騙的,先叫你交個4000塊錢去香港四天3夜的,白天聽課,空余的時間有人會給你洗腦,講他之前有多么慘多么窮,現在有多成功,會有個人專門的帶你,吃住都一起,還什么事都不讓你和任何人說

聽完課的第一天就叫你搞定產品售賣權,5000+210年費人民幣,到第3天就叫你先交1萬塊的定金,要升到批發商就得總共交62659元人民幣,反正就是各種的坑,一步步的讓你入坑,我就是這么被騙的

錢交了,貨的產品也沒拿到,到最后說不做了,只能按產品的七折退還給我,而且還是按的港幣的匯率算的,一半的錢被他們吞了,現在想報警也無濟于世

香港外貿騙局都是怎么拉人的

分析常見的5大外貿騙局:

1.聯系人郵箱非公司郵箱 買方使用的郵箱地址后綴一般為hotmail,gmail等非公司郵箱地址,出口企業難以確定交易主體是個人還是公司,買方也極易逃避追討。

2.貿易合同不夠完善 部分出口企業未與買方簽署完善的貿易合同,主要問題包括支付方式不明確(例如只約定T/T付款),買方未對合同簽字蓋章等。

3.支付方式多為放賬 部分企業初次交易未收取預付款,即采用大額放賬等較為激進的收款方式,導致收匯風險升高。

4.初次交易設局 出口企業與買方的交易均為首次交易,買方多利用出口企業急于接單,開拓新市場的心理施騙。根據部分出口企業反饋,其通過B2B平臺或者各地展會,如廣交會等,認識新買方,便與買方洽談訂單,開展交易,交易前未進一步了解買方,核實買方資質背景,結果掉入買方所設“陷阱”。

5.買方態度多變,金蟬脫殼 買方先是口頭承認債務或承諾付款但后期回避追討,甚至同時拖欠多方供應商貨款,金額較大,引發連鎖反應。

拓展資料:

一.現在詐騙手段千奇百怪,主要以短信,電話等最為常見,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預防。

1.預防偽基站詐騙,如收到要求匯款的信息,即使是常見的服務號或好友號碼,也要對短信內容進行甄別。最好是回撥電話進行買粉絲驗證。

2.預防銀行卡盜刷器詐騙,在小店鋪購物時,盡量不要用銀行卡消費,如需刷卡,要注意卡口,鍵盤是否有異樣,刷卡時要注意遮擋,防止泄露密碼信息。

3.預防利用木馬病毒詐騙。網銀,支付寶,買粉絲轉賬等都要通過官方網站下載的APP軟件進行操作,不要輕易向他人泄露銀行卡賬號,密碼,身份證和交易驗證碼等相關信息。

溫馨提示:平時可以多觀看一些防詐騙視頻和相關案件分析。

有誰了解香港商人鄭大川8000萬信用證詐騙案的詳情

鄭大川信用證詐騙案

因涉嫌信用證詐騙于1998年5月29日被羈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以(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繼續追繳被告人鄭大川犯罪所得886.9萬美元,分別發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在案扣押被告人鄭大川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鄉證發還被告人鄭大川;在案扣押物品分別予以沒收和變價發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

一、1996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冒用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簽訂進口通訊復用設備的內貿、外貿合同,誘使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南通分行開具四單總金額為393.7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3282.91萬余元)的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貨源、也未供貨的情況下,采取偽造發票、裝箱單、品質及數量證明、貨物收據等信用證附隨單據的手段將信用證項下資金從議付行法國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全部貼現后非法占有。信用證到期后,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分行申請先行墊付信用證項下承兌已到付款期的票款,開證銀行墊付后,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銀行出具了還款擔保。

二、1996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后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及受其委托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北京佳農坤茂經貿有限公司及受其委托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簽訂數份進口通訊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合同及代理進口和結算協議書,誘使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開具九單總金額為577.14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4800.99萬余元)的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貨源、也未供貨的情況下,采取偽造提單、發票、產地證明、裝箱單、質檢證明、運輸單、受益證明等信用證附隨單據的手段,將信用證項下資金全部貼現。期間,被告人鄭大川僅支付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人民幣700萬元(折兌83.89萬余美元),其余貼現款493.25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4100.99萬余元)由鄭大川非法占有,信用證到期后,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通過代理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償付了所開九單信用證項下全部款項的本金及利息。

