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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原則對貿易術語分類(《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價格術語有哪些分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05:59:22【】1人已围观

简介定裝貨和卸貨的59義務,有助于解決碼頭搬運費的爭議第五,新形勢下帶來的新問題。1993年歐盟實現了統一的大市場,成為沒有關稅的自由貿易區,對貨物進出口也更為寬松。這就使得歐盟國家感到,《通則》中關于清

定裝貨和卸貨的

59義務,有助于解決碼頭搬運費的爭議

第五,新形勢下帶來的新問題。1993年歐盟實現了統一

的大市場,成為沒有關稅的自由貿易區,對貨物進出口也更

為寬松。這就使得歐盟國家感到,《通則》中關于清關、交納

關稅、稅款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等規定,對他們已不再

適用。對于《通則》,他們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見:西班牙說協

議中要訂立專門條款以代替《通則》;比利時說不妨創設一個

《通則》涵蓋“歐盟內部”需要;法國則大同小異地主張在歐盟

內部創設《通則》。其實質都不外乎強調歐盟無關稅區的特

點,在《通則》之外另起爐灶,搞自己的一套。問題必須解決,

問題也終于得到了解決。解決的關鍵只是在相關的條款(每

個術語的A2,B2,A6,B6)前加上一個英文詞組,Where applica-

ble,中譯本譯為“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這種靈活的處理

較好地解決了《通則》在無關稅區適用的棘手問題,從而避免

了《通則》適用范圍一分為二的局面。

三 對《INCOTERMS2000》規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國際進出口貿易領域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無疑是一項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這次修訂中,工作小組明確“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許多地方都將原來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譯為

“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改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譯為“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后

者是根據《公約》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讓買方從形體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達的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則指交由買方處置,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處置它,這

里聯系著所有權的轉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轉移,因而是個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為應當伴隨發生貨物所有權或

占有狀態的轉移,通過交付,使買方從形體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對該物的處置權,而不只是買方單純從形體上得到一個

物品(available to),兩者相較,顯然前者要比后者嚴謹得多。

另外,關于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效力問題。以FCA術語B5

(風險轉移)為例。該條規定:“由于買方未按照A4規定指定

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

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

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及/或損

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

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B6費用

劃分也有類似規定。

這里講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概念。

在貨物還沒有裝運之前例如在賣方的倉庫里,發生天災,貨

物滅失,怎么認定是歸屬于買方還是賣方的損失呢?認定的

標準就是看貨物是否已經用明顯的標志標出,凡標出的稱為

劃歸合同項下的貨物,其損失即作為買方的損失,由買方負

責;如果沒有區分出來,則作為賣方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B5、B6的這項規定的法律根據就是《公約》第69條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納了中國商會的意見,將歷年

來使用的“賣方必須”、“買方必須”的這種表達形式修改為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把它上升為一個法律術語,從而增

加了其權威性,強化了買賣雙方違約必究的心理意識,有利

于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項下的各種職責。

引入國際條約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個

重要特點。這樣可以使《通則》與國際條約進一步接軌,逐步

做到概念準確和同一,更好地規范國際經貿行為和維護國際

經貿秩序。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原則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原則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In買粉絲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

名為In買粉絲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現在則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買粉絲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于In買粉絲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買粉絲terms適用于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買粉絲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 的特點

1.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2.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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