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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10通則刪除的貿易術語(《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做了哪些修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1:04:31【】6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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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精選至MIC外貿圈)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與DAP(DeliveredAtPlace);

4、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5、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6、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的,旨在盡可能清楚而精確地界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為期獲得商業界廣泛采用本規則,以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最普遍的做法為基礎而修訂;所規定賣方義務系最低限度的義務,因此,當事人在其個別契約中可以本規則為基礎,增加或變更有關條件,加重賣方義務,以適宜其個別貿易情況的特別需要。例如,在CIF條件下,賣方所須投保的海上保險種類為平安險FPA,倘若當事人依其交易貨物性質、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慮,認為應投投保水漬險WA較妥時,可在其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應投保水漬險WA。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也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比有什么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比有什么如下:

《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20》與《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10》相比,維持《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10》的基本內涵,共有11個術語,運輸方式仍以適用水運和適用所有運輸方式兩大類為主;

對部分術語條款在內容上進行了增加、調整和完善,補缺國際貿易當中的出現的瑕疵,但總體變動范圍不大;用戶說明當中對個別內容進行了重點的劃分和位置排序的調整,從而突顯重點,方便貿易者根據所需進行有利的選擇。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文又稱之為“2020通則”,下同),是國際商會(ICC)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版本,于2019年9月10日公布,2020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實施。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是一套國際商會關于國內外貿易術語使用的通則,旨在便利全球貿易活動,避免世界各地貿易商之間不同做法和不同法律解釋對國際貿易的阻礙。

在買賣合同中使用In買粉絲terms中的術語可以幫助簡化并明確國際貿易體系下買賣雙方有關貨物交付、運輸及清關手續方面的某些合同義務,為企業的貿易行為提供指導性和可預測性,并減少法律糾紛風險。

2020具體主要修訂如下:

一、將DAT改為DPU。

2010年通則,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由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如火車站、航站樓、碼頭)將貨物卸下完成交貨;2020年通則,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由賣方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所在地可以卸貨的任何地方,而不必須是在運輸終端,但要負責卸貨,承擔卸貨費。            

二、CIP和CIF關于保險的規定。

2020年通則對CIF和CIP中的保險條款分別進行了規定,CIF術語下,賣方只需要承擔運輸最低險(平安險),但是買賣雙方可以規定較高的保額;而CIP術語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賣方需要承擔最高險(一切險減除外責任),相應的保費也會更高。

三、FCA術語下附加已裝船提單。

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買方可指示其承運人在貨物裝運后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然后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交該提單。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做了哪些修改

In買粉絲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買粉絲terms® 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合同。并且,In買粉絲terms® 2010 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買粉絲terms注冊成了商標,并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

而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于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于水運的術語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買粉絲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買粉絲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In買粉絲terms® 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 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按照In買粉絲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并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后,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買粉絲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并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買粉絲terms® 2010 對于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但是In買粉絲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于,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并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

由上頁中的圖表可以得知,第一項和第十項改動較INCOTERMS2000明顯。尤其是:

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和單據,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如在EXW項下,賣方協助買方辦理出口清關以及在DDP項下買方協助賣方辦理進口報關等,也包括為另一方清關而獲得必要單據所涉及的費用。

在第二項中也增加了與安全有關的清關手續。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后對安全措施的加強。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這一要求體現在A2/B2和A10/B10中。

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In買粉絲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后的一切風險。

新增連環貿易(String Sales):In買粉絲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于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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