綜上,被告人鄭大川利用信用證詐騙共計886.95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7383.9萬余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萬鑫坤、副總經理於鶴皋的證言證實,該公司經討論決定于1993年初至1996年6月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證業務,其中有四單信用證款約390余萬美元未歸還,該公司多次給鄭大川發傳真催款或與鄭大川面談,到1998年和鄭大川失去聯系,1999年1月該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報案的事實;

2.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財務科科長郭留平的證言證實,該公司自1993年至1996年有信用證業務,公司的人講與鄭大川有二十三單信用證業務,每單信用證90幾萬美元,該業務主要由經理負責,最后四單信用證款由中國銀行南通分行墊付的,公司現在還欠銀行四單信用證款總金額為393萬余美元;

3.證人、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經理毛宏法證言證實,該公司曾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公司做過業務,1994年夏天鄭大川到深圳說幫助我公司攬業務,讓我給他在空白紙上蓋上深圳經理部的章,有些還簽名,紙是鄭大川帶來的,鄭大川講一次多蓋幾張,省得麻煩,之后,聽說鄭大川冒用我公司經理部的名義與南通公司簽約,在此期間,南通公司與我及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我公司亦未支付過任何貨款和代理費,沒有收到任何進口貨物;

4.證人、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崔仲偉的證言證實,通過肖圣寬認識鄭大川,鄭提出以其經營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我公司開展通訊器材業務,鄭大川與我公司在1996年7月和10月分別簽訂二份協議書,我公司當時無進出口權,便委托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代理進口通訊器材并對外開立九單信用證,總金額為570余萬美元,信用證到期后鄭大川未能解付,僅支付人民幣700萬元。鄭大川未付給銀行款也未還其他款,我公司兩家代理公司把開出的九單信用證的款全部給銀行結清,我公司付給中商外貿公司2460.51萬元人民幣,付給華潤萬通公司1692.35萬元人民幣,實際造成我公司損失4152.86萬元人民幣;

5.證人、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珠海公司副總經理趙芃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進口通訊器材等設備并開出三單信用證,總金額294萬余美元,1997年2月人士農公司付給我們信用證款,我們雙方結清了,后聽說生意出了問題,受損失的單位應是佳農公司;

6.證人、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王克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公司進口通訊器材并同鄭大川簽訂六份合同,由我公司開出相應的六單170天遠期信用證,有四單信用證是香港的,有二單信用證開給澳門南光工藝品公司,1997年5月份,我公司收回替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墊付的本金,1998年4、5月份,崔仲偉告訴我找不到鄭大川了,信用證款沒回來;

7.證人、南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曹忠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由于鄭大川欠我公司的款快到期了,鄭大川讓我公司將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的二單信用證貼現后用于還款,共計84萬美元,貼現的議付單據主要由鄭大川提供;

8.證人、興華貿易公司董事長肖圣寬的證言證實,經我了解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到期沒有履行,鄭大川的公司職員反映,鄭大川讓職員將大包貨物分裝成小包,并制作了假的發票等手續來騙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

9.公安部物證鑒定書(98)公物證簽字第2298號鑒定結論證實,鄭大川與中華佳農業集團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所使用英文簽字筆跡系鄭大川書寫;

10.深圳海關證明材料證實,鄭大川所提供的運輸單的車輛在注明時間內未載運過通訊器材在深圳海關報關進口;另外查核海關統計資料1996年6月至12月期間,受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及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經深圳海關進口過貨物;

11.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證明材料證實,經過聯絡第一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負責人,他表示從未代美國通訊高科技有限公司托運貨物,也沒有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

12.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有關九單信用證的協議書、合同等書證材料證實,鄭大川分別于1996年7月22日和1996年10月17日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進口“通訊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協議書,規定由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向鄭大川所指定銀行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總金額577余萬美元及鄭大川同受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所簽訂的與協議書相關的外貿合同,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進行貼現及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申請開證、付款等情況;

13.鄭大川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有關四單信用證的合同等書證證實,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同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分別于1996年1月至5月簽訂四份有關進口通訊設備的買賣合同,總金額393萬余美元,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進行貼現及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申請開證、付款等情況。

上述證據,原審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已經當庭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大川無視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進行境內外貿易的事實騙取信用證,采取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文件的方法,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貼現后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有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根據被告人鄭大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被告人鄭大川被羈押后能主動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及本案的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